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受人不收取标的物时的风险负担规则在《民法典》第608条中相关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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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 class="ql-block">《民法典》第六百零八条规定了买受人不收取标的物时的风险负担规则。具体内容为:出卖人按照约定或者依据本法第六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项的规定将标的物置于交付地点,买受人违反约定没有收取的,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自违反约定时起由买受人承担。</p><p class="ql-block">关于该法条,有以下几个关键点需要注意:</p><p class="ql-block">1. 交付地点的确定:</p><p class="ql-block"> 如果当事人有约定的交付地点,出卖人应按规定将标的物置于该地点。</p><p class="ql-block"> 如果当事人未约定交付地点或约定不明确,依据《民法典》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则适用第六百零三条的相关规定来确定交付地点。例如,如果标的物不需要运输,且出卖人和买受人订立合同时知道标的物在某一地点的,出卖人应当在该地点交付标的物;不知道标的物在某一地点的,应当在出卖人订立合同时的营业地交付标的物。</p><p class="ql-block">2. 风险转移的时间点:</p><p class="ql-block"> 一旦出卖人按照约定或法律规定将标的物置于交付地点,并通知买受人收取,若买受人违反约定未收取,则自违反约定时起,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承担。</p><p class="ql-block">3. 法条的目的与意义:</p><p class="ql-block"> 本条规定的目的是为了促使买受人按约定收取标的物,并减少出卖人的损失。通过明确风险转移的时间点,有助于保护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减少因标的物毁损、灭失而产生的纠纷。</p><p class="ql-block">4. 实践应用:</p><p class="ql-block"> 在实际交易中,双方可以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交付地点、交付时间以及风险转移的相关条款,以避免潜在的法律风险。</p><p class="ql-block"> 如果发生争议,双方可以依据本条的规定来界定责任归属,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p><p class="ql-block">综上所述,《民法典》第六百零八条是关于买受人不收取标的物时风险负担的规定,它明确了风险转移的时间点和条件,有助于保护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