游伟教授:刑事法视野下的知识产权保护

曲平

<p class="ql-block"> 刑事法视野下的知识产权保护</p><p class="ql-block"> 游 伟</p><p class="ql-block"> 在数字经济与创新驱动发展的时代背景下,知识产权已成为国家竞争力的核心要素。近年来,我国通过刑法修正案与司法解释的持续完善,已经构建起了更为严密的刑事保护体系。2025年4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的《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5〕5号,以下简称《解释》),标志着我国知识产权刑事司法保护进入到系统化、精细化的新阶段。</p><p class="ql-block"><br></p><p class="ql-block"> 一、司法解释的新修订</p><p class="ql-block"> 《解释》的出台是对《刑法修正案(十一)》的深度回应,旨在解决司法实践中“同案不同判”、“入罪标准模糊”等痼疾。其修订的逻辑体现为三个维度:一是强化对新型侵权的规制,如明确假冒服务商标的入罪标准;二是细化犯罪数额与情节认定,降低了部分犯罪的入罪门槛;三是平衡保护力度与权利救济的关系,通过罚金刑调整与合规激励机制实现宽严相济。</p><p class="ql-block"> 在具体条款上,《解释》整合了2004年至2020年间的四部旧司法解释,废止了冗余规范。例如,针对商标犯罪,新增“假冒服务商标”的“情节严重”标准,将违法所得5万元或非法经营15万元作为入罪门槛,并明确“同一种服务”的认定,需要结合功能、用途、消费对象等进行综合判断。此前在安徽省高级法院审理的“上海某教育科技公司假冒乐高商标案”中,法院依据相关司法解释认定被告单位通过培训服务非法获利51万元,构成犯罪,一定程度上体现对服务商标的严格保护。</p><p class="ql-block"> 对于著作权犯罪,《解释》将“未经著作权人许可”的推定规则细化,明确破坏技术措施、提供规避工具等行为可直接认定侵权。</p><p class="ql-block"> 二、司法困境的突破</p><p class="ql-block"> 尽管司法解释提供了清晰的裁判框架,但司法实践中仍存在三大难题,即犯罪数额的认定争议、技术事实的查明障碍以及刑民交叉的裁判冲突。</p><p class="ql-block"> 犯罪数额的认定直接关涉罪与非罪及量刑的轻重,传统司法多依赖“非法经营额”或“销售金额”判定,但在电商、跨境等场景下,侵权商品流通链条复杂,实际销售数据难以查证。《解释》创新性地引入“全链条累计”原则,在司法实践中可以将生产商、经销商的非法经营额合并计算,实现全链条打击。不过,对于未实际销售的库存商品,如何折算货值,依然存在不小的争议。此前部分法院采用“正品价全额计算”,虽强化了威慑力和处罚力度,但却有违背“存疑有利于被告人”的一般原则,今后需要通过指导性案例予以进一步明确。</p><p class="ql-block"> 技术事实的查明,是知识产权案件的核心挑战。在“思摩尔公司芯片专利侵权案”中,仅涉案专利涉及纳米级半导体工艺,技术调查官就耗时8个月完成鉴定,导致审判周期延长。对此,《解释》第十条明确“合理许可使用费”可作为商业秘密损失认定依据,避免因技术复杂性拖延诉讼。同时,推广区块链存证技术成为破局关键,上海知识产权法院此前就建立“云上存证平台”,使电子证据核验效率提升40%,为著作权、专利案件提供高效解决方案。</p><p class="ql-block"> 此外,刑民交叉的裁判冲突源于民事确权与刑事违法性判断的顺位差异,也在实践中带来问题。在“红牛商标权属案”中,民事判决确认天丝集团享有商标权后,此前刑事判决中认定华彬集团不构成侵权的结论被推翻,这样的冲突暴露了程序衔接的漏洞。《解释》第十四条规定,对已提起民事诉讼的案件,刑事审查应重点评估侵权行为的刑事可罚性,而非重复民事权属认定,为程序协调提供了指引。</p><p class="ql-block"> 三、寻求利益的平衡</p><p class="ql-block"> 笔者认为,刑事保护的本质是公共政策选择。司法解释通过分层处理、类型化标准与合规激励,构建起“严而不厉”的治理体系。</p><p class="ql-block"> 在分层处理上,《解释》依然将犯罪情节分为三级:基础量刑情节(如违法所得3万-5万元)、加重情节(如造成权利人损失50万元以上)与特别严重情节(如跨境犯罪)。根据2024年最高人民法院的统计数据,对初犯、偶犯且认罪认罚者,适用缓刑比例已提升至63%,今后还应当进一步体现宽严相济。</p><p class="ql-block"> 技术中立原则的适用,要高度警惕滥用。在“某视频平台深度链接案”中,审案法院区分“提供作品”与“技术服务”,认定仅提供搜索链接的平台不构成犯罪,避免以“技术中立”掩盖侵权实质。这一裁判思路平衡了技术创新与权利保护,防止刑事手段不当干预技术发展。</p><p class="ql-block"> 涉外案件的特殊性要求兼顾主权与协作。在“三星诉爱立信5G专利纠纷案”中,司法机关优先通过禁令救济与交叉许可化解争议,避免刑事制裁冲击国际技术合作。而对涉及“卡脖子”技术的案件(如芯片、生物医药),《解释》明确可提高罚金上限至违法所得的10倍,强化了战略领域知产的保护力度。</p><p class="ql-block"> 四、协同治理的新体系</p><p class="ql-block"> 知识产权刑事保护需突破单一司法的路径,构建“行刑民协同、惩防一体”的治理生态。</p><p class="ql-block"> 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加以推进:首先,推动证据转化规则。行政执法中的鉴定报告、电子数据应直接作为刑事诉讼证据,减少重复取证成本。其次,完善惩罚性赔偿衔接机制。对已提起民事诉讼的案件,刑事处罚可酌情减轻,避免“双重惩罚”。浙江省高级曾在“某商标侵权案”中因权利人已获500万元民事赔偿,将刑事罚金从100万元降至30万元,实现损害填平与惩罚威慑的平衡。最后,强化企业合规体系建设。将“是否建立知识产权管理制度”纳入量刑考量因素,应该一项是可行的刑事政策。华为公司已经建立的“全球专利监控系统”,通过AI实时筛查侵权风险,使刑事报案响应时间缩短至72小时,就为行业知识产权保护的预警,提供了很好的范本,值得借鉴与推广。</p><p class="ql-block"> </p><p class="ql-block"> 知识产权刑事保护是国家创新体系的法治基石,是对最严重侵犯知识产权行为的有力回击。新司法解释的出台,标志着我国从“被动应对”转向“主动治理”,从“个案裁判”迈向“规则引领”的知识产权刑事保护的一个新阶段。未来需在进一步细化“情节严重”的类型化标准、完善技术事实查明规则、推动行刑民程序衔接的规范基础上,最终形成“严保护、大保护、快保护、同保护”的制度格局。</p><p class="ql-block">(本文初稿于2025年4月25日,4月27日定稿)</p><p class="ql-block">【参考文献】</p><p class="ql-block">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5〕5号)。</p><p class="ql-block">2. 安徽高院知识产权刑事保护典型案例(2025年)。</p><p class="ql-block">3. 吴汉东:《知识产权法》,法律出版社2024年版。</p><p class="ql-block">4. 最高检《知识产权检察典型案例》(2024年)。</p><p class="ql-block">5. 国家知识产权局《2024年中国知识产权保护状况白皮书》。</p> <p class="ql-block">——————————</p><p class="ql-block">【作者简介】游伟教授,先后任职于华东政法大学法律系、科研处,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上海市文史研究馆(兼任《世纪》杂志社社长),担任领导职务。在中级法院担任高级法官、审委会委员、副院长期间,分管办公室、研究室及商事审判、知识产权、仲裁审查等审判业务。曾任上海市长宁区人大常委会委员、上海市政协委员、上海市知识分子联谊会副秘书长、民盟上海市委法制委员会主任。现为中国刑法学研究会学术委员会委员、中国诗书画研究会研究员、海派文化委员会主任,华东政法大学司法研究中心主任,并兼任多家高等院校法学院教授、政府机构法律顾问。</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