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有部分面积计算是按套内面积还是建筑面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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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 class="ql-block"><b>裁判案例</b></p><p class="ql-block">广东韶关法院:应当优先以套内面积计算按照套内面积计算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粤02民终1635号一案中,法院认为:“在本案为了判断业主的表决权能力大小、业主共同管理权及成员权的行使及决议效力而计算专有部分的面积时,在能够查明套内面积的情况下,应当优先以套内面积为准进行计算,房屋建筑面积中套内面积以外的公摊面积(共有部分)不应纳入业主的专有部分予以计算。</p><p class="ql-block">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按照成套房屋的建筑面积计算,包括套内建筑面积和分摊面积。按照建筑面积计算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4)粤高法行终字第529号一案中,法院认为:“专有部分面积按照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而积计算,即按照成套房屋的建筑面积计算,包括套内建筑面积和分摊面积,分摊面积部分为业主专有权行使必不可少的部分,与套内建筑面积共同记载于不动产登记内,被诉行政复议决定将专有部分面积仅认定为套内建筑面积,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上述司法解释的规定。”此外,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23)京01民终3882号以及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闽01民终9519号案件中,法院均认可了专有部分面积按照成套房屋建筑面积(含套内建筑面积和分摊面积)计算的结果。</p> <p class="ql-block">民法典第278条第2款:业主共同决定事项,应当由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决定前款第六项至第八项规定的事项。应当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同意,决定前款其他事项,应当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p> <p class="ql-block">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间题的解释(法释(2020)17号)第8条:民法典第283条规定的专有部分面积可以按照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面积计算;尚未进行物权登记的,暂按测绘机构的实测面积计算;尚未进行实测的,暂按房屋买卖合同记载的面积计算。</p> <p class="ql-block">最高人民法院民法典贯彻实施工作领导小组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物权编理解与适用》一书认为"专有部分面积按照不动产登记薄记载的面积计算,包括套内建筑面积和分摊面积。”(最高人民法院民法典贯彻实施工作领导小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物权编理解与适用.北京:人民出版社,2020:406)</p><p class="ql-block"><br></p><p class="ql-block">最高人民法院民法典贯彻实施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主编《最高人民法院实施民法典清理司法解释修改条文(111件)理解与适用(上册)》一书认为《民法典》及本司法解释中所讲的专有部分面积,应当与上述商品房销售、房屋测量以及房屋产权登记中的套内建筑面积相当,而共有部分面积则相当于上述的公用或者共有建筑面积。(最高人民法院民法典贯彻实施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最高人民法院实施民法典清理司法解释修改条文(111件)理解与透用(上册。北京:人民出版社,2022:210)</p><p class="ql-block"><br></p> <p class="ql-block">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民事审判实务问答》(法律出版社2021年7月第一版)一书认为:在实践中,在标准统一的前提下,既可以建筑面积为依据,也可以使用面积为依据。考虑到各地对专有部分面积依何种标准记载并不统一的情况,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其并未明确绕一规定在适用《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八条第二款时应该以何种标准计算专有部分面积,而是交由各地业主自行决定采用建筑面积还是使用面积作为计算标准,只要在同一建筑区划内采取相同标准即可。</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