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华教育·推广普通话】讲普通话,用规范字——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知识宣传(三)

银海燕

<p class="ql-block">1.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使用,应当符合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规范和标准。 </p><p class="ql-block">2.国家机关以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为公务用语用字。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p><p class="ql-block">3.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以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为基本的教育教学用语用字。 </p><p class="ql-block">4.广播、电影、电视等以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为基本用语用字。 </p><p class="ql-block">5.公共服务行业以规范汉字为基本服务用字,根据需要,可以同时使用规范汉字和当地通用的少数民族文字。 </p><p class="ql-block">6.提倡公共服务行业以普通话为服务用语。 </p> <p class="ql-block">7.学校对教师语言文字应用能力的要求是,熟悉党和国家语言文字方针政策及相关法律法规,普通话水平达标,汉字应用规范、书写优美,具有一定的朗诵水平和书法鉴赏能力,熟练掌握相关语言文字规范标准;具有高度的文化自觉和文化自信;普遍具有自觉推广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与中华优秀文化的意识和自豪感。 </p><p class="ql-block">8.学校对学生语言文字应用能力的要求是,普通话水平达标,口语表达清晰达意,交流顺畅;掌握相应学段应知应会的汉字和汉语拼音,具有与学段相适应的书面写作能力、朗读水平和书写能力;高校学生应具有一定的书法鉴赏能力,具有对中华优秀文化的认同感、自豪感和自信心。 </p><p class="ql-block">9.学校使用的语文教材应当符合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规范标准。 </p><p class="ql-block"><br></p> <p class="ql-block">10.下列情形,应当以规范汉字为基本用字,根据需要,可以同时使用当地通用的少数民族文字: </p><p class="ql-block">(1)报纸、期刊、图书、音像制品等出版物用字; </p><p class="ql-block">(2)影视屏幕、电子屏幕、舞台字幕用字; </p><p class="ql-block">(3)公共场所的设施用字; </p><p class="ql-block">(4)信息处理和信息技术产品用字; </p><p class="ql-block">(5)招牌、广告用字; </p><p class="ql-block">(6)企业事业组织名称; </p><p class="ql-block">(7)产品的包装和说明用字; </p><p class="ql-block">(8)其他面向社会公众的标识性用字。</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