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 class="ql-block">《民法典》第607条是关于需要运输的标的物风险负担的规定,以下是该法条的详细解读:</p><p class="ql-block"> 一、法条原文</p><p class="ql-block">《民法典》第六百零七条规定:“出卖人按照约定将标的物运送至买受人指定地点并交付给承运人后,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承担。当事人没有约定交付地点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六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标的物需要运输的,出卖人将标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后,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承担。”</p><p class="ql-block"> 二、法条释义</p><p class="ql-block">1. 风险转移时间:</p><p class="ql-block"> 当买卖双方约定了交付地点,出卖人需将标的物运送至该地点并交付给承运人后,风险才转移给买受人。</p><p class="ql-block"> 若当事人没有约定交付地点或约定不明确,且依据《民法典》第六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标的物需要运输的,出卖人将标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后,风险即转移给买受人。</p><p class="ql-block">2. 承运人的角色:</p><p class="ql-block"> 承运人需是独立于买卖合同双方之外的运输业者。排除出卖人负责送货上门和买受人自行负责运输的情形。</p><p class="ql-block">3. 风险转移的逻辑:</p><p class="ql-block"> 本条规定符合“交付前由出卖人承担风险,交付后由买受人承担风险”的一般原则。</p><p class="ql-block"> 规定买受人承担运输风险的理由在于,买受人在目的地能及时检验货物,便于在发现货物受损时采取必要的措施,包括减轻损失、向有责任的承运人请求赔偿以及向保险人索赔等。</p><p class="ql-block">4. 法条的应用:</p><p class="ql-block"> 该法条在大量的买卖合同中,尤其是涉及货物运输的国际贸易中,具有广泛的应用。</p><p class="ql-block"> 在国际贸易惯例中,如采取FOB、CIF和CFR条件订立买卖合同时,也都是由买方承担货物在运输过程中的风险。</p><p class="ql-block">5. 与电子商务法的区别:</p><p class="ql-block"> 需要注意的是,《民法典》第六百零七条的规定并不适用于淘宝、天猫、京东等网购平台购买商品的情形。</p><p class="ql-block"> 针对网购平台购买商品,我国《电子商务法》第二十条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按照承诺或者与消费者约定的方式、时限向消费者交付商品或者服务,并承担商品运输中的风险和责任。但是,消费者另行选择快递物流服务提供者的除外。”</p><p class="ql-block"> 三、法条关联</p><p class="ql-block"> 本条结合了原《合同法》第145条与《买卖合同解释》第12条的内容,完善了风险负担规则。</p><p class="ql-block"> 判断是否适用货交承运人风险转移规则时,应当将本条规定与《民法典》第六百零三条的规定结合起来一并考量。</p><p class="ql-block">综上所述,《民法典》第607条是关于需要运输的标的物风险负担的重要规定,它明确了风险转移的时间点和条件,有助于减少买卖双方在交易中的争议,并保护双方的合法权益。</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