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中标的物质量在《民法典》第610条中相关解释

化解化债服务平台

<p class="ql-block">民法典第六百一十条是关于买卖合同中标的物质量不符合要求时买受人权利的规定。以下是该法条的详细解析:</p><p class="ql-block">法条原文</p><p class="ql-block">因标的物不符合质量要求,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买受人可以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买受人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的,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出卖人承担。</p><p class="ql-block">解析</p><p class="ql-block">1. 适用情形:</p><p class="ql-block"> 本条适用于买卖合同中,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不符合质量要求,且这种不符合质量要求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的情形。</p><p class="ql-block">2. 买受人权利:</p><p class="ql-block"> 在标的物不符合质量要求且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的情况下,买受人享有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的权利。</p><p class="ql-block">3. 风险承担:</p><p class="ql-block"> 若买受人选择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则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出卖人承担。这一规定旨在保护买受人的合法权益,避免因标的物质量问题而遭受不必要的损失。</p><p class="ql-block">4. 实践应用:</p><p class="ql-block"> 在实践中,此类纠纷常出现在生鲜等不易储存的产品或者一些非标产品的买卖合同中。为了避免纠纷,建议这类合同主体在订立合同时可以通过事先约定风险承担主体或者购买保险来转嫁风险。</p><p class="ql-block">5. 注意事项:</p><p class="ql-block"> 如果买受人在标的物存在质量问题的情况下,仍然选择接受标的物,那么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则应由买受人自己承担。但即便买受人承担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也不影响其向出卖人主张违约责任。</p><p class="ql-block"> 案例说明</p><p class="ql-block">假设在车辆买卖合同中,出卖人承诺出售的车辆为合法车辆,且保证车辆的一切证照手续齐全有效。然而,实际交付的车辆为泡水车,违反了双方当事人的约定。在此情况下,买受人作为买受人有权拒绝接受车辆,并可以依据民法典第六百一十条的规定,要求出卖人承担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p><p class="ql-block">综上所述,民法典第六百一十条为买受人在买卖合同中提供了重要的法律保障,确保其在标的物不符合质量要求且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的情况下,能够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