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 class="ql-block" style="text-align:justify;">行政诉讼法规定,行政行为的相对人以及其他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是否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主要看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时所依据的行政实体法和所适用的行政实体法律规范体系,是否要求行政机关应考虑和保护关系人要求保护的权利或法律上的利益,如果关系人保护的权益,是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时需要考虑和保护的法律上的权益,具备法律主体资格。</p><p class="ql-block" style="text-align:justify;"><br></p><p class="ql-block" style="text-align:justify;">当事人提起行政诉讼应当具有诉的利益,就是其向法院提出的诉讼请求,具有必须通过法院审理并作出判决予以解决的必要性和实效性,即能通过本案审理使纠纷获得实质性地解决。原告现提起撤销之诉的行政诉讼,是以行政诉讼的手段来救济其认为其系案涉所有权人的民事权利,属于效率的诉讼保护,具有诉的利益。</p><p class="ql-block" style="text-align:justify;"><br></p><p class="ql-block" style="text-align:justify;">登记机构在进行物权变动登记之时,系对当事人提交的物权变动证明材料是否符合法定形式进行审查,即形式审查权。不能对物权变动原因行为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审查评价,所以原告应当先行解决变动原因行为的真实性、合法性争议。经司法途径解决原因行为的效力,根据生效法律文书已经被撤销。</p><p class="ql-block" style="text-align:justify;"><br></p><p class="ql-block" style="text-align:justify;">《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行政行为的相对人以及其他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提起诉讼。”是否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主要看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时所依据的行政实体法和所适用的行政实体法律规范体系,是否要求行政机关应考虑和保护起诉人诉请要求保护的权利或法律上的利益,如果起诉人诉请保护的权益,并不是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时需要考虑和保护的法律上的权益,那么其不具备原告主体资格。生效法律文书认为当时涉讼当事人提起行政诉讼应当具有诉的利益,就是其向法院提出的诉讼请求,具有必须通过法院审理并作出判决予以解决的必要性和实效性,即能通过本案审理使纠纷获得实质性地解决。原告现提起撤销之诉的行政诉讼,是以行政诉讼的手段来救济其认为其系案涉房屋所有权人的民事权利,属于无效率的诉讼保护,不具有诉的利益。登记行为是一项行政确认行为,不具有设权效力。不动产物权变动的效力来源于变动原因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应对物权变动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负责。”对当事人提交的物权变动证明材料是否符合法定形式进行审查,即形式审查权。不能对物权变动原因行为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审查评价,所以原告应当先行解决变动原因行为的真实性、合法性争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十九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依照《行政诉讼法》规定,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应当对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就合法性进行审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法释〔2018〕1号)第十三条规定:“债权人以行政机关对债务人所作的行政行为损害债权实现为由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就民事争议提起民事诉讼……。”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在请求行政机关对不动产予以登记、更正登记或撤销登记时,不动产的权属应无争议。</p><p class="ql-block"><br></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