<p class="ql-block"><span style="color:rgb(21, 100, 250);">在强制执行过程中,法院有权查询被执行人的公积金,满足一定条件,法院有权冻结、划扣被执行人公积金账户余额。具体如下:</span></p><p class="ql-block"><span style="color:rgb(25, 25, 25);">查询公积金</span></p><p class="ql-block">1、查询范围从各地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出台的文件来看,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可以协助法院查询被执行人的个人住房公积金信息,查询范围包括被执行人的公积金账户、余额、缴存、贷款等信息。有的地区查询范围还可以进一步扩大,例如,依据《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建立住房公积金执行联动机制的若干意见》第五条规定,还可以查询被执行人配偶的个人住房公积金公积金账户、余额、缴存、贷款等信息。</p><p class="ql-block">2、查询方式法院查询、冻结(解冻)、划扣被执行人的住房公积金原则上采取网上对接进行,通常由高级人民法院与公积金中心建立“点对点”网络执行平台,通过司法网络查询被执行人的住房公积金信息。除此之外,也可采取现场执行方式,由两名执行人员到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办理。不过“点对点”网络执行平台建立后,法院通常不再采取现场执行方式。需要说明的是,有些公积金账户(比如被执行人已经死亡的公积金账户)信息,通过“点对点”网络执行平台,有可能查询不到。若想进一步查询,还需要律师凭法院开具调查令现场查询,或者由法官现场到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办理。</p><p class="ql-block">冻结公积金</p><p class="ql-block">1、冻结条件法院冻结被执行人公积金账户通常需要满足一定条件,虽然不同地区冻结公积金账户的条件不尽相同,但基本都包含以下两个条件:</p><p class="ql-block">(1)无尚未结清的住房公积金贷款。但住房公积金余额大于贷款余额的部分可以冻结。</p><p class="ql-block">(2)无正在履行的提取住房公积金归还贷款、支付租金等约定提取业务。《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进一步完善住房公积金执行协作联动机制的若干意见》第二条第(一)项、《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建立住房公积金执行联动机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建立住房公积金执行联动机制的指导意见》等均有类似规定。</p><p class="ql-block">2、冻结期限法院冻结被执行人公积金的,除确定冻结额度外,还需要明确冻结期限。关于冻结期限,各地政策亦不相同。比如湖南和上海均规定首次冻结期限和续冻期限均不得超过3年,要求延长冻结期限的,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前办理续行冻结手续。对于暂时不满足划扣条件的被执行人公积金账户,申请执行人应及时办理续行冻结手续,虽然正常要等到被执行人退休才可以划扣其公积金账户内资金,但总好过什么都没有。</p><p class="ql-block"> 划扣公积金</p><p class="ql-block">即使成功冻结被执行人公积金账户,也并不意味着可以当然的划扣其公积金账户内资金。划扣公积金账户内资金,需满足的条件不同地区也不相同,但基本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p><p class="ql-block">1、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这个通常是指法院在执行工作中,对被执行人名下的房屋、土地等不动产、银行存款、机动车辆、企业股权等情况调查后,确定其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p><p class="ql-block">2、满足公积金账户冻结条件。如本文第二部分所述,通常指没有尚未结清的公积金住房贷款,也没有正在履行的提取住房公积金归还贷款、支付租金等约定提取业务。</p><p class="ql-block">3、符合提取公积金账户余额的条件。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2019修订)》第二十四条规定,职工有离休、退休的;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或出境定居的情形的,可以提取公积金,但应同时注销公积金账户。在保留公积金账户的情况下,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房租超过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也可以提取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另外,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例如,在(2024)渝01执恢238号之九号案件中,被执行人死亡,申请执行人申请划扣被执行人公积金账户内资金,重庆一中院审理后认为,申请执行人的划扣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按照市高法院、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印发的《关于建立协作联动机制的若干意见(试行)》和《关于进一步加强协作联动机制的通知》,应予准许。</p><p class="ql-block">以上海为例,根据《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进一步完善住房公积金执行协作联动机制的若干意见》第三条第一项的规定,除同时满足上述3项条件,可以划扣被执行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资金外,同时满足上述第1、2项条件,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也可以划扣被执行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资金。</p><p class="ql-block">(1)涉及婚姻、继承案件,民事判决书或者民事调解书已对住房公积金作出明确分配的;</p><p class="ql-block">(2)被执行人涉案对应的申请执行人为孤寡老人、孤儿、农村“五保户”、农村和城镇享受最低生活保障人员、没有固定生活来源的残疾人或者执行涉及刑事附带民事判决等特殊困难群体的;</p><p class="ql-block">(3)执行标的属于追索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农民工工资、人身损害赔偿金的。在上海宝山区人民法院2020-2022年涉未成年人执行典型案例之一中,被执行人不支付抚养费,也不到庭,经执行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证券、车辆等财产线索,但被执行人名下公积金账户内有资金。法院通过强制划扣相应公积金金额,案件执行完毕。</p><p class="ql-block">综上,强制执行过程中,法院有权查询被执行人的住房公积金信息,满足一定条件,也可以冻结、划扣被执行人的公积金账户。由于各地政策存在差异,因此在实际操作中需要具体了解当地的相关规定,根据从当地法院或公积金管理机构获取的准确信息,作出于己有利的选择</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