缅甸宪法

大叶荷

<p class="ql-block">第一章 国家基本原则</p><p class="ql-block"> </p><p class="ql-block">- 第一条:缅甸是一个主权独立的国家。</p><p class="ql-block"> </p><p class="ql-block">- 第二条:国家的名称是“缅甸联邦共和国”。</p><p class="ql-block"> </p><p class="ql-block">- 第三条:我国是多民族聚居的国家。</p><p class="ql-block"> </p><p class="ql-block">- 第四条:国家主权来自于国民,覆盖全国疆域。</p><p class="ql-block"> </p><p class="ql-block">- 第五条:国家领土、领水和领空的范围以本宪法生效之日的状况为准。</p><p class="ql-block"> </p><p class="ql-block">- 第六条:国家将维护联邦不分裂、保持民族团结不破裂、保持主权稳固、发展真正的纪律严明的多党民主制度、在国内进一步弘扬以公平、自由、平等为内涵的社会思想、始终坚持军队能参与和担负对国家政治生活的领导。</p><p class="ql-block"> </p><p class="ql-block">第二章 联邦议会</p><p class="ql-block"> </p><p class="ql-block">- 第十二条:国家的立法权分别授予联邦议会、省议会和邦议会,授予民族自治地方本宪法规定的立法权。联邦议会由两个议院组成,一个以镇区和人口数量为基础选举产生,一个由各省和邦选举出数量相同的代表组成。</p><p class="ql-block"> </p><p class="ql-block">第三章 行政权</p><p class="ql-block"> </p><p class="ql-block">- 第十七条:国家的行政权分别授予联邦、各省和邦,依据本宪法的规定授予民族自治地方自治权力。联邦、省和邦、联邦直辖区、民族自治地方和自治县应有国防军总司令提名的军人参与国防、安全和边境管理等行政工作。有权派代表参与所在省、邦以及民族自治地方立法工作的少数民族有权派代表参与该省、邦以及民族自治地方的行政管理工作,主要负责处理本民族事务。</p><p class="ql-block"> </p><p class="ql-block">第四章 司法权</p><p class="ql-block"> </p><p class="ql-block">- 第十八条:国家司法权由包括联邦最高法院、省法院、邦法院和民族自治地方法院在内的各级法院行使。联邦境内只设一个联邦最高法院,联邦最高法院为国家级别最高的法院。联邦最高法院有权颁布最终裁决令。每个省各设一个省法院,每个邦各设一个邦法院。</p><p class="ql-block"> </p><p class="ql-block">- 第十九条:司法的基本原则包括根据法律独立审案;在人民面前公开审案(除法律限制的情况外);在案件中依法享有辩护权和上诉权。</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