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国租界脚踏车执照收藏

黄振炳

<p class="ql-block"><span style="font-size:18px;">  1897 年,原来设摊修理马车、人力车、自行车的诸同生,在南京路 604 号开办了同昌车行(DONG CHONG CYCLE & MOTOR CO. 上海凤凰自行车厂前身),这是中国第一家自行车商店。南京路同昌车行的店面,实际位置就是在原工部局老闸巡捕房南京路出入口东侧,现在的泰康食品商店处。</span></p> <p class="ql-block"><span style="color:rgb(237, 35, 8); font-size:15px;"> 当年同昌车行门面的历史影像</span></p> <p class="ql-block"><span style="font-size:18px;">  至1900 年,上海已经增加了惠民、曹顺泰等车行,主要经销人力车、马车及自行车零配件,以卖带修,商品畅销,生意相当兴旺。截至 1915 年,上海已有近 20 家自行车商店。当初中国的车行,无论在资历还是规模上,是根本无法和外国车行竞争。英国自行车在当时占据市场主导地位,德、法、美、日也都有自行车进入中国。英国当时经营的品种主要有三枪(Birmingham Small Arms Company,伯明翰武器公司简称B.S.A,在第一次世界大战后用生产武器的优质钢材生产单车,其后成立一家自行车公司,以三支竖立起来的枪作标志,喻意不再打仗。由于三枪单车质量优良,当年享誉世界。国内俗称此品牌为“三枪”)、兰苓(Raleigh)、海格里斯等品牌,还有德国的司麦脱、美国的哈雷戴维逊等品牌,以及各种自行车零件,品种、型号上百种。</span></p> <p class="ql-block"><span style="font-size:18px;">  1926年,上海大兴车行聘请了两名日籍技工,开始组装红马、白马牌自行车销向市场。1927年,上海润大车行也在自制部分零部件的基础上,配以其他进口零部件组装成飞龙牌自行车上市。这些自行车分别参加了1927年上海国货展览会和1928年杭州西湖博览会,展出得到好评。1930年,同昌车行开设自行车制造厂,配以少量进口零部件,组装成平车、童车和三轮运输车等,采用飞马、猛狗、飞人、飞虎、飞熊、飞鹰、燕子等商标,通过上海同昌车行和南京、汉口分行,将产品销往全国各地。从此,上海的自行车事业开始迅速发展。1927年为29130辆,1931年为50844辆,几年时间增长了近一倍,到 1935年达 73144辆。自行车的使用,在公共租界和法租界占比较大。以1935年为例,是年两个租界的自行车占上海总数的60%,而在上海市区中国人的自行车拥有量仅为 40%。以人均拥有量来看,上海的普及程度也是引人关注的。1927年平均每157人中拥有一辆自行车,1935年时就达到了每70人中拥有一辆自行车,而在租界人均拥有自行车数量更多,1935年时平均每 35~60人中可以拥有一辆自行车。</span></p> <p class="ql-block"><span style="color:rgb(237, 35, 8); font-size:15px;"> 1933年上海南京路同昌车行广告画</span></p> <p class="ql-block">   在近代中国,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速和人口的不断聚集,各种各样的交通工具开始在城市的街道上并行不悖,其中脚踏车(自行车)以其便捷的特点逐渐成为市民出行的代步工具。特别是在当时的上海公共租界和法租界,对脚踏车的管理,既反映了城市交通管理的历史演变,同时也折射出上海近代社会变迁的缩影。</p><p class="ql-block"> 关于第一辆脚踏车进驻上海的时间,目前尚无确切记载,能够查阅到的最早记录是1868年。1897年上海公共租界工部局为庆贺英国女王维多利亚即位60周年,特地在赛马场举办了一次脚踏车比赛。此次活动为脚踏车在上海的推广,作了一次直观的宣传。是年,在沪英侨已拥有几百辆脚踏车。上海公共租界工部局曾做过两次统计,分别统计了1889年和1926年在外白渡桥过桥的车辆人马数目,通过对比后发现,到1926年的时候,除了行人、人力车之外,马车、轿子、骑马者皆消失于街头,自行车以仅次于汽车的数量而成为人们更常使用的代步工具。</p> <p class="ql-block">  早在1885年上海公共租界外滩公园的《游览须知》中,就首次出现了针对脚踏车的管理条文,明文规定脚踏车不得入园。这标志着中国社会开始意识到脚踏车作为新兴交通工具所带来的管理需求。然而,这一时期的脚踏车管理还较为零散,没有形成系统的管理体系。到19世纪末,随着脚踏车在租界内的广泛普及,租界当局开始着手制定更为详尽具体的交通规则。1903年,上海市公共租界工部局出台了新式交通规则《上海工部局治安章程》,它首次对自行车交通管理做出了详文明确规定。这些规定包括:乘脚踏车之人应遵照《马路章程》;并应备警铃或别种合式之器,在超越车马或步行之人时应预先摇铃;自日落至日出时,脚踏车须备带明灯;马路两旁之边路,不准脚踏车经过等。这些规定的出台,标志着租界内脚踏车管理开始走向规范化、制度化。</p> <p class="ql-block">  应该说,上海租界进入上世纪三十年代,市政对社会上脚踏车的使用与管理方面已经相当成熟与完备。从1934《工部局脚踏车执照》我们可以清楚地看到,该照列有十项注意事项:<b>1、此项执照除得本局允准外,不得转让别人;2、每车只准乘坐一人;3、车上应装响铃警告行人,惟别种警铃记号一概不准装用;4、日入至日出时,应点明灯,白光在前面应随时明亮,使距离较远处一目了然;5、如未预得本局准许,不得将各项车辆作为广告及宣传之用;6、本局所发给之磁器号码牌,须装于该车后轮左边之横档下(如图);7、无论何项酬劳,银钱不准送给本局各等人员;8、如脚踏车出租与人,应将租车者之姓名、住址登记簿册,载明租钱是否付现,该簿册应随时任凭巡捕阅看;9、领照人住址如有更动,即须函告车务处及捐务处;10、如有违犯照内各条款者,本局当将执照或暂时收回或竟即吊销,并将所存之保银或全数充公或发还一份,均凭本局核定(保银:须照本局酌定数目完纳;捐费:每年或一年以内预缴洋叁元正。(此照亦准在法界驶用)。</b></p> <p class="ql-block"><span style="font-size:15px; color:rgb(237, 35, 8);"> 1934年上海公共租界工部局《脚踏车执照》</span></p> <p class="ql-block">  上海法租界在脚踏车管理方面,基本上采取了跟随公共租界的步伐和策略。在20世纪二三十年代,随着汽车等机动车辆的增多,法租界也出台了针对脚踏车的管理章程。1929年上海法租界颁发的脚踏车执照《脚踏车章程》中规定:<b>“1、凡脚踏车非预先备有捐照不得在法租界内通行;2、凡住在本租界之脚踏车主,均须至法公董局内领取执照,年纳捐洋弍元,此项执照每年调换壹次,本租界及公共租界均可通行,但不准将执照私自顶替,如遇捕房职员查询,一切即须呈验;3、发给捐照时,另给号码牌子一块,上面有年份、号码,该牌子应置定在车上,务使易见两面号码,无论如何不得假造;4、脚踏车上应备响铃一只,他种警号一概禁止。自日落至日出,车前应点灯一盏,放出白光至相当距离地点;5、乘脚踏车人,经过热闹之处及十字路口或街道转角,应须缓行,禁止截断婚丧等队;6、禁止脚踏车在路上聚众及比赛速度,乘车者不准携带第弍人乘坐,并不准将小孩置于车身上;7、凡阶沿上或公园中,脚踏车不准通行,若将车推在手中,则不在此禁;8、禁止在热闹道路上学乘脚踏车;9、乘脚踏车人应遵照行车章程,并服从巡捕记号及命令;10、出租脚踏车者,应备簿子一本,登载租车者之姓名、住址及租费现付与否,此种簿子遇捕房职员查询时,即须呈验;11、凡违本章程者,其罚款自壹元至五元为止,该执照仍得暂扣或吊销,并得将保证金充公(保证金由法公董局裁夺)。</b>这些措施的实施进一步加强及完善了法租界内对脚踏车的管理。</p> <p class="ql-block"><span style="color:rgb(237, 35, 8); font-size:15px;"> 1929年法租界公董局《脚踏车执照》</span></p> <p class="ql-block">  租界内脚踏车管理的成功经验,对上海华界乃至整个近代中国城市的交通法规制定产生了深远影响。1927年,上海淞沪商埠督办公署发布了《脚踏车取缔章程》,这是中国政府单独针对自行车交通安全所发布的第一部现代意义上的法律条规。此后,各地政府纷纷效仿租界的管理经验,出台了一系列针对脚踏车的管理法规。这些法规在内容上大同小异,都是根据当地脚踏车管理的实际需要而制定,并根据不断变化的局势进行增补或删减。1940年,日商小岛和三郎投资50万日元,在上海建成昌和制作所(上海自行车厂前身),雇用员工200人,开始以生产自行车零件为主,后逐步发展为生产26英寸铁锚牌自行车,年产3000辆,其产品除部分供作军需外,其余在上海市场销售。随着自行车这项工业在上海的迅速发展,使租界以外的上海本地使用自行车的人数也逐年飙升。抗战胜利后,上海租界地区为中国政府正式接收。1946年上海市公用局发布《上海市脚踏车管理规则》,是近代中国最为详尽完备的自行车管理规则。</p> <p class="ql-block">  租界内脚踏车管理的成效是显著的。通过制定和执行一系列交通规则和管理措施,有效地减少了交通事故的发生,保障了市民的出行安全。然而,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速和交通工具的多样化,租界内的交通管理也面临着新的挑战。特别是汽车等机动车辆的增多,使得原有的交通规则和管理措施需要进行不断的修订和完善。到新中国成立后,国家根据交通安全和管理需要,各地设立了自行车、手推车等非机动车的注册管理机构,要求所有使用非机动车的人员进行登记注册,并领取相应的号牌或标识。据1953年《上海市自行车行车执照》中“行车守则”规定:<b>1、车辆行驶应遵守陆上交通管理暂行规则,并须听从交通民警之指挥与遵照道路标志交通安全示意线行进。2、本执照应随身携带,以备检查,本执照并不得转借他人。3、车辆在使用期间,应按照本局及税务局公告规定日期,办理换牌纳税,否则不准行驶。4、自行车须直线行进,不得撤把或乱抢档子,冒险超越。5、自行车须靠道路右边行驶,不得在人行道上乘行,并应随时准备刹车,防止肇事。6、自行车不得攀附电车及汽车行驶。7、自行车不得搭客、营业二人共乘。8、夜晚行驶必须燃点灯火,车灯应悬挂于龙头直樑中间,禁用手持电筒及纸灯笼代替车灯。9、应经常注意检查刹车、车铃等设备,如有损坏,应及时修理。</b></p> <p class="ql-block"><span style="font-size:15px; color:rgb(237, 35, 8);">  1953年《上海市自行车行车执照》与配套车牌</span></p> <p class="ql-block">  在执照内页“注意事项”中有四项注明:<b style="font-size:18px;">“1、本执照及号牌只限原车上使用,号牌固定装置在后轮左边车架上。2、车辆转移使用或遗失牌照、迁移地址等,应凭证件随向原登记所办理之。3、车辆停止使用或驶离本市,应携带车辆及牌照,向原登记所办理退牌,否则仍以使用论。4、失窃车辆,应即向该管公安分局及原车辆登记所报告备案。5、本执照所载注意事项系摘要性质,如有不明瞭处,可随时向原登记所询问 </b><span style="font-size:18px;">( 沪上车辆登记所地址:江宁路557号、建国中路28号、公平路612号、延安西路685号、浦东东昌路565号 )。</span>从以上执照中的“行车守则”和“注意事项”看到,新中国政府部门对自行车管理,不仅规范化,且带有更多的人性化,对自行车的使用、维修、报废等方面进行了详细规定。至上世纪末,我国逐渐取消自行车上牌制度。</p> <p class="ql-block"><span style="font-size:15px; color:rgb(237, 35, 8);">  1953年“自行车执照”内“行车守则”与“注意事项”记录</span></p> <p class="ql-block">  综上所述,租界脚踏车的管理历史是近代中国城市交通管理演变的一个缩影。从早期的零散管理到后期的规范化、制度化,租界内脚踏车管理的成功经验,为整个近代中国城市的交通法规制度,提供了有益的借鉴。同时,这一历史也反映了近代中国社会变迁的复杂性和多样性。</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