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党志军事件中思考的“物命与心命”

模特台上彩云间

<p class="ql-block"><b style="font-size:20px;">从党志军事件中思考的“物命与心命”</b></p><p class="ql-block">自古以来,杀人者偿命,无有变更。党志军因对法官王佳佳的判决不服,将其杀害,法庭给党志军判死刑这是不二选定。</p><p class="ql-block">自从有生命心理学以来,就有一个概念被世人广泛接受,即通过某种形式或载体杀死了某人的心,成为杀人不见血,视为杀人者。</p><p class="ql-block">目前社会活的死人很多,生产线上卓别林似的机器工人,办公楼早九晚五的程序似员工,被房贷、车贷、医疗费用压得喘不过气来的乞求自保者,对如今社会中人生存在的目标、意义的失望而成行尸走肉的躺平者……等等等等,都可称得上是活着的死人。他们是否有第二次生命重生,那就要看他们自己的造化。</p><p class="ql-block">党志军也是一位心被杀死了的不幸者。然而目前世界上没有一个国家刑法规定将人家的心杀死了是犯法的,更别说为此偿命。</p><p class="ql-block">从唯物角度说杀死了人的心并有夺其人的物命,杀死人的心也没有实施杀人的器物,更没有实施杀人行为,因此杀死了他人之心的人从唯物主义角度来说不构成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故意杀人的行为(即有动作行为)才构成故意杀人罪。</p><p class="ql-block">杀死他人的心的人不可能在唯物主义角度取证杀死他人的心的人是杀人犯,从具象看杀死他人的心的人并未实施具体的杀人行为,从这一角度看也不构成犯罪‌。</p><p class="ql-block">因此说,杀人心者,是不见行,不见刀,不见血的。</p><p class="ql-block">杀人有多种形式,最直接的就是白刀子进红刀子出。这是使外在的,物状的物命消亡。这种形式杀人是要抵命的</p><p class="ql-block">另一种就是彻底摧毁人的精神支柱,使人的精神能量彻底消亡。而这种形式杀心是没有法律约束的。</p><p class="ql-block">党志军就属于这类心被外来能量场杀死的不幸者。心命死了,物命又有何其意义?</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