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 class="ql-block"> 推动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有力保护</p><p class="ql-block"> 游 伟</p><p class="ql-block"> 非物质文化遗产(以下简称“非遗”)是人类文明的一个部分,承载着民族的历史记忆、文化基因与精神特质。</p><p class="ql-block"> 中国作为拥有联合国教科文组织非遗名录项目最多的国家之一,近年来通过立法保障、政策支持与社会参与,构建了具有中国特色的非遗保护体系。但在实践层面上,非遗法律保护依然面临多重挑战,从申报评审的行政管理到分级保护的资源平衡,从传承人权益保障到监督机制的完善,都有需要不断深入探讨之处。</p><p class="ql-block"><br></p><p class="ql-block"> 一、法律框架与制度构建</p><p class="ql-block"> 201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的颁布,标志着我国非遗保护进入法治化轨道。然而,法律文本的抽象性与原则性,导致其在实践中面临适用上的诸多困境。例如,法律对非遗的“活态性”特征关注不足,未明确动态保护标准,导致在评审过程中,过度依赖申报文本的书面化呈现,忽视技艺传承的实际生态。某省非遗保护中心调研显示,近30%的申报项目因“材料包装过度”而通过初审,但后续保护计划缺乏可操作性,最终沦为“纸面上的非遗”。</p><p class="ql-block"> 与此同时,配套法规建设相对滞后,地方性法规与部门规章存在内容冲突。以传统工艺振兴为例,文化部门主张“原汁原味传承”,而工信部门则鼓励“创新性开发”,政策打架直接导致企业有些无所适从。更棘手的问题是,非遗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出现某种真空,其集体性、地域性与现行知识产权法的独占性存在冲突。如云南某少数民族刺绣技艺,因缺乏版权登记,被企业仿制成商品牟利,传承人群体维权时却因权属不清屡屡败诉。这种法律供给的不足,使得非遗在商业化浪潮中屡遭掠夺性开发。而更深层的问题在于,法律对非遗的“公共文化”属性定位模糊,导致政府、市场与社会在保护中的权责边界不清。例如,某地非遗项目被企业冠名赞助后,传统仪式内容被大幅删改以迎合商业需求,政府因依赖企业资金支持而默许此类行为,社会公众则因文化认同感缺失提出抗议,三方的这类矛盾,折射出法律规制缺位下的治理混乱。</p><p class="ql-block"> 二、资源平衡与文化认同</p><p class="ql-block"> 非遗的分级保护制度,本意在于实现差异化保护,但它却在运行中衍生出资源分配的“马太效应”。国家级非遗项目凭借政策倾斜获得大量的资金与关注,而基层非遗常因申报门槛高、评审标准严苛而被边缘化。</p><p class="ql-block"> 以传承人补助为例,国家级传承人年均补贴可达2万元甚至以上,而区县级传承人很多2000元甚至不足。这种悬殊差距,直接挫伤了基层保护的积极性。某西部省份调研发现,近半数区县级非遗项目因资金匮乏停止活动,传承人被迫转行。更值得警惕的是,行政干预对文化本真性构成了侵蚀。部分地方政府为完成政绩指标,将非遗申报异化为“文化政绩工程”,某传统舞蹈为迎合评审标准,擅自加入现代舞蹈元素,甚至篡改历史渊源,导致文化内涵的流失。这种“重申报轻保护”的倾向,暴露出考核机制的设计缺陷——评审标准过度量化(如传承人数、活动频次),却忽视社区参与度、文化认同感等软性指标。而问题的根源在于,分级制度未能建立起动态调整的合理机制,一旦项目入选国家级名录,后续保护成效便缺乏持续追踪,部分“僵尸项目”占用大量资源,真正濒危的非遗却可能无人问津。</p><p class="ql-block"> 三、权益保障和制度架构</p><p class="ql-block"> 非遗传承人的权益保障困境在实践中广泛存在,折射出制度设计与现实需求的某种脱节。现行非遗传承人制度采用“政府主导+专家评审”模式,认定标准偏重于技艺水平,常常忽视传承人的社区认同度与代际传承能力。某种传统戏曲类非遗项目,因传承人老龄化严重仍占据名额,导致青年学徒因经济回报低、社会认可度不足而流失。更为严峻的问题是,目前的权益保障普遍缺乏强制力,尽管法律规定传承人享有“传承补助”与“展示机会”,但在地方财政压力之下,补助发放常被挪用甚至克扣。</p><p class="ql-block"> 有相关情况反映,某中部省份非遗传承人联名提出,近三年传承补贴发放延迟率达40%,且部分资金被用于非遗场馆硬件建设,而不是技艺传承的本身。这种忽视,直接导致传承群体老龄化进一步加剧,某地传统木雕技艺传承人平均年龄达62岁,青年从业者不足5%。与此同时,知识产权保护的制度真空,使得非遗创新成果的权属还是界定不清。某地剪纸艺人在传统图案中融入现代元素后,被仿制者以“缺乏独创性”为由侵权,法院却以“非遗属于公共文化资源”为由驳回诉讼,这种司法困境严重挫伤了创新动力。而问题的复杂性在于,非遗的集体属性与现行知识产权法的个人独占性似乎存在根本性的矛盾,若强行套用商标法或者著作权法,不仅难以保护传承人权益,还可能引发社区内部对文化归属权的争议。</p><p class="ql-block"> 四、监督机制与管理效能</p><p class="ql-block"> 监督与管理机制的功能失灵,则让保护政策在落地时被大打折扣。非遗保护涉及文化、教育、旅游等多部门,但权责交叉却导致“多头管理、无人负责”。譬如某地非遗工坊为争取旅游开发资金,擅自改编传统仪式内容,而文化管理部门则以“保护创新”为由予以默许,文物部门则以“破坏原真性”提出整改,从而暴露出监管标准的不统一。</p><p class="ql-block"> 很多所谓的“数字化保护”目前仍然流于形式,部分非遗档案仅完成电子化存储,缺乏动态监测与必要的数据分析。例如某省非遗数据库建成后三年未有更新,近半数的项目资料缺失。而资金使用的效率困境同样存在,中央财政每年拨付非遗专项资金超10亿元,但有关部门的审计发现,部分地区资金却被用于非遗场馆硬件的建设;某地非遗博物馆年耗资数百万元维护,却因缺乏专业讲解员与互动体验设计,沦为“空壳展馆”。这类粗放化的管理,使得本已有限的资源难以发挥应有效用。</p><p class="ql-block"> 而更深层的矛盾在于,非遗保护长期依赖着政府的主导,社会力量与市场机制并没有有效参与。例如,某地尝试引入企业参与非遗旅游开发,但因缺乏良好的契约精神和制度化约束机制,企业过度商业化运作反而导致了文化失真,最终项目被迫中止。这也暴露出监管机制与市场规则的双重缺失。</p><p class="ql-block"> 五、集群参与和社会共识</p><p class="ql-block"> 社会的集群参与不足与认同危机,在某种程度上使得非遗保护陷入到“政府热、民间冷”的尴尬局面。</p><p class="ql-block"> 公众认知的浅层化,使得绝多数人仍将非遗等同于“表演项目”、“老手艺”之类的误认,对非遗项目的文化内涵与生存危机,缺乏更深层的理解。有关机构调查显示,60%的“Z世代”受访者无法列举三项本土非遗,非遗保护被简化为“拍照打卡”的文化消费。市场冲击下的异化风险更不容忽视,资本逻辑的渗透导致非遗被过度商业化。</p><p class="ql-block"> 某传统节庆被包装成“民俗体验套餐”,表演时间从3天压缩至1小时,祭祀仪式则被改造成歌舞秀,文化内核被逐步消解。更严峻的问题在于,部分非遗项目为迎合市场,篡改核心技艺,形成了“伪非遗”的相关产业链条。又如某地传统漆器技艺为了降低成本,改用化学涂料替代天然大漆,虽产量激增,却完全丧失了非遗价值。这种“保护性破坏”,正在消解非遗的文化基因。</p><p class="ql-block"> 问题的症结在于,非遗保护并没有构建起多元共治的文化生态。许多社区缺乏自主保护能力,年轻一代似乎又对传统文化缺乏认同感,导致非遗传承出现了所谓的“代际断层”。某地传统服饰制作技艺因传承人去世,其子嗣又因经济压力放弃了继承,相关知识仅存于老一辈记忆之中,已经面临失传的风险。</p><p class="ql-block"> 六、 协同共治与法治体系</p><p class="ql-block"> 破解非遗法律保护困局,需要构建多层次协同共治的体系。在立法层面上,应当积推动《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的及时修订,明确非遗的“活态保护”标准,建立动态调整机制,对濒危项目实施特殊保护。而针对分级保护导致的资源失衡,可探索“文化价值+传承活力”二维评价模型,中央财政可以设立“基层非遗保护专项基金”,向中西部与人口较少的民族予以倾斜。</p><p class="ql-block"> 在传承人权益保障方面,则需要重构认定的机制,将“社区参与度”、“培养新人数量”纳入考核的指标体系内。要打破终身制,同时探索知识产权信托模式,由地方政府统一管理传统技艺的商业开发收益。不断完善监督评估体系,推行“保护成效第三方评估”的做法,引入高校研究机构与专业社会组织,定期发布非遗保护蓝皮书,利用区块链技术实现技艺传承的全程留痕,智能合约自动分配商业化收益。培育社会共治的文化生态同样关键,推动非遗进校园制度化,将非遗纳入中小学必修课,设立“青少年传承人奖学金”,同时支持社区成立非遗保护的相应组织,赋予其项目申报与资金使用的一定的决策权。唯有让非遗回归生活、融入时代,才能实现“活态传承”与“永续发展”的终极目标。</p><p class="ql-block"> </p><p class="ql-block"> 非遗保护是一场关乎文明存续的系统工程,其法律保护的困境,在本质上是文化治理现代化的一个缩影。从立法滞后到执行偏差,从资源失衡到参与不足,问题的破解既需要制度层面的精细化设计,也依赖全社会文化自觉的培育。当法律真正成为非遗“活态传承”的护航者,当传承人不再困顿于生计与理想的两难,当社区重新找回文化自信与参与热情,非遗才能挣脱“抢救性保护”的桎梏,真正融入现代生活的血脉之中。</p> <p class="ql-block">——————————</p><p class="ql-block">【作者简介】游伟教授,先后任职于华东政法大学法律系、科研处,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上海市文史研究馆(兼任《世纪》杂志社社长),担任领导职务。在中级法院担任审判委员会委员、副院长期间,分管办公室、研究室及商事审判、知识产权、仲裁审查等审判业务。曾任上海市长宁区人大常委会委员、上海市政协委员、上海市知识分子联谊会副秘书长、民盟上海市委法制委员会主任。现为华东政法大学司法研究中心主任,中国诗书画研究会研究员暨海派文化委员会主任,中国刑法学研究会学术委员会委员,并兼任多家高等院校法学院教授。</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