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语》蠡测(48)司寇说法

吼吼

<p class="ql-block ql-indent-1"><span style="font-size:20px;">在周游列国之前,孔子曾当过一段时间鲁国的大司寇,总揽司法刑狱重责。因此对司法而言,孔子是有相当的话语权的。他的司法思想根源于他所推崇的“仁”“礼”核心价值观,《论语》中不少篇章里都有所体现,归纳起来大致有五类:德主刑辅、天下无讼、公正司法、片言折狱、伦理优先。这些具体理念,紧紧围绕“仁”与“礼”延伸拓展,共同构建了独具儒家特色的司法思想体系。</span></p> <p class="ql-block ql-indent-1"><span style="font-size:20px;">德主刑辅是基础。《论语》为政篇里讲“道之以政,齐之以刑,民免而无耻;道之以德,齐之以礼,有耻且格”。在孔子看来,单纯以法令和刑罚治理百姓,虽能减少犯罪,却无法培养其羞耻心;唯有以道德礼制引导百姓,方能使其既知耻,又能自觉守规,在潜移默化中形成良好秩序。司马迁对此有深刻的认识,在《酷吏传》中讲“法令者治之具,而非制治清浊之源也。”他认为法律是治国的工具,而非治理好坏的本源,通过对比秦严汉宽的司法环境,得出治理国家的关键“在彼不在此”,应当为政以德。</span></p> <p class="ql-block ql-indent-1"><span style="font-size:20px;">天下无讼是理想。孔子主张“听讼,吾犹人也,必也使无讼乎”。他承认自己办案和别人一样,没有什么过人之处,但秉持的理想却不一样。他认为审理案件的最高境界不是案子办得有多好,而是使人们不再发生诉讼纠纷。形象些讲,就是通过“以讼止讼”,进而实现“天下无讼”。在他看来,只有通过道德修养与社会规范引导,使人们自觉遵循社会准则,才是减少纠纷诉讼、实现社会和谐的根本之道。这正是儒家追求的理想和应担的责任。</span></p> <p class="ql-block ql-indent-1"><span style="font-size:20px;">公正司法是关键。孔子提出“举直错诸枉,则民服;举枉错诸直,则民不服”,强调唯有秉持公正、不偏不倚地执行法令,方能赢得百姓信服。这一理念,深刻揭示了司法公正与民心向背的紧密联系。千百年来,民间广为流传的“青天”情节,无论是铁面无私的包拯,还是刚正不阿的海瑞,民众对其推崇与敬仰,其根源都在于此,而且深深融入到了中华民族的精神血脉之中。</span></p> <p class="ql-block ql-indent-1"><span style="font-size:20px;">片言折狱是要求。关于这个成语,出自《论语》颜渊篇,“子曰:‘片言可以折狱者,其由也与?’子路无宿诺。”其中的“由”是子路。他为人正直果敢、信守承诺,凭借诚信与威望,常以简短的言语便化解纠纷,令人信服。孔子以此为例,从儒家践“仁”行“礼”的角度,对司法者的个人道德素养提出了高标准、严要求,着重强调司法者个人诚信和道德素养在解决诉讼纠纷、维护社会秩序方面具有重要的标杆示范作用。</span></p> <p class="ql-block ql-indent-1"><span style="font-size:20px;">伦理优先是特例。《论语》子路篇记录了叶公与孔子的对话,阐述了很容易被人误解的“父为子隐,子为父隐”。叶公语孔子曰:“吾党有直躬者,其父攘羊,而子证之。” 孔子曰:“吾党之直者异于是。父为子隐,子为父隐,直在其中矣。”党,指乡里。攘,清代刘宝楠《论语正义》解释:“凡六畜自来而取之曰攘”,是一种对名义上无主物的占有,与主动行窃而以据为己有的“偷”,有一定差别。孔子认为,父或子有了“攘”之类的过错,出于亲情去隐瞒,是一种出于人性本真的行为。这种人性的真实流露,就是“直”(正直、真诚)。叶公所讲的“子证其父”,看似为政以直,却不辨性质轻重,违背了儒家的慈孝理念。孔子并非鼓励掩盖错误,而是强调亲情关系是社会秩序的基础之一,亲情的重要性及其所体现出的自然之“直”,是符合道德原则的。因此在“攘羊”等特殊情况下,基于“慈孝”仁德的核心价值,维护伦理和谐比严格执行法令更为重要,这也是儒家德主刑辅思想的一个重要体现。</span></p> <p class="ql-block ql-indent-1"><span style="font-size:20px;">对于合礼而违法的亲亲相隐,孔子可能网开一面,但对于违背“仁”“礼”的人,他则痛下杀手。在任职大司寇期间,孔子做的最有名的一件事,就是“诛杀少正卯”。面对当时鲁国礼乐崩坏的社会秩序和思想风气,他决定采取严厉措施以杀鸡儆猴。“猴”,自然是鲁国权臣“三桓”;而“鸡”,少正卯的身份和言行正合适。少正卯是当时鲁国的一位大夫,他聚众讲学宣扬与正统思想相悖的思想,对社会秩序和道德规范造成不良影响,被孔子认为是“小人之桀雄”。于是,孔子在担任大司寇的第七天,就以“心达而险、行辟而坚、言伪而辩、记丑而博、顺非而泽”等五条罪名,将少正卯诛杀。孔子诛杀少正卯的对错与否,千百年来众说纷纭,但其维护“仁”“礼”道统的决心是矢志不渝的。从这个角度分析,我们或许就能理解孔子当时的心态和选择了,大概有一点“虽千万人吾往矣”的意味吧!</span></p> <p class="ql-block" style="text-align:right;">(图片来源于网络)</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