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百万农奴解放纪念馆见闻:旧西藏农奴主对农奴的控制与压迫

清心寡欲(荣焱)

<p class="ql-block"><span style="font-size:22px;">  旧社会的西藏,千百年来,实行“政教合一”的封建农奴制。自10世纪开始,一直到上世纪五十年代末西藏民主改革才被废除。</span></p><p class="ql-block"><span style="font-size:22px;"> 旧西藏地方政府一直被“三大领主”(即官家、寺庙上等僧侣、地方贵族)把持。“三大领主”构成西藏农奴主阶层,控制着西藏地方政权,各级官员由上层僧侣和世俗贵族担任。</span></p> <p class="ql-block"><span style="font-size:22px;">  为了维护统治利益,“三大领主”对农奴采取软硬兼施的手段,软的一手是用藏传佛教来毒害农奴的灵魂,硬的一手是用残酷野蛮的刑罚镇压农奴的反抗。农奴主阶级制定的《十三法典》《十六法典》,将人分成三等九级,并进行明码标价。</span></p> <p class="ql-block"><span style="font-size:22px;">  旧西藏法典所反映的等级情况:</span></p><p class="ql-block"><b style="font-size:22px;"> 上等</b></p><p class="ql-block"><span style="font-size:22px;"> 上上:藏王等最高统治者(无价) </span></p><p class="ql-block"><span style="font-size:22px;"> 上中:善知、轨范师、寺院管家、高级官员[有三百以上仆从的头领、政府宗本、寺庙的堪布等(命价三百到四百两)]</span></p><p class="ql-block"><span style="font-size:22px;"> 上下:中级官员、僧侣[扎仓的喇嘛、比丘、有三百名仆从的政府仲科官员(命价二百两)] </span></p><p class="ql-block"><b style="font-size:22px;"> 中等</b></p><p class="ql-block"><span style="font-size:22px;"> 中上:一般官员、侍寝小吏、官员之办事小吏[属仲科的骑士、 寺院扎仓的执事、掌堂师等(命价一百四十至一百五十两)] </span></p><p class="ql-block"><span style="font-size:22px;"> 中中:中级公务员[小寺院的扎巴(命价五十至七十两)] </span></p><p class="ql-block"><span style="font-size:22px;"> 中下:平民[世俗贵族类(命价三十至四十两)] </span></p><p class="ql-block"><b style="font-size:22px;"> 下等</b></p><p class="ql-block"><span style="font-size:22px;"> 下上:[无主独身者,政府的勤杂人员(命价三十两)] </span></p><p class="ql-block"><span style="font-size:22px;"> 下中:[定居纳税的铁匠、屠夫、乞丐(命价二十两)</span></p><p class="ql-block"><span style="font-size:22px;"> 下下:妇女、流浪汉、乞丐、屠夫、铁匠(命价草根一条)</span></p><p class="ql-block"><span style="font-size:22px;"> 由于佛教和经济的发展等诸多原因,杀人者不再以命相抵,改为支付一定的偿命金,因此出现了命价。藏族社会等级森严,把人按血统贵贱和身份高低,划分为三等九级。《杀人命价律》就是按照这些等级对赔偿命价作了具体明确的规定。</span></p><p class="ql-block"><span style="font-size:22px;"> 以法律的形式确认和维护农奴主阶级和农奴阶级社会政治地位的不平等。地方政府、大寺庙都设有法庭、监狱,领主还可在自己的庄园私设监狱,实施剜目、割耳、断手、剁脚、抽筋、 投水等残酷野蛮的刑罚,肆无忌惮地压迫农奴。</span></p> <p class="ql-block"><span style="font-size:22px;"> 旧西藏的农奴阶层:</span></p><p class="ql-block"><span style="font-size:22px;"> 差巴:支差者。是领种地方政府的差地,为地方政府和所属农奴主支差的人,可以简单地理解为农民。地位略高于堆穷。少数差巴通过自己的努力,有可能成为农奴主。</span></p><p class="ql-block"><span style="font-size:22px;"> 堆穷:(意为冒烟的小户),是农奴阶级中地位较差巴低的阶层。其中一部分是由破产的差巴转变而来,一部分是由差巴户分家或失去“份地”而逃出来的。从事手工业或只靠出卖劳动力营生的其他职业户以及租赁大差巴住房的外来户也叫堆穷。堆穷是没有差地或失去差地的农奴,他们的人身依附于农奴主。 “堆穷”约占农奴的30-40%。</span></p><p class="ql-block"><span style="font-size:22px;"> 朗生:(意为“家里饲养的”),朗生没有任何生产资料,没有丝毫人身自由,被领主看成是“会说话的牲畜”。他们受农奴主的绝对支配。农奴主可以把他们当作礼品赠送亲友,或当作陪奁随同农奴主的子女入赘或出嫁,或当作牲畜标价出售。朗生的子女皆为朗生,世世代代为奴。 </span></p><p class="ql-block"><span style="font-size:22px;"> 游民:指农奴中一部分无地可耕、四处流浪的人,他们虽然过着乞讨生活,却还要定期向所属领主交人役税。</span></p><p class="ql-block"><span style="font-size:22px;"> 贫苦僧侣:占寺庙僧侣的90%以上,处于受奴役、受剥削的境地,劳役繁重,生活贫困,实际上是穿着僧袍的贫苦农奴。 </span></p><p class="ql-block"><span style="font-size:22px;"> 由于旧西藏以法律形式确定农奴命如草芥,使得农奴没有人格、没有自由,任由农奴主蹂躏、压迫、剥削。</span></p> <p class="ql-block"><b style="font-size:22px;">  宗教恶性膨胀</b></p><p class="ql-block"><span style="font-size:22px;"> 宗教势力在政教合一制度下恶性膨胀,消耗了西藏大量人力和财富,成为束缚生产力发展的沉重枷锁。据统计,1959年民主改革前,西藏共有寺庙2676座,僧众114925人,约占男性人口的四分之一。</span></p><p class="ql-block"><span style="font-size:22px;"> 寺庙是集开展宗教活动、控制一方政权、实施经济剥削、囤积武装力量、进行司法审判等功能为一体的统治堡垒。寺庙不仅成为“三大领主”实施精神控制的工具,而且直接压迫和剥削农奴:一方面对广大信教群众实行神权统治和宗教专制,使农奴安于现状、逆来顺受;另一方面赤裸裸地剥削、奴役、处罚广大农奴。</span></p><p class="ql-block"><span style="font-size:22px;"> 藏传佛教格鲁派寺院组织是西藏封建农奴制社会“三大领主”集团的重要成员,其上层僧侣集团具有地方政府的最高决策权和一系列封建特权。在召开商讨重大事务的“官员扩大会议”时,要有三大寺(甘丹寺、色拉寺、哲蚌寺)和四大林(功德林、丹吉林、策墨林、 次觉林)的住持参加。形成决议后,需要地方政府和三大寺共同加盖印章方能生效。 </span></p> <p class="ql-block"><span style="font-size:22px;">  旧西藏法律宣称,“三大领主”统治农奴是神的意志,农奴受苦是命中注定,不能反抗。法律规定:“不受主人约束者拘捕之,打探主人要事者拘捕之,百姓碰撞官长者拘捕之。”“下打上者,小官与大官争执者犯重罪,均应拘捕。”“向王宫喊冤,不合体统, 应速捕鞭击之。 </span></p><p class="ql-block"><span style="font-size:22px;"> 大的寺院设有法官,叫做“协敖”,审理僧人中的案件。 僧人犯法首先由寺院管理,各级政府不得干预。寺院的判决与政府判决效力相同。 </span></p> <p class="ql-block"><span style="font-size:22px;">  旧西藏地方政府、大寺庙都设有法庭、 监狱,领主还在自己的庄园私设监狱,实施剜目、割耳、断手、剁脚、抽筋、投水等野蛮的刑罚,肆无忌惮地残害农奴。</span></p><p class="ql-block"><span style="font-size:22px;"> “三大领主”常常抛开法律,为所欲为。农奴一旦犯错,动辄被农奴主鞭笞,甚至被挖去双眼、砍去双脚。农奴一旦丧失劳动能力就会被主人一脚踢开,任其饿死、病死、冻死。20世纪初到过拉萨的俄国人崔比科夫在《佛教香客在圣地西藏》一书中写道:“在拉萨,每天都可以看到因贪图别人的财产而受到惩罚的人,他们被割掉了手指和鼻子,更多的是弄瞎了眼睛的、从事乞讨的盲人。”</span></p> <p class="ql-block"><span style="font-size:22px;">  “像发生在这块与众不同的土地上的其他事物一样,惩罚也是十分严酷的。切断手足,包括挖眼都是惩罚各种罪犯所采用的方式。 </span></p><p class="ql-block"><span style="font-size:22px;"> 虽然很少执行死刑(佛教禁止杀生),但是把犯人推下山崖或把犯人缝进口袋扔进河里则是屡见不鲜的。另一种惩罚只能由达赖喇嘛来执行,那就是宣布一个人的灵魂不能再生。这就意味着他只能在地狱的边缘徘徊。宣布的同时,也宣判死刑。”([英]彼得·霍普柯克:《闯入世界屋脊的人》) 。</span></p> <p class="ql-block"><b style="font-size:22px;"> 农奴主对农奴人身的占有</b></p><p class="ql-block"><span style="font-size:22px;"> 把农奴当作自己的私有财产支配,可随意用于赌博、买卖、转让、赠送、抵债和交换。农奴主掌握着农奴的生、死、婚、嫁大权。农奴一出生,就有主人。农奴要结婚,要向所属农奴主先送礼。 不是同一领主的男女农奴结婚,要事先取得双方领主同意。嫁出和外赘的农奴要缴纳一项名为“本卓”的赎身费。有的经婚嫁双方领主同意,原领属关系不变,婚后男孩归男方领主,女孩归女方领主。 </span></p><p class="ql-block"><span style="font-size:22px;"> 1943年,大贵族车门·罗布旺杰把100名农奴卖给止贡地区噶珠康萨的僧官洛桑楚成,每个农奴的价钱是60 两藏银(3元人民币,1两藏银约为0.05元),另外,他还把40名农奴送给功德林寺抵债。 </span></p> <p class="ql-block"><b style="font-size:22px;">  农奴主对农奴经济上的剥削 </b></p><p class="ql-block"><span style="font-size:22px;"> 旧西藏政教合一的封建农奴制度,是建立在农奴主对生产资料和农奴人身占有基础之上的。“三大领主”高度集中占有和垄断以土地为主的生产资料,使农奴从根本上丧失了赖以生存的物质条件,被迫依附在农奴主庄园里,遭受着强制的乌拉差役、差税和高利贷三重剥削,生活在死亡线的边缘。据不完全统计,仅噶厦政府征收的差税种类就达200多种。农奴为噶厦政府和园主支的差,占农奴户劳动量一大半,60%以上的农奴背负着沉重的高利贷。 </span></p> <p class="ql-block"><b style="font-size:22px;">  吸血的庄园经济</b></p><p class="ql-block"><span style="font-size:22px;"> 旧西藏的土地掌握在政府、贵族和寺院三者手里,当时的农奴称其为雄(政府)、噶(世家)、却(寺院)松三种,“三大领主”的经济基础是领主庄园制,都以剥削农奴的无偿劳役和实物地租为基础。</span></p><p class="ql-block"><i style="font-size:22px;"> <u>雄谿 噶厦直接占有的庄园</u></i></p><p class="ql-block"><span style="font-size:22px;"> 西藏地方政府直接占有的庄园称为“雄谿”。政府庄园的理统归“孜康”总管。较大的庄园由地方政府专门派员坐镇管辖,在行政上和经济上直属西藏地方政府;中小庄园和边沿地区租给小贵族、寺院及政府官员经营,由承租者向政府交纳租税;政府给高级官员的“薪俸地”庄园,由该官员自行管辖。</span></p><p class="ql-block"><i style="font-size:22px;"> <u>格谿 贵族占有的庄园</u></i></p><p class="ql-block"><span style="font-size:22px;"> 贵族占有的庄园称为“格谿”。贵族经营的庄园包括自世袭领地、临时占有的“薪俸地”和承租官家、寺院和地。一般是小贵族租种大贵族的庄园,但也有大贵族强租小贵族的庄园的。后者租金低,带有霸占的性质。 庄园的方式和寺院差不多,一是派管家去担任“谿本”,出租给白己的亲属或亲信,收取定额地租。有的小贵族占有庄园,则由自己亲自管理。 </span></p><p class="ql-block"><i style="font-size:22px;"> <u>曲谿 寺院的庄园</u></i></p><p class="ql-block"><span style="font-size:22px;"> 寺院的庄园称为“曲谿”。寺院庄园主要包括寺院直接占有的庄园和承租地方政府的庄园,还有相当数量的零散地,主要是霸占的土地和典当、抵押的土地。寺院设有专门的经营管理机构。如果寺院占有的庄园是一个宗或几个庄园连成一片,则由寺院派上层喇嘛或寺院僧官去担任“宗本”或“谿堆”, 直接管理。边沿地区的小庄园和分散的土地,租给农奴主代理人经营管理,由代理人定期、定额向寺院交纳地租,期满由寺院收回土地。寺院出租庄园的租额比政府庄园的租额高。租佃庄园要立契约,租佃内容不仅包括庄园的土地,还包括庄园内的其他财产和农奴。</span></p><p class="ql-block"><span style="font-size:22px;"> 在土地的实际经营方面,“三大领主”基本上采用的是同一种方式,即将土地划分为自营地和份地(差地) 两部分。自营地归领主管理,差地分派给农奴使用,条件是为领主承担劳役、实物和货币等差税。 </span></p><p class="ql-block"><span style="font-size:22px;"> 领主经营自营地的具体方法大致有两种:一种是利用差巴户支应内差的无偿劳役、堆穷户的无偿乌拉劳役和庄园朗生的奴隶劳动,将他们置于监工的监督之下,在领主的自营地上集体劳动。另一种是将自营地的一部分由庄园的朗生耕种,一部分根据差巴户和堆穷户支应的劳役,分别分配给差巴和堆穷户耕种,收获物全部归领主。</span></p><p class="ql-block"><span style="font-size:22px;"> 一个庄园的收获成果,农奴主占86%,农奴最终只获得14%的成果。</span></p> <p class="ql-block"><b style="font-size:22px;">  农奴主对农奴精神上的控制</b></p><p class="ql-block"><span style="font-size:22px;"> “三大领主”为了维护自身的经济利益和政治统治,推行神权统治、 文化专制和愚民政策,严重扼杀理性精神、科学技术、文化活力,严重禁锢人们思想,阻碍了西藏社会发展。</span></p><p class="ql-block"><span style="font-size:22px;"> 宗教和寺院在旧西藏政教合一的社会政治结构中处于至高无上的地位,受“三大领主”控制的藏传佛教作为旧西藏政教合一封建农奴制社会的主要精神支柱和意识形态,渗透到西藏的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就像一条无形的枷锁,把广大农奴从出生到死亡,从生产到生活,从家庭到社会紧紧束缚起来。</span></p><p class="ql-block"><span style="font-size:22px;"> “三大领主”利用宗教宣扬“天意”等唯心主义思想,把自己的统治权力宣扬为天意,是神佛的安排,歪曲利用宗教的理论强化权力合法性。在政教合一制度下,神权与政权相互交织、融为一体,诱导信徒将宗教崇拜与首领崇拜结合起来,为“三大领主”的政治统治罩上神圣的光环。</span></p> <p class="ql-block"><span style="font-size:22px;">  旧西藏“三大领主”对全社会实行文化专制,垄断了精神文化生活,百万农奴没有接受教育的权利,没有表达思想的权利,甚至没有思考的权利。 旧西藏没有一所现代意义上的学校,文化教育被寺院上层和贵族所垄断,全社会文盲率高达95%。 </span></p><p class="ql-block"><span style="font-size:22px;"> 西藏和平解放前,仅有2000余名僧侣和贵族子弟在旧式官办学校和私塾学习。旧西藏僧官学校藏语称“孜拉扎”,俗官学校藏语称“孜康拉扎”,都是为统治阶级培养官员。 </span></p><p class="ql-block"><span style="font-size:22px;"> 在旧西藏,寺庙教育是最主要的教育形式。寺院就是学校、僧尼就是教师、佛经就是教材,通过教育控制、文化垄断,“三大领主”培植了一批又一批笃信宗教唯心主义、维护政教合一制度的僧众,使得封建农奴制度更加牢固。</span></p> <p class="ql-block"><b style="font-size:22px;">  沉重的差役租税</b></p><p class="ql-block"><span style="font-size:22px;"> 旧西藏的苛捐杂税多如牛毛,征收名目随心所欲。农奴生小孩要向领主缴納出生税,农奴流落外地谋生要向原属领主交人役税,养马的人要交养马税,不梳发辫的女人要交发辫税,下雪要交扫雪税,以及赎孽税、胡琴税、唱歌税、养花税、水井税、池塘税等。</span></p> <p class="ql-block"><span style="font-size:22px;">  旧西藏有句俗语:“人不无主,地不无差。"农奴主对农奴的经济剥削,主要形式是“差”。“差”是一个包括徭、赋税、地(畜)租等在内的含义十分广泛的差税总称,统称乌拉差役(“乌拉”是无偿劳役的意思) 。</span></p><p class="ql-block"><span style="font-size:22px;"> 乌拉差役在内容上分为两大类,一类叫“刚捉”,意为“用腿走路的差”,即劳役差,包括人、驮牛、马驴所支应的劳役;一类叫“拉顿”,意为“用手拿出去的差”, 包括实物、货币。 </span></p><p class="ql-block"><span style="font-size:22px;"> 乌拉差役在形式上分为两大类,一类叫“内差” ,一类叫“外差”。“内差”是贵族、寺院庄园的农奴给本庄园领主所支应的差, “外差”是农奴给西藏地方政府及其下属机构支的差役。 </span></p><p class="ql-block"><span style="font-size:22px;"> 农奴为地方政府和庄园领主所支的差,一般要占农奴户劳动量的50% 以上,有的高达70%至80%。农奴究竟应支多少乌拉差役,全由“三大领主”说了算,农奴主的意志就是征敛乌拉差役的标准。正如谚语所说的: “领主需要什么,就会有什么样的差,当地出产什么, 也就会有什么样的差。差税像头发一样多,水波一样不断。”</span></p><p class="ql-block"><span style="font-size:22px;"> 政教合一的封建农奴制扼杀了社会生产的活力,旧西藏生产方式原始落后,生产水平极其低下。直到民主改革以前,西藏仍处于原始落后的自然经济模式,一些地方还保持着“刀耕火种” 的原始模式。畜牧业业生产落后,没有抵抗自然灾害能力。</span></p><p class="ql-block"><span style="font-size:22px;"> 交不起差或者还不清债务的农奴,在走投无路的情况下只好选择逃亡。据《卫藏通志》记载,后藏萨嘎、桑萨一带的牧区,早先人口众多,牛羊繁衍, 后因差税过重,人口日渐逃亡。到十八世纪末叶,这一带的“百姓只有296 户,牛羊较前剩有十分之二”。</span></p> <p class="ql-block"><span style="font-size:22px;">  旧西藏封建农奴主统治阶级的挥霍无度和对农奴的经济掠夺损害着整个社会,没落、腐朽的政教合一的封建农奴制度严重阻碍着社会的发展和进步,这种充斥着与文明进步强烈冲突的制度已失去继续存在的条件和依据,社会变革势在必行。 </span></p> <p class="ql-block"><span style="font-size:22px;">  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宣告成立。1951年,为实现祖国大陆的全部解放和完全统一,驱逐帝国主义势力出西藏,人民解放军进军西藏, 实现了西藏和平解放,这是中国人民解放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中国新民主主义革命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西藏社会发展具有划时代意义的历史转折点。 </span></p> <p class="ql-block"><span style="font-size:22px;">  1951年,西藏和平解放,摆脱了帝国主义侵略势力的羁绊,为西藏与全国一起实现共同进步与发展创造了基本前提。 1959年,中国共产党领导西藏人民实行的民主改革,彻底埋葬了旧西藏政教合一的封建农奴制度,百万农奴翻身解放,建立人民民主政权,实现了社会制度的历史性跨越,这是西藏历史上最广泛、最深刻、 最伟大的社会变革,是西藏社会发展和人权进步史上划时代的重大历史事件,是人类文明发展史和世界人权史上具有重大意义的巨大进步。</span></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