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特种设备不需要办理使用登记证?如何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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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 class="ql-block"><b style="font-size:22px;">在特种设备目录范围内,有些设备是不需要办理注册登记的,有些设备不是按台办理使用登记的,具体规定如下:</b></p><p class="ql-block"><b style="font-size:22px;">(一)技术规范规定TSG08-2017《特种设备使用管理规则》第3.3条,对定了不需要办理使用登记的特种设备,具体如下:其中,D级锅炉在TSG11-2020《锅炉安全技术规程》中参数划分如下:</b></p><p class="ql-block"><b style="font-size:22px;">(二)文件规定在“质检总局办公厅关于压力管道气瓶安全监察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质检办特〔2015〕675号)”文件中:“(八)关于压力管道使用登记。长输(油气)管道和公用管道使用登记已列入行政许可改革范围,总局和各地质监部门暂停办理长输(油气)管道、公用管道的使用登记。工业管道仍须按《压力管道使用登记管理规则》(TSG D5001-2009)的规定办理使用登记。”因此,长输(油气)管道和公用管道使用登记是暂停办理的。</b></p><p class="ql-block"><b style="font-size:22px;">(三)不需要单独办理的情况1.在TSG08-2017第3.2.2条按单位办理使用登记的特种设备,气瓶(车用气瓶除外)、工业管道应当以使用单位为对象向登记机关办理使用登记。也就是说这些设备不单独办理使用登记证,而是以使用单位为单位办理,如果新增设备,使用登记证不变,只用更新注册登记表。2.在“质检总局办公厅关于压力管道气瓶安全监察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质检办特〔2015〕675号)”文件中:“(六)关于压力管道安装。持有压力管道安装许可证的单位在安装压力管道的同时可以安装与其连接的压力容器或整装锅炉,并由具备相应资质的安装监检机构一并实施安装监督检验。锅炉与用热设备之间的连接管道总长小于等于1000米时,该锅炉及其相连接的管道可由持有锅炉安装许可证的单位一并进行安装,由具备相应资质的安装监检机构一并实施安装监督检验,并可随锅炉一并办理使用登记。管道总长超过1000米时,与锅炉连接的管道必须由持有压力管道安装许可证的单位进行安装,并单独办理压力管道使用登记。”这个规定一直有歧义,"就是连接管道总长小于等于1000米时,随锅炉一并办理使用登记,是单独办理呢?还是锅炉使用登记证上进行描述(各地实际办理的情况不统一)?这段管道是锅炉范围内管道还是压力管道?这段管道该如何界定和定期检验?但实际锅炉规范中锅炉范围内管道有着明确的规定,详见锅炉的范围内管道和压力管道的划分。</b></p><p class="ql-block"><b style="font-size:22px;">所以笔者认为:应该随锅炉一并办理使用登记,但是单独的使用登记证,如果管道属于锅炉范围内,则不用单独办理,如果不属于锅炉范围内,则应单独的办理压力管道使用登记证,这里的“随锅炉一并办理”指的是这段管道安装资质是随锅炉的安装资质。以上就是不用办理注册登记设备情况,这些设备也不需要定期检验,但是使用管理还是参照TSG08-2017《特种设备使用管理规则》,其次,不按单独设备办理注册登记等情况也得注意。</b></p> <p class="ql-block"><b style="font-size:22px;">补充:TSG21-2016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第7.1.11条,简单压力容器的使用管理专项要求中,简单压力容器也不需要办理使用登记手续。</b></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