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 class="ql-block"> 法治的价值</p><p class="ql-block"> ——我们共同坚守的意义</p><p class="ql-block"> 游 伟</p><p class="ql-block"> 在黄河岸边的青铜鼎彝上,铭刻着“王子犯法与庶民同罪”的古老誓言;在纽约联合国大厦的序厅里,“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铭文与晨曦交相辉映······这些横跨时空的文明印记,都在诉说着同一个真理:法治是人类摆脱蒙昧的阶梯,是守护尊严的盾牌,更是文明存续的基石。</p><p class="ql-block"> 一</p><p class="ql-block"> 在人类脱离丛林法则的进程中,法治始终是最坚韧的文明的纽带。</p><p class="ql-block"> 商鞅“徙木立信”的典故,展现着法律权威与民众信任的初始构建;英国《大宪章》第39条规定的“任何人不得被任意逮捕”,犹如普罗米修斯盗取的火种,照亮了现代宪政之路。这些制度创新背后,都蕴含着超越时空的文明智慧:法律必须成为丈量权力的标尺,而不是统治者的任性私器。</p><p class="ql-block"> 现代法治精神承袭古希腊“自然法”传统,又融合了罗马法的理性之光与中国“礼法合治”的治理智慧。德国基本法将“人的尊严不可侵犯”置于首章,新加坡《维持宗教和谐法》则在多元文化中筑牢起法治的底线。这些实践,印证了孟德斯鸠的洞见:法的精神深植于特定文明的土壤之中,却能绽放出普世价值的花朵。</p><p class="ql-block"> 在数字化时代,算法歧视、数据霸权等新型挑战不断地涌现,但法治的核心命题却始终未曾改变。欧盟《通用数据保护条例》确立的“被遗忘权”,中国民法典设立的“人格权编”,都在回应着技术文明时代的权利诉求。这种与时俱进的调适能力,恰是法治永葆生命力的内在密码。</p><p class="ql-block"> 二</p><p class="ql-block"> 现代社会的运行如同一台精密的钟表,法治构成了它不可或缺的润滑系统。当杭州互联网法院的法官敲响“异步审理”第一槌的时候,司法效率与公正的平衡木已经达到了新的支点。当深圳个人破产制度为诚实而不幸者打开重生之门时,法律的温度再一次穿透了冰冷的权利-义务关系。这些制度创新证明,法治不是束缚手脚的锁链,而是保障自由的必不可缺的空气。</p><p class="ql-block"> 在新冠疫情肆虐全球的时候,法治在一些地区也确实展现出了惊人的制度韧性。韩国国会紧急通过《传染病防治法》修正案,德国宪法法院裁定防疫措施必须符合比例原则。这些实践都揭示了法治不是危机中的绊脚石,而是化解社会风险的稳压器。它让一些强制措施获得了道德正当性,使紧急状态回归到了法治的轨道。</p><p class="ql-block"> 法治对市场经济的塑造作用尤为显著。世界银行《营商环境报告》显示,法治指数每提升1个百分点,经济体GDP年增长率增加0.5%。中国营商环境全球排名四年到了47位,“立案登记制”、“执行攻坚”等改革虽然在实践中依然存在有待改进的问题,但总体上还是功不可没。</p><p class="ql-block"> 市场经济的本质是契约文明,而法治,正是契约精神的守护神。</p><p class="ql-block"> 三</p><p class="ql-block"> 法治精神滋养着现代公民的人格养成。当“电梯劝烟案”二审改判彰显“不能让守法者为他人过错买单”的司法智慧,当“江歌案”判决照亮“善良必须被法律保护”的价值共识之时,公正、理性的司法裁判,确实正重塑着社会的道德图谱。可以这么说,这种“通过法律的道德教化”,的确比任何说教都更具有现实的穿透力。</p><p class="ql-block"> 在价值多元的现代社会里,法治已经构筑起文明对话的公共平台。法国《查理周刊》案中,法律既捍卫了言论自由的边界,又为宗教情感划出了红线;中国刑法第二十条上那个“正当防卫”条款的司法纠偏,尽力平衡着个人权利与社会正义的关系。这些裁判实践再一次证明,法治不是非黑即白的判断题,而是充满人文智慧和人类善意的平衡之术。</p><p class="ql-block"> 法治信仰的培育,需要代际传承的文化自觉,世界上的不同文明,其实都在各自探索法治精神的培育之路,它们既有各自的独特个性,同样存在着不少共性。这种传承不是简单的制度互鉴、复刻,而是文明基因的创造性转化。</p><p class="ql-block"> 如今,法治早已超越了单纯的规则、制度的设计,业已升华为丈量文明高度的一把标尺。它既是防止权力异化的制动器,又是守护权利尊严的铠甲。它既为市场活力提供着制度温床,又为社会创新提供了“试错”的保障。法治精神正在新的维度续写着文明史诗,而积极予以守护,不仅要有法律人的专业坚守,更需要国民将法治信仰熔铸为生命的自觉。</p> <p class="ql-block">——————</p><p class="ql-block">【作者简介】游伟教授,先后任职于华东政法大学法律系、科研处、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上海市文史研究馆(兼任《世纪)杂志社社长),担任领导职务。曾任全国青联委员、上海市长宁区人大常委会委员、上海市政协委员、上海市知识分子联谊会副秘书长、中国民主同盟上海市委法制委员会主任、民盟华东政法大学主委、《华东刑事司法评论》主编等,荣获上海市十大杰出青年提名奖,为中国刑法学研究会学术委员会委员、华东政法大学司法研究中心主任、中国诗书画研究会海派文化委员会主任,上海财经大学、上海政法学院、福建江夏学院法学院等高校兼职、客座教授。</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