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事实行为和预备性行政行为

微光

<p class="ql-block">行政事实行为和预备性行政行为是行政行为分类中的两个概念,它们在行政活动中扮演不同的角色。</p><p class="ql-block">行政事实行为:</p><p class="ql-block">行政事实行为是指行政主体在行使职权过程中实施的,不产生法律效果或者不直接产生法律效果的行为。这类行为的特征包括:</p><p class="ql-block">1. 无法律效果:行政事实行为通常不直接设定、变更或消灭行政相对人的权利和义务。</p><p class="ql-block">2. 实践性:行政事实行为往往是行政机关在实施具体行政行为之前的准备或辅助行为。</p><p class="ql-block">3. 多样性:行政事实行为的种类繁多,如咨询、调查、指导、信息提供等。</p><p class="ql-block">4. 可诉性问题:由于行政事实行为不直接产生法律效果,因此在很多情况下不可诉,但在特定情况下,如果对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产生了实际影响,也可能成为司法审查的对象。</p><p class="ql-block">例如,行政机关进行的一次市场调查、发布的一份政策解读报告等,都属于行政事实行为。</p><p class="ql-block">预备性行政行为:</p><p class="ql-block">预备性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为了作出最终的行政决定而进行的准备工作,这些行为本身不直接产生法律效果,但其目的是为了后续的行政行为作准备。预备性行政行为的特征包括:</p><p class="ql-block">1. 目的性:预备性行政行为是为了最终作出一个具有法律效果的行政决定。</p><p class="ql-block">2. 过程性:这类行为发生在最终行政决定作出之前,是行政程序的一部分。</p><p class="ql-block">3. 辅助性:预备性行政行为本身不具有终局性,它是为了辅助最终行政行为的作出。</p><p class="ql-block">4. 可诉性问题:预备性行政行为通常不可单独提起诉讼,但其合法性可能会在最终行政行为的诉讼中被审查。</p><p class="ql-block">例如,行政机关在制定一项规章前的公开征求意见、进行环境影响评估等,都是预备性行政行为。</p><p class="ql-block">总结来说,行政事实行为和预备性行政行为都不直接产生法律效果,但它们在行政程序中起着不同的作用。行政事实行为更多地体现在行政活动的日常实践中,而预备性行政行为则更多地与行政决策的过程相关联。两者在行政诉讼中的可诉性也有所不同,通常需要结合具体案情来判断。</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