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之过》之九

春光正好

<p class="ql-block">荒芜。25年月5日,下图。</p> <p class="ql-block">干涸,小溪硬化。</p> <p class="ql-block">水景变床单被套,根本没人管。25年6月5日。下图。</p> <p class="ql-block">过期近一年的消防器材仍在使用。25年6月5日,打卡却仍在继续。下图。</p> <p class="ql-block">毁坏绿化自建的自行车棚有更改规划许可证吗,如果没有,大面积毁绿违法,违规建棚更是违法。25年5月27日,下图。</p> <p class="ql-block">将腐朽的木质全部廉价的假草坪遮挡起来,就不用更换木条了。25年5月27日,下图。</p> <p class="ql-block">小区客货梯本该3月份年检完毕,但是到4月9日的时候仍然是未检状态,到12日拍照检查的时候是已检,下次检验日期是26年3月,也就是说电梯年检以年为时长单位对应的是在3月年检结束,工程部人员在聊天记录中也明确确认在3月份年检完毕。可现实是到4月9日的时候客货梯年检还处于未检,电梯处于超期服役状态,这里面就涉及到2个严重的问题,一个是超期服役的电梯给全体业主带来的高风险隐患,二是套取维保资金,严重违法犯罪。</p><p class="ql-block">一、电梯年检的强制性要求 年检周期根据《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条规定: 电梯必须每1年进行一次定期检验,检验由具备资质的第三方检验机构执行。 使用单位(通常为物业公司)需在检验有效期届满前1个月向检验机构申报定期检验。 检验合格标志检验合格后,电梯必须张贴有效的《特种设备使用标志》,标明下次检验日期。若未张贴或标志过期,即视为未按规定检验。 二、超期服役的法律责任与处罚 若电梯超期未检或检验不合格仍继续使用,相关责任主体将面临以下法律后果: 行政处罚 责令停止使用:监管部门有权立即要求停用超期电梯(《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 罚款: 使用单位将被处以3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 若情节严重(如多次违规、引发事故),可能被吊销许可证或营业执照。 对责任人的处罚: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可能被罚款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 刑事责任若因超期使用导致电梯事故,造成人员伤亡或重大财产损失,相关责任人可能依据《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重大责任事故罪)或第一百四十三条(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罪)被追究刑事责任。 民事赔偿超期使用期间发生事故,物业公司或产权单位需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包括医疗费、财产损失等。</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