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第一编总则编·第六章民事法律行为·第三节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四十九条

释照雪

<p class="ql-block"><b>《民法典》·第一编总则编·第六章民事法律行为·第三节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四十九条</b></p><p class="ql-block"><br></p><p class="ql-block"> 第一百四十八条 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p><p class="ql-block"> 第一百四十九条 第三人实施欺诈行为,使一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欺诈行为的,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p><p class="ql-block"><br></p><p class="ql-block"> 上述是典型一方欺诈与第三人欺诈民事法律行为效力的规定。理解时,应把握:</p><p class="ql-block"><b style="color:rgb(237, 35, 8);"> 一、条文之来源与修正</b></p><p class="ql-block"><b> (一)第148条典型一方欺诈</b></p><p class="ql-block"> 1986年《民法通则》第58条第1款第3项规定,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为的民事行为无效。</p><p class="ql-block"> 而1999年《合同法》区分对象进行了规定。其中,第52条第1项规定,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的,合同无效。</p><p class="ql-block"> 第54条第2款规定,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p><p class="ql-block"><span style="color:rgb(22, 126, 251);"> 而2021年《民法典》本条基于平等保护原则,作了重大修改,无论欺诈的对象是谁,都是可以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span><b style="color:rgb(22, 126, 251);">而不是区分欺诈的对象来认定法律效力:欺诈国家的,无效;欺诈其他的,可撤销。</b></p><p class="ql-block"><b> (二)第149条第三人欺诈。</b></p><p class="ql-block"> 本条是2017年《民法总则》新增的规定,2021《民法典》编纂后继续保留。</p><p class="ql-block"><b style="color:rgb(237, 35, 8);"> 二、欺诈的含义、分类、构成要件</b></p><p class="ql-block"> 欺诈是民法的一个重要概念。民法中的欺诈,<span style="color:rgb(22, 126, 251);">一般是指行为人故意欺骗他人,使对方陷入错误判断,并基于此错误判断作出意思表示的行为。</span></p><p class="ql-block"><span style="color:rgb(57, 181, 74);"> 1.按实施欺诈的主体不同,可分为:典型一方欺诈;第三人欺诈。</span></p><p class="ql-block"> 比如,《德国民法典》第123条规定,因被欺诈或者被不法胁迫而作出意思表示的,表意人可以撤销该意思表示。欺诈系由第三人所为的,对于另一方所作的意思表示,只有当另一方明知或者可知欺诈事实时,始得撤销。</p><p class="ql-block"><span style="color:rgb(176, 79, 187);"> 2.按欺诈行为,可分为:积极欺诈行为与消极欺诈行为两类。</span></p><p class="ql-block"><span style="color:rgb(57, 181, 74);"> 3.按欺诈情形,可分为:故意告知虚假情况和故意隐瞒真实情况。</span></p><p class="ql-block"> 比如,1988年《民法通则意见》第68条规定,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可以认定为欺诈行为。</p><p class="ql-block"> 对此,《全国法院贯彻实施民法典工作会议纪要》第3条:故意告知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为《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的欺诈。</p><p class="ql-block"> 而2022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法典》总则编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2】6号第二十一条规定,故意告知虚假情况,或者负有告知义务的人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致使当事人基于错误认识作出意思表示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为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的欺诈。</p><p class="ql-block"> 其中,主要修改如下:</p><p class="ql-block"><span style="color:rgb(22, 126, 251);"> 一是本条强调行为人故意隐瞒真实情况构成欺诈的,应当以其负有告知义务为前提。</span></p><p class="ql-block"><span style="color:rgb(176, 79, 187);"> 二是将“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修改为当事人基于错误的认识作出意思表示。</span></p><p class="ql-block"><span style="color:rgb(57, 181, 74);"> 三是将“诱使”调整为“致使”,明确有关因果关系构成要件。</span></p><p class="ql-block"> 依照《民法典》上述第148条、第149条的规定,结合学理和实务中的通常做法,典型的一方欺诈应当满足以下要件:</p><p class="ql-block"><b> (一)欺诈的主观故意</b></p><p class="ql-block"> 所谓欺诈的故意,是指实施欺诈行为的一方明知自己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负有告知义务的人故意隐瞒真实情况的行为,会使对方陷入错误认识,<span style="color:rgb(22, 126, 251);">主观上存在希望或放纵这种结果发生的恶意。也就是说,欺诈的主观状态一定是故意,而不是过失。</span>故意的目的是使对方受欺诈,使自己因此获得不正当的利益。但是,欺诈方告知虚假情况或隐戚真实情况,不论是否使自己或第三人牟利,均不妨碍恶意的构成。</p><p class="ql-block"><b> (二)欺诈客观行为</b></p><p class="ql-block"> 欺诈行为是欺诈方将其欺诈故意表示于外部的行为。欺诈行为可分为:积极欺诈行为与消极欺诈行为两类。</p><p class="ql-block"><span style="color:rgb(22, 126, 251);"> 明知真实情况但却不告诉受欺诈方,反而将虚假情况告诉受欺诈方即属于积极欺诈行为。</span>比如,二手车交易中,出卖人明知自己的车被撞过,而且撞得很严重,但告诉买受人该车没有撞过。</p><p class="ql-block"><span style="color:rgb(22, 126, 251);"> 而行为人有义务告知某种真实情况,却故意隐瞒真实情况,不将真实情况告诉受欺诈方则属于消极欺诈行为,又称沉默欺诈。</span>比如,出卖人明知某幅画是赝品,却不告知买受人。</p><p class="ql-block"><b> (三)存在因果关系</b></p><p class="ql-block"> 该因果关系包含两个层次:</p><p class="ql-block"><span style="color:rgb(22, 126, 251);"> 一是欺诈行为与错误判断具有因果关系。</span>即:受欺诈方之所以陷入内心错误,是因为欺诈一方欺诈的结果。</p><p class="ql-block"><span style="color:rgb(22, 126, 251);"> 二是错误判断与意思表示亦有因果关系。</span>即:受欺诈方作出的意思表示,是因为欺诈一方的欺诈行为造成的。</p><p class="ql-block"> 然而,<b>因第三人欺诈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是指因第三人实施欺诈行为面使当事人一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b></p><p class="ql-block"> 例如,得知买受人欲购买朋友的和田玉,第三人长期经销和田玉,为促成这笔交易,尽管知道该玉实际不是和田玉,仍极力劝说买受人购买,说这块和田玉怎么好怎么好。由于朋友和买受人是合同关系的当事人,这里的劝说者就是第三人,此类情形就构成本条所称的因第三人欺诈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p><p class="ql-block"> 对于上述“第三人”的范围,德国法院曾解释为除了意思表示相对人之外的任何人。</p><p class="ql-block"> 但晚近的判例和学说进行了限制,认为其是指任何可以视为处于意思表示相对人地位的人以及与意思表示相对人关系密切的人之外的人,如相对人的经纪人和中介人就不能认为是第三人。</p><p class="ql-block"><span style="color:rgb(57, 181, 74);"> 实际上,该“第三人”是指民事法律行为的当事人、代理人、法定代表人以外的任何人。</span><span style="color:rgb(176, 79, 187);">如果当事人的代理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实施了欺诈行为,应当构成当事人一方实施欺诈行为,而不成立第三人欺诈。</span></p><p class="ql-block"> 这里,第三人欺诈构成要件是:</p><p class="ql-block"><span style="color:rgb(22, 126, 251);"> 一是必须是当事人之外的第三人实施欺诈行为。</span>如果是合同的当事人实施欺诈,则适用本法第148条的规范进行调整。</p><p class="ql-block"><span style="color:rgb(22, 126, 251);"> 二是受欺诈方因第三人实施的欺诈行为而实施了民事法律行为,且与第三人实施的欺诈行为具有因果关系。</span></p><p class="ql-block"><span style="color:rgb(22, 126, 251);"> 三是对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一方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是第三人实施的欺诈行为的结果。</span></p><p class="ql-block"> 第三人实施欺诈行为,有两种情况:</p><p class="ql-block"><span style="color:rgb(22, 126, 251);"> 一是对方当事人不知道第三人实施了欺诈。</span>由于对方当事人不知道第三人实施了,如果允许受欺诈方撤销合同,就会损害善意相对人的利益,破坏交易安全,甚至会带来道德风险,与自己责任原则也不相符。因此,<span style="color:rgb(22, 126, 251);">受欺诈方不享有撤销的权利。</span></p><p class="ql-block"><span style="color:rgb(176, 79, 187);"> 二是对方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第三人实施了欺诈行为。</span>从结果来说,实际上与本法第148条规定一样,但是实施欺诈的不是合同的相对方,而是合同之外的第三人。从合同的相对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第三人实施了欺诈行为来看,<span style="color:rgb(176, 79, 187);">允许受欺诈方撤销合同,对对方来说是其应当承担的法律后果果。</span></p><p class="ql-block"> 由此,典型一方欺诈与第三人欺诈区别体现在: </p><p class="ql-block"><span style="color:rgb(22, 126, 251);"> 第一,实施欺诈的“第三人”应当是当事人以外的第三人。当然,如果当事人的代理人、代表人或者当事人选任的人实施了欺诈行为,应当构成当事人典型一方欺诈行。</span></p><p class="ql-block"><span style="color:rgb(176, 79, 187);"> 第二,第三人欺诈需要受欺诈人的相对方知道或应当知道该欺诈行为。</span></p><p class="ql-block"> 第三人实施欺诈行为,只有在受欺诈人的相对方非属于善意时,受欺诈人才能行使撤销权。相对方的这种非善意表现为,对于第三人的欺诈行为,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p><p class="ql-block"><b style="color:rgb(237, 35, 8);"> 三、欺诈之定性与撤销</b></p><p class="ql-block"> 《民法典》上述两条,将欺诈行为一律规定为可撤销,赋予受欺诈方撤销权,由其自行决定是否行使撤销权,足以保护其民事权利。</p><p class="ql-block"> 其中,对欺诈国家的,赋予国家是否撤销的权利,也足以保护国家利益。</p><p class="ql-block"> 根据上述两条的规定,受欺许方行使撤销权的方式必须采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方式。</p><p class="ql-block"><b style="color:rgb(237, 35, 8);"> 四、实践的疑难问题</b></p><p class="ql-block"><b> (一)故意隐瞒真实情况的情形限定</b></p><p class="ql-block">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法典》总则编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2】6号第二十一条在《民法通则意见》第68条的规定基础上,<span style="color:rgb(22, 126, 251);">将“故意隐瞒真实情况”限定于行为人负有告知义务的情形。</span></p><p class="ql-block"><b> 实践中,上述告知义务主要来源于三种情形:</b></p><p class="ql-block"><span style="color:rgb(22, 126, 251);"> 第一是基于法律的规定负有告知义务。</span>例如,《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0条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经营者对消费者就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和使用方法等问题提出的询问,应当作出真实、明确的答复。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明码标价。”</p><p class="ql-block"><span style="color:rgb(22, 126, 251);"> 第二是基于诚信原则负有告知义务。</span>诚信原则是民法的“帝王条款”,贯穿合同交易的各个环节,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进行协商、谈判时也要遵守诚信原则,负有相互协助、照顾、保护以及重要情况的告知等义务,但此时负有的告知义务在不同情况中并不一致,应结合合同的性质、合同的目的、当事人的情况等因素进行综合判断。</p><p class="ql-block"><span style="color:rgb(22, 126, 251);"> 第三是基于交易习惯负有告知义务。</span>根据前述法释【2022】6号第2条规定,在一定地域、行业范围内长期为一般人从事民事活动时普遍遵守的民间习俗、惯常做法等,可以认定为《民法典》第10条规定的习惯。因此,当事人基于交易习惯,也会负有相应的告知义务。例如,在某地区的茶叶经销商和区域内的茶农之间长期存在收购包销合同交易,并形成了茶叶价格上涨时按照市场价收购,茶业价格下跌时按照合同价收购的交易惯例,那么,如果经销商单方掌握了市场价格上涨的信息,基于双方的交易习惯,负有告知义务。</p><p class="ql-block"> 这里,需正确把握负有告知义务的情形范围:</p><p class="ql-block"><span style="color:rgb(22, 126, 251);"> 首先,对于受欺诈方的相对方,在合同订立过程中负有告知、说明等主要义务或者附随义务,一般属于负有告知义务的人,对于影响相对人订立合同的重大事项不应隐瞒,如果违反相应告知义务,且符合其他构成要件,应认定构成欺诈。</span></p><p class="ql-block"><span style="color:rgb(22, 126, 251);"> 其次,对于第三人实施的欺诈行为,由于第三人并非受欺诈方的相对方,只有基于法律的规定、诚信原则和交易习惯,第三人与被欺诈方已经形成一定的信赖关系,此时第三人负有告知义务,但是第三人故意隐瞒真实情况才符合本条规定的条件,不宜过分扩大负有告知义务第三人的范围。</span></p><p class="ql-block"><b> (二)欺诈所处民事法律行为阶段范畴的界定</b></p><p class="ql-block"><span style="color:rgb(22, 126, 251);"> 传统民法理论认为,欺诈属于影响当事人意思表示自由度的范畴,故欺诈一般存在于合同订立阶段,</span>可以导致合同被撤销而不生效,因为欺诈的构成要件全部围绕意思表示展开,欺诈的法律后果也是只在于保护当事人的意思自由,撤销欺诈形成的民事法律行为。<span style="color:rgb(22, 126, 251);">而对于履行中的“欺诈”,例如合同约定交付A货,以B货冒充A货物交付,通常认为属于履行瑕疵或者履行不能等范畴的问题,一般通过违约责任加以解决。</span></p><p class="ql-block"><span style="color:rgb(176, 79, 187);"> 但是,在一些领域,例如消费者权益保护领域,欺诈的成立并不与意思表示存在必然的关系,</span>比如在订立的合同时,经营者并未欺诈消费者,双方的意思表示是自由且真实的。但是在合同签订后,经营者故意交付与合同不符的瑕疵商品或服务,例如以次充好、张冠李戴等,此时仍可以认定此行为成立欺诈,这既是保护弱势群体合法权益的需要,也符合社会公众对于欺诈的一般认知。</p><p class="ql-block"><b> 因此,《民法典》第148条和第149条规定,欺诈手段或欺诈行为“使一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可撤销。</b></p><p class="ql-block"> 尽管上述两条仍着眼于欺诈对意思表示自由的影响,但是已经不再与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特别是合同的订立直接关联。</p><p class="ql-block"> 尤其是,在现有违约责任体系能够救济的情况下,发生在合同履行阶段的欺诈是否有必要通过撤销合同、给予惩罚性赔偿来救济,还有待在实践中进一步的探索和检验。</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