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义的审判

潘辉明

<h3>  日、德、意法西斯发动侵略战争,挑起世界大战,公然与世界人民为敌,最终受到历史的惩罚。中国人民抗日战争暨世界反法西斯战争胜利后,作为战后处理的重要一环,同盟国在日本东京设立远东国际军事法庭,审判日本甲级战犯,惩办侵略元凶。</h3> <h3>  中国委派法学家梅汝璈为法官。由11国检察官组成的委员会于1946年4月29日向法庭提出起诉书。被告28人,除松冈洋右等3人已死亡或丧失行为能力外,实际受审25人。起诉书控告被告自1928年1月1日至1945年9月2日期间犯有破坏和平罪、战争罪和违反人道罪。</h3> <h3>  东京审判自1946年5月3日开始。1948年11月12日法庭宣布判处东条英机、广田弘毅、土肥原贤二、板垣征四郎、松井石根、武藤章、木村兵太郎绞刑,木户幸一等16人被判处无期徒刑,东乡茂德被判处20年徒刑 ,重光葵被判处7年徒刑 。7人绞刑于1948年12月23日在东京巢鸭监狱执行。这次审判并不能代表所有被侵略国家人民的意志。但确认侵略战争为国际法上的犯罪,策划、准备、发动或进行侵略战争者列为甲级战犯,是对国际法战犯概念的重大发展。</h3> <h3>  中国作为战胜国,也是日本侵华的最大受害国,分别在保定、东北、南京、广州、上海、济南、武汉、太原、台湾等地设立审判战犯军事法庭,审判在侵华战争中犯有严重罪行的日本乙、丙级战犯。从1945年12月中旬起至1947年底,中国各地的军事法庭共受理战犯案件2435件,死刑110件,其中包括南京军事法庭审判的南京大屠杀的主犯之一谷寿夫和屠杀中国平民300余人的刽子手田中军吉、在南京进行杀人比赛的向井敏明和野田毅。</h3> <h3>  中国对日本战犯的审判是二战后国际社会追究日本侵略罪行的重要组成部分,主要包括东京审判、沈阳审判及各地军事法庭审判等多个阶段。新中国成立后,中国人民对日本侵华战争罪犯的正义审判进入了一个新的阶段。最高人民法院特别军事法庭在沈阳对36名日本战犯进行公审。此次审判是东京审判的延续,重点审理了包括参与细菌战、屠杀平民等罪行的战犯。</h3> <h3>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对日本战犯的审判,坚持思想教育从严,刑事判罚从宽。通过对这些日本战犯认罪事实的教育,使他们认识到日本对华战争的侵略性质和对中国人民犯下的严重罪行,并一一写下认罪悔过书。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对日本战犯的成功改造和妥善处理,受到了国内外舆论的广泛称赞。</h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