游伟教授:“书画”作品作为贿赂物的司法认定

曲平

<p class="ql-block">  “书画”作品作为贿赂物的司法认定</p><p class="ql-block">‍ 游 伟</p><p class="ql-block"> 在反腐败工作持续深化推进的背景下,贿赂的形式早已突破传统金钱与实物的范畴,呈现出愈加隐蔽化、多样化甚至“艺术化”的新特征。书画作品因其兼具文化属性与市场价特征,成为职务犯罪中备受贪腐人员青睐的贿赂载体。</p><p class="ql-block">‍ 这类案件在司法实践中面临两个方面的挑战:一方面,书画真伪鉴定与价值评估的专业性,导致了事实认定上证据链构建的一些困难;另一方面,行贿者与受贿人对财物价值的认知有时出现重大差异,使得数额认定与罪责的匹配存在较大的争议。本文将结合典型案例与法律规范、司法解释,从主客观相统一的原则出发,探讨书画艺术品作为贿赂财物在受贿案件中的司法认定。</p><p class="ql-block"> 一、实践特征</p><p class="ql-block"> 以杨某成受贿案为例,被告人利用其职务便利,将仿品字画虚构为真迹,高价出售给行贿人,其实际“交易金额”累计达2865万元。这一案件揭示了书画贿赂行为比较典型的模式,即将权钱交易的行为,包装成合法的艺术品买卖交易。</p><p class="ql-block">‍ 初步总结,这类行为具有以下三个方面的特征:</p><p class="ql-block"> 其一,是价值伪装性。书画作品天然承载审美价值与历史属性,容易掩盖经济往来的实质。在赵长青案中,其自己的“书法作品”并没有正常、稳定的市场价格,经有关权威机构鉴定,某些书写品最多值数百元,但其通过“会员资格绑定”、“作品收藏协议”等各种操作手段,成功将受贿行为伪装成艺术品的自愿交易。</p><p class="ql-block">‍ 其二,是价格波动性。书画价格受作者声誉、市场热度、真伪状态等多重因素的影响,同一作品在不同时期里的价值差异可达数十倍之多。例如,某当代画家作品在艺术展上获奖之后价格飙升,若行贿时点与收受时点相隔数年,如何确定计价基准就成了实践中的一个难题。</p><p class="ql-block">‍ 其三,是认知差异性。受贿人对书画价值的认知水平参差不齐,有的具备一定的专业鉴别能力,有的则完全依赖行贿人的各自陈述。例如在浙江东阳陈荣军案中,文博系统干部利用职务便利虚增文物征集价格,通过“阴阳合同”方式套取财政资金,其本质就是将书画作品当成了一种转移赃款的工具。</p><p class="ql-block"> 从法理视角来看,书画贿赂的隐蔽性、变动性不断挑战着刑法的“明确性”要求。德国刑法学家李斯特曾指出:“犯罪构成要件的明确性是法治国家的基本原则”,但书画艺术品的价格模糊性,使得“财物”数额边界出现了不易界定的“不确定”情况。对此,学者张明楷曾提出“实质解释论”,主张以行为的经济实质而非形式外观去认定,比如在戴先彪一案中,行贿人以150万元购买了实际价值仅3000元的赝品相送,法院就直接以实际交易金额认定受贿犯罪的数额。</p><p class="ql-block"> 二、司法争点</p><p class="ql-block"> 在司法实践中,涉及这类案件的争议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p><p class="ql-block">‍ 一是关于财物属性的界定。</p><p class="ql-block"> 形式主义观的立场是主张严格遵循文义解释,认为书画艺术品需满足“具有经济价值且可量化”的条件。比如在著名的文强一案中,法院最初仅将真迹字画计入受贿金额,而将仿品排除在外,但这种立场难以应对实际上的“雅贿”隐蔽性。如某官员收受自认为价值达80多万元的画作仿品,并利用职务为他人谋取“超值”的利益,但那幅作品的实际价值仅1万元左右。如若机械适用形式标准,将导致重罪轻判、罪责不相当的结果。</p><p class="ql-block"> 实质主义立场则更强调行为的实质性危害,主张将“权钱交易”的对价关系作为核心标准。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明确将具有财产属性的“财产性利益”纳入受贿财物的范围之内。如在陈东方案中,法院就将虚假的“真迹”艺术品交易价做了全额认定,将其交易全额作为受贿金额予以认定,这是实质主义认定观的实际应用,更加符合刑法保护法益的目的。当然,在实际操作中,司法人员也需要警惕“有罪推定”的风险,避免将所有高价交易均推定为贿赂。</p><p class="ql-block"> 二是关于数额的认定。</p><p class="ql-block">‍ 对这类案件具体数额的认定,实践中通常存在不同观点和做法。</p><p class="ql-block">‍ 一是市场价基准说,主张以收受时点的市场中间价认定,避免主观认知的干扰。此说符合《扣押、追缴、没收物品估理办法》的技术规范,但忽视了交易双方的主观意图。例如,在赝品交易中,若行贿人误信真迹而支付高价,按市场价认定可能会轻纵犯罪;二是行为时价说,强调以行贿人实际支付金额为标,体现主客观相统一原则。此说在戴先彪案中得到了体现,法院直接以150万元交易价认定受贿数额,不考虑赝品实价。但反对者批评这种认定可能导致交易型受贿泛化,将正常商业溢价误判为贿赂;三是综合评价说,提出“基础数额+情节加重”的复合认定模式,以市场价或行贿成本为基础,结合交易异常性、职权关联性等情节调整数额。赵长青案中,法院将低价书画的高额标价认定为“情节特别严重”。</p><p class="ql-block"> 三是关于价格的波动。</p><p class="ql-block"> 书画市场价格波动可能引发“时空错位”之类的问题,例如某官员在2010年收受一幅当时市场价为20万元的画作,2020年案发时该画因作者去世等因素价格涨至150万元左右。对此,司法解释明确以行为发生时的市场价为计算基准,但允许例外情形:若行贿人与受贿人约定“保底回购价”等情形的,则可能突破时间限制。在浙江处理的一起书画作品受贿案中,行贿人通过虚开发票方式,将实际购入价为3万元的仿品,虚报成50万元,法院最终认定受贿数额为50万元而非鉴定价3万元,体现出打击“阴阳合同”、从严治吏的的司法立场。</p><p class="ql-block"> 三、典型案例</p><p class="ql-block">(一)戴先彪案(2024年):虚假交易对抗审查的认定。阿坝工业园区管委会原党委书记戴先彪在收受商人郑某某150万元贿赂后,签订虚假字画买卖协议,将实际价值3000元的赝品以150万元“交易价”入账。法院认为,双方签订虚假协议的行为属于“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直接以交易金额认定受贿数额,无需考虑艺术品真伪或市场价。此案体现交易的实质判断:若交易价格明显偏离正常市场水平(如赝品标价超真迹百倍),且存在权钱交易背景,应推定双方具有贿赂合意。而通过虚假交易掩盖受贿事实,则反而成为定罪的重要证据链环节。</p><p class="ql-block">(二)陈东方案(2024年):违背真实意思交易的数额认定。证监会干部陈东方伙同黄志玲,以明显高于市场价向铁马集团出售书画,收受2865万元。法院认定该交易违背行贿方真实意愿,直接以交易价全额认定受贿数额。此案表明,违背真实意思的交易属于“变相索贿”,受贿数额不以艺术品实际价值或行贿人获利为标准,而以交易总额计算。这样的认定虽有不同意见认为行贿人未遭受实际胁迫,其“不情愿交易”本质上仍属自愿,不应全额认定。到多数支持者主张,若受贿人利用职权迫使對方交易,就应视为变相索贿赂,全额认定符合罪刑法定原原则</p><p class="ql-block">(三)赵长青案(2020年):低价值艺术的量刑考量。中国书法家协会原副主度赵长青以出售低价值书法作品为名,收受2486万元,法院最终以受贿罪判处其有期徒刑12年6个月。此案中的争议交点是赝品或低价值艺术品是否影向量刑?法院在法律文书中指出,艺术品的文化属性不影犯罪构成,但低价值物品的高额标价则可以作为“情节特別严重”的认定依据。</p><p class="ql-block">(四)乔某方案(2018年):离婚后收受财物的性质认定。如证监会干部乔某方与李某玲(另案处理)离婚后,仍收受行贿人支付的1000万元“艺术品尾款”,法院认定该款项属于共同受贿。本案的争议焦点是特定关系人解除婚姻关系后收受财物是否影响定性?法院裁决认为,若财物获取是基于共同职务便利的先前合谋,则离婚不影响共同受贿犯罪的认定。而在这类案件的认定中,特别强调证据链的完整性,这需通过通讯记录、资金流向等证明离婚前后行为的关联性去交易实际确定。</p><p class="ql-block"> 四、制度完善</p><p class="ql-block"> 在进一步的制度构建和机制完善方面,我认为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着力:</p><p class="ql-block">‍ 一是构建专业化的鉴定机制。比如真伪鉴定可以由省级文物部门指定机构实施,价格评估则应当由价格认证中心完成,避免“以价代真”,这在杨玉成案中得到了体现,物价局的越权鉴定真伪被做了纠正。同时,要引入专家辅助人制度,在较为复杂的案件中,要求艺术史学者等方面的专家就作品艺术价值出具书面意见,辅助法官理解相关专业问题。</p><p class="ql-block"> 二是细化司法解释认定规则。要明确“明显高于市场价”的量化标准,建议以3倍以上市场价为入罪门槛,10倍以上认定为“情节特别严重”,明确规定特定关系人涉案时,离婚后收受的财物仍可推定计入共同犯罪数额,除非相关人员提出相反的证据予以推翻。</p><p class="ql-block"> 三是确立动态调整量刑标准。在这方面,应当尽快建立艺术品价值数据库,可以收录近十年来的拍卖数据,为量刑提供参考。例如某画家作品在收受时市值50万元,案发时涨至200万元,可在量刑时酌情从重。同时探索“市场价+行贿成本”的复合计算法,如行贿人购画花费50万元(真迹市场价100万元),就可以50万元直接认定受贿数额,以体现罪责刑的相适应。</p><p class="ql-block"> 总之,书画贿赂具有隐蔽性、文化性等多重特征,但无论贿赂载体如何发生变化,其本质仍是权钱交易,这类案件的司法认定,是法律适用与文化治理的交叉课题。司法机关需在坚守罪刑法定原则的基础上,通过完善鉴定机制、细化裁判规则、强化预防体系,实现“雅贿”犯罪的有效打击,有关部门应探索建立“艺术品司法鉴定协作平台”,整合文物、价格、公安等部门资源,为实际司法认定提供技术支撑。唯有这样,才能有效遏制艺术外衣下的权力寻租,实现职务行为廉洁与艺术文化底线坚守的双重目标。</p><p class="ql-block">【主要参考文献】</p><p class="ql-block">1. 杨某成受贿案二审刑事判决书(2019苏刑终37号);</p><p class="ql-block">2. 陈东方受贿案判决书(2024京刑终某号);</p><p class="ql-block">3. 赵长青受贿案庭审实录(2020鲁刑终某号);</p><p class="ql-block">4.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p><p class="ql-block">5. 《扣押、追缴、没收物品估理办法》(2023修订);</p><p class="ql-block">6.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新型受贿犯罪法律适用问研究》(2023)。</p> <p class="ql-block">——————</p><p class="ql-block">【作者简介】游伟教授,先后任职于华东政法大学法律系、科研处、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上海市文史研究馆(兼任《世纪)杂志社社长),担任领导职务。曾任全国青联委员、上海市政协委员、长宁区人大常委会委员、上海市知识分子联谊会副秘书长、中国民主同盟上海市委法制委员会主任、华东政法大学主任委员、《华东刑事司法评论》主编等,荣获上海市十大杰出青年提名奖,为中国刑法学研究会学术委员会委员、华东政法大学司法研究中心主任、中国诗书画研究会研究员、海派文化委员会主任,上海财经大学、上海政法学院、福建江夏学院法学院等高校兼职、客座教授。</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