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区公共收益相关规定摘抄

闲庭漫步

<p class="ql-block">小区公共收益相关规定整理</p><p class="ql-block">小区公共收益相关规定摘抄(分类)</p><p class="ql-block">一、公共收益的归属</p><p class="ql-block">《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八十二条: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等利用业主的共有部分产生的收入,在扣除合理成本之后,属于业主共有。</p><p class="ql-block">《兰州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人等利用业主的共有部分产生的收入,在扣除合理成本之后,属于业主共有。</p><p class="ql-block">《兰州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第二十三条:开发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人等利用业主的共有部分产生的收入,在扣除合理成本之后,属于业主共有。</p><p class="ql-block">二、公共收益的使用</p><p class="ql-block">《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八十三条: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费用分摊、收益分配等事项,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业主专有部分面积所占比例确定 。</p><p class="ql-block">《物业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业主所得收益应当主要用于补充专项维修资金,也可以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p><p class="ql-block">《甘肃省物业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性活动的,所得收益应当主要用于补充专项维修资金,也可以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p><p class="ql-block">《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属于擅自进行经营性活动的情形,权利人请求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等将扣除合理成本之后的收益用于补充专项维修资金或者业主共同决定的其他用途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行为人对成本的支出及其合理性承担举证责任。 </p><p class="ql-block">《兰州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该项收益可用于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更新、改造或者补充专项维修资金,也可以根据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p><p class="ql-block">《兰州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第二十三条:该项收益可用于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更新、改造或者补充专项维修资金,也可以根据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 。</p><p class="ql-block">《兰州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工作经费开支范围、标准和业主委员会成员的补助或者工作津贴,由业主大会决定。有公共收益的,从公共收益中支付。</p><p class="ql-block">三、公共收益的经营与管理</p><p class="ql-block">《物业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应当在征得相关业主、业主大会、物业服务企业的同意后,按照规定办理有关手续。</p><p class="ql-block">《甘肃省物业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性活动的,应当在征得相关业主、业主大会、物业服务企业的同意后,按照规定办理有关手续。</p><p class="ql-block">《兰州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物业经营性收益由物业服务人代管的,应当单独列账,扣除约定手续费后,于次年二月底以前交存业主委员会,并将收支具体情况向业主公布;由业主委员会自行管理的,应当以业主委员会名义开设账户,不得以任何个人或者其他组织名义进行管理。</p><p class="ql-block">四、公共收益的公示与监督</p><p class="ql-block">《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四十三条:物业服务人应当定期将业主共有部分的经营与收益情况等以合理方式向业主公开并向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报告。</p><p class="ql-block">《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业主请求公布、查阅共有部分的使用和收益情况等应当向业主公开的情况和资料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p><p class="ql-block">《兰州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业主委员会应及时公示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经营收益及其分配与使用详细情况,每半年向全体业主公布一次,公布时间不少于十五日。业主、物业使用人有权查询、复制相关信息及原始资料并依法实施监督,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人等应当予以配合。</p><p class="ql-block">《兰州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可以委托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对公共收益的收支情况进行年度财务审计和换届财务审计。审计结果应当向全体业主公告三十日。审计费用从公共收益中列支。</p><p class="ql-block">五、违规行为及处罚</p><p class="ql-block">《物业管理办法》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经业主大会同意,物业服务企业擅自改变物业管理用房的用途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收益的,所得收益用于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剩余部分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p><p class="ql-block">《物业管理办法》第六十三条:擅自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对个人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所得收益用于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剩余部分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p><p class="ql-block">《兰州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七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二、三项规定,物业服务人未经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同意,擅自改变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规划用途 ,设置营业摊点,许可或者默许他人利用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从事广告宣传、经营活动的,由市、区(县)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对个人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所得收益用于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的维修、养护,剩余部分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