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者情怀》之二十三:优秀的法律文书是改出来的

書梁

<p class="ql-block">文字作者:書 梁</p><p class="ql-block">美篇编号:25550554</p> <p class="ql-block">  本书《卷宗整合的实践原则》一文中,曾经论及案件卷宗关键读者的概念。本君在此再次提醒法者同仁:我们所写的法律文书,其特定读者之所以要阅读这个作品,不是因为他们欣赏作者的文笔和才思,而是因为这是他们本职工作所必须,是他们终日忙碌的原始动因。他们急需的是案件信息,而我提交文书的目的与此契合——特定读者通过阅读,能够准确快速、如我所期地获取所涉案件相关信息。为此,我们应该逐字推敲、字斟句酌,不能有任何马虎和潦草,要尽量使文书结构和措辞具有吸引力和说服力。</p> <p class="ql-block ql-indent-1">业界通常把法律文书的写作过程称为制作,“制作”这个动词选用得非常精当。任何制作都有规范,法律文书也不例外。它需要使用非常恰当的文字、选择非常适格的方式,甚至需要按法定程序进行制作。过程中,要牢记“形式是为内容服务的”,而非相反。否则,内容被人接受和欣赏的程度就会大打折扣。民事诉状、刑案起诉书、法庭判决或裁定——所有法律文书都应该具有规范的语言和清晰的逻辑。法者制作法律文书,不是按照教学模板进行描红、临摩那么简单,不要期望一蹴而就。灵感闪光之下有如神助一气呵成的创作风格,适用于创作散文或诗歌,而不适用于制作法律文书。</p> <p class="ql-block ql-indent-1">鲁迅断言:“好文章不是写出来的,而是改出来的。”村上春树慨叹:“改稿比完成初稿更耗费时日、更让人津津有味。”司法实践中,每一份优秀法律文书其实都经受过涅槃重生的磨砺。当年,本君参与侦办厦门远华特大走私案(“420”专案)的天津分支——香港盛康集团走私普通货物系列案件(“1107专案”)。该案涉及8个犯罪嫌疑单位、24名犯罪嫌疑人,计有犯罪嫌疑人供述150余份、证人证言40余份、书证材料逾万页,另有受案、立案、搜查、扣押、鉴定、侦查实验、强制措施等等法律手续数百份。如此庞大的案卷材料汇集到一起,整合为近百本诉讼卷宗,不仅要从形式上考虑其程序、手续的合法、无纰漏,更要保证在实质内容上协调统一,从而证明和揭露犯罪活动,确定各涉案单位、各犯罪嫌疑人的罪责轻重。本君设计了多种表格,对口供、证言等言词证据,物证、书证等客观证据逐一登记在册,逐一比对核实,使上千个“情节证点”得以固定。同时,对所有证据逐份、逐项写出“证据说明”,令案卷所证事实,逻辑清晰、充分准确,事无巨细,均有归属。在如此深厚和扎实的基础之上,面对百余次结伙走私作案极其复杂的案情,本君制作了该案40余页、数万字的《起诉意见书》。通篇文书,从起草到成文,字斟句酌、反复推敲,九易其稿、精益求精。完工以后,两日之内我不想再阅读任何文字段落,否则会有欲呕之感,真可谓绞尽脑汁、呕心沥血。此种感受终身难忘,非有切身经历者,难求共鸣。因参办此案,本君有幸成为二等功立功集体成员,同时荣立个人二等功。激情岁月,终生回味。</p> <p class="ql-block ql-indent-1">“汝果欲学诗,功夫在诗外。”以上文所举案件为例,制作一篇成功的、完美的法律文书,绝不可能提笔就写、一蹴而就。法者须知:在这个过程中,准备才是一切、修改确保生命。没有准备,必定失败;拒绝修改,必不完美!精心周到、细致入微的准备工作,犹如万丈高楼的坚实地基,目虽不见但不可或缺,否则只能制作出“豆腐渣工程”。字斟句酌、精益求精的修改过程,好比是摩天大厦封顶之后的精装修,舍此环节,法律文书虽已成型,但只能是一座不能入住的“烂尾楼”。</p> <p class="ql-block ql-indent-1">制作法律文书,在“打地基”和“精装修”之间,是“盖楼”——起稿,即制作。揭秘本君多年以来的起稿经验,法者应准备好“两图三表”——一是“法律文书结构图”,以确保格式正确、避免张冠李戴;二是“证据事实简况图”,将案件事实按时间先后或性质轻重进行排序;三是“焦点问题汇总表”,避免对切中肯綮的关键问题有所遗漏;四是“法律渊源细目表”,要具体到部门法的条、款、项、目,以及司法解释、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行业标准、贸易习惯、相似判例;五是“本案诉求罗列表”,比如:刑事案件除了要求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不要遗漏对犯罪工具和违法所得请求法院依法处置;民事或行政案件的诉状,对所有诉讼期待目标,能够写到诉状中的都要写入。再如:起诉时,能列为被告的,尽量列入,须知:诉讼费用是按照诉讼标的收取的,而不是被告的个数。</p><p class="ql-block"><br></p> <p class="ql-block ql-indent-1">“两图三表”置于案头,修改法律文书便可随时与之对照,一一核实,保证文书结构不出问题、各种事实均有交待、焦点问题提前释疑、法律渊源准确有据、当事人或领导所提要求都有着落。惟其如此,反复修改、最后定稿的法律文书才是完整的、准确的、优秀和令人满意的。</p> <p class="ql-block ql-indent-1">其实把图表作为起草法律文书工具的思维,甚至可以作为证据表达方式直接应用到案卷整合工作中,对于法者构筑证据链起到意想不到的作用。回想当年,本君作为缉私预审警察在向检察机关移送侦查终结的走私犯罪刑事案件时,曾经尝试将“案件事实流程”、“非法资金周转流向”、“进出口货物通关过程”画成三张图画作为证据说明放入诉讼证据卷宗,让并不太清楚海关监管业务和进出口贸易程序的检察官、法官对案情一目了然,取得不错效果。这种做法后来被预审同行广为借鉴,反响很好。正所谓“文不如表、表不如图”,因此本君建议法者同仁“不画图、不办案”。法者须知,人们接受图表所依据的形象思维远比理解文字所依据的逻辑思维更直接、更简单、更明了。类似这种画“线路图”的方法在法者办案过程中如能信手拈来、运用自如,其效果比不用此方法可能是天壤之别。有效利用这一心理学规律的方法应该还有升级版,因为“图不如动画”。如今以DeepSeek为代表的人工智能应用软件多如过江之鲫,俯首皆是。展望未来,相信后来法者能够将现代科技手段即时应用到办案当中,本君将深感欣慰,并为这些弄潮儿真心点赞!</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