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 class="ql-block"> 一项合规探索紧急叫停带来的启示</p><p class="ql-block"> 游 伟</p><p class="ql-block"> 当中央改革文件首次明确提出“重大改革于法有据”时,一场持续数年的合·规改革的刑事探索实践活动戛然而止。2024年7月二十届三中全会通过《关于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决定》后,全国检察机关在2024年8月初全面停止了合·规案件受理,正在进行的整改项目被迅速叫停,司法系统内部文件与典型案例也集体消失。这场曾被视为司法改革亮点的制度创新,最终因突破法治底线而走向了终结,其短暂的兴衰轨迹,为司法权的运行划定了清晰的红线。</p><p class="ql-block"> 一、全面叫停的法治逻辑</p><p class="ql-block"> 这项制度自2020年试点,始终游走在法律授权的灰色地带。在《刑事诉讼法》没有修改的情况下时,最高人民检察院便推进开展了这项试点工作。这种“实践先行、立法滞后”的路径,导致检察机关在适用条件、程序规则等关键环节上形成了事实上的自我授权。比如某检察机关对涉嫌虚开发票的企业作出“暂缓起诉”决定,要求缴纳2000万元罚款并建立合·规体系。这种突破《刑法》第31条“单位犯罪处罚规定”的做法,实质上是创设了新的刑事追诉豁免制度。</p><p class="ql-block"> 实际运行中暴露的检察检察权力扩张现象十分明显。第三方对企业整改监督评估机制名义上是保持中立,实则存在某种隐患。例如某医药企业合规整改方案中,“定期组织员工旅游”竟被列为反腐措施,暴露出评估标准流于形式等问题。更值得注目的是,在2024年检察机关办理的合·规案件中,83%涉及大型民营企业,小微企业因无力承担平均50万元的合规成本费用则被排除在外,显示出“富人豁免权”的严重弊端。</p><p class="ql-block"> 根据我国《宪法》第136条规定,检察机关的不起诉决定必须严格遵循《刑事诉讼法》第177条的条件要求,法院做出免于刑事处分判决也有明确的条件要求。但合·规制度却大量出现法定条件变通情况,某地法院对合规整改合格的企业直接作出“免予刑事处罚”判决,同样突破了《刑法》第37条非刑罚处罚措施的适用边界。这种以改革之名行扩权之实的行为,很大程度上动摇了司法公信力的根基。</p><p class="ql-block"> 二、司法权扩张的危机所在</p><p class="ql-block"> 司法机关自我授权的危害性在早年的缓予起诉实践中已经显露无遗。上世纪90年代,部分地方检察机关试行的“缓予起诉”制度,因缺乏明确法律依据且与罪刑法定原则存在冲突,最终被立法机关否定。而合·规试点中出现的“附条件撤诉",”、“合·规考察免责”等举措,本质上与当年缓予起诉存在相似的合法性危机。这些实践暴露出个别司法机关存在“改革”、“创新”、“突破”的冲动倾向,将制度创新改变成为规避法律约束的手段,值得高度警惕。</p><p class="ql-block"> 自我扩权导致权力运行失范的风险出现。在合·规的中,检察机关同时行使犯罪追诉、合·规审查、行政处罚建议等多种职能,形成“超级权力中心”。如某试点地区检察机关对涉嫌走私的企业,既负责审查起诉,又主导合规整改验收,还向海关提出从宽处罚建议,这种既当裁判员又当运动员的制度化设计,彻底瓦解了权力制衡的机制。数据显示,2023年试点地区检察机关办理的合·规案件中,92%由同一检察官团队全程主导,程序正义出现了形同虚设。</p><p class="ql-block"> 当变相的“花钱买罪”成了司法一种半公开的规则,公众对公平正义的信任基础便产生了动摇。有企业家公开质疑:“同样虚开发票,国企整改后被免予起诉,民企管理人员却要面临实刑,这是司法的公平正义吗?”这种实际司法中的偏差,确实动摇了社会的一般共识。我国2024年《法治蓝皮书》显示,公众对司法公正的满意度下降到了历史最低点。司法权突破法定界限时,不仅损害了个案正义,更会引发全社会对法治根基的信任危机。</p><p class="ql-block"> 三、法治化改革的根本遵循</p><p class="ql-block"> 司法机关必须依法行事,司法权的法定边界绝对不容许被逾越。我国《宪法》第128条、第136条都明确规定,司法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检察、审判职权。这里的“法律”特指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任何超越法律授权的所谓探索、创新,都将构成对宪法原则的背离。合·规操作实践中,检察机关以“改革”之名突破《刑事诉讼法》关于不起诉的适用范围,将行政处罚权与司法权混同,本质上是对立法权的僭越。这一教训警示我们:司法权的运行必须严格遵循“职权法定”原则,任何创新举措都不得突破现行法律框架的边界。</p><p class="ql-block"> 从更宏观的法治视角看,司法系统的权威性源自法律赋权的确定性,而非自我授权的扩张冲动。当司法机关将“创新”异变为规避法律约束的工具时,它不仅损害了个案的正义,更将动摇法治大厦的根基。记得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在“马伯里诉麦迪逊案”中确立的司法审查权,其合法性基础正是源于宪法的明文授权,制度创新必须遵循法治路径。法治化改革的核心在于“立法先行”,这不仅是域外实践的成功经验,也是我国法治国家建设道路的根本要求。德国《刑事诉讼法》第153条明确规定附条件不起诉的适用范围和程序规则,美国国会通过《快速审判法》确立暂缓起诉制度的适用标准,这些制度之所以能够有效运行,关键在于构建了严密的“立法授权-司法适用-权力制衡”体系。我国司法改革长期存在“实践先行、立法滞后”的路径依赖,虽在特定历史阶段具有探索意义,但长期延续,必将导致法治空转。</p><p class="ql-block"> 司法改革的系统化重构需要超越部门本位主义。合·规的教训揭示出更深层的系统性风险:当司法机关将创新探索改变成为部门权力扩张时,必然导致权力配置的失衡与法治原则的消解。因此,需要建立覆盖全系统的“改革合法性审查机制”,全国人大需要完善立法监督机制,对以改革名义规避法律的行为进行审查,从根本上解决制度创新的合法性问题。我认为,法治信仰的重建是司法改革的终极使命,合·规制度被叫停所暴露的种种危机,实际上也是公众对司法公信力的一次集体拷问,重建法治信仰需要系统性工程的支撑,它既要通过阳光司法打破暗箱操作,以裁判文书公开、庭审实质化等举措增强制度透明度,更需将法治原则融入司法政策,让每个司法行动与裁决都成为诠释法治精神的生动教材。</p><p class="ql-block">———————</p><p class="ql-block">【作者简介】游伟教授,祖籍广东,出生于上海,先后任职于华东政法大学法律系、科研处,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上海市文史研究馆(兼任《世纪》杂志社社长),担任领导职务。曾任上海市长宁区人大常委会委员、上海市政协委员、上海市知识分子联谊会副秘书长、《华东刑事司法评论》主编,为中国诗书画研究会研究员暨海派文化委员会主任、中国刑法学研究会学术委员会委员、华东政法大学司法研究中心主任等。</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