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 class="ql-block" style="text-align:center;"><b style="font-size:22px; color:rgb(22, 126, 251);">不构成拒执罪的三种情行</b></p> <p class="ql-block">一、没有同时侵犯国家法益与个人法益的不构成拒执罪关于拒执罪的保护法益,国内外刑法理论主要有三种观点。第一种观点可谓国家法益说。将本罪中的国家法益表述为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的顺利执行。第二种观点可谓个人法益说。拒执罪所保护的法益是私法主体的债权或利益。第三种观点可谓复合法益说或者重叠的保护说。亦即,拒执罪的保护法益包括国家法益与个人法益。</p><p class="ql-block">上述国家法益与个人法益不是选择性的,而是只有当行为同时侵犯这两个法益时,才成立拒执罪。如果行为仅妨害了裁判的顺利执行,但没有侵犯权利人的人身与财产法益,或者虽然侵犯了权利人的人身与财产法益,但没有妨害裁判的顺利执行,均不成立拒执罪。在此意义上说,拒执罪的国家法益与个人法益同等重要、难分主次。不过,相对于作为国家法益的裁判的顺利执行而言,本罪是实害犯;相对于权利人的人身与财产法益而言,本罪可能只是危险犯。亦即,拒不执行裁判的行为妨害了裁判的顺利执行,但并没有给权利人的人身与财产权益造成任何危险的,或者权利人放弃了自己的权利的,就不成立拒执罪;反之,拒不执行裁判的行为妨害了裁判的顺利执行,但由于法院的强制执行等没有给权利人的人身与财产法益造成实害但有造成实害危险的,仍然可能成立本罪。</p> <p class="ql-block">二、只要法院强制执行就能够执行的不宜认定拒执罪本罪虽然是不作为犯,但单纯不执行判决、裁定的行为一般不能评价为“拒不执行”;只有以相应的作为方式不执行判决、裁定的,才可能成立本罪。</p><p class="ql-block"><span style="color:rgb(22, 126, 251);">《立法解释》所规定的“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前四种情形,均要求发生“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结果。换言之,根据《立法解释》的规定,拒执罪属于结果犯,只有发生了这一结果才成立犯罪。既然如此,《立法解释》第5项规定的“其他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也必须以“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为前提。显然,在只要强制执行就能够执行的情形下,不应认定行为人的行为构成拒执罪。因为只要强制执行就能够执行,就不属于“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情形。</span></p> <p class="ql-block">盾,有通过恶意串通的方式转移售房款规避执行的嫌疑。执行法官依法将该案线索移送至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后李某迫于压力,将全部案款履行完毕。在本文看来,对这样的案件不宜认定为拒执罪。因为只要法院强制执行,就不会致使判决无法执行;而且,李某后来执行了判决,没有发生“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结果。</p><p class="ql-block"><span style="color:rgb(22, 126, 251);">再如,2019年8月,张某友、李某华夫妻二人以镇政府在拆迁安置中未按规定给其孙女分配房屋为由,非法占用了二人居住的某安置房小区内的一套由小区业主委员会管理的物业用房。小区业委会与二人协调无果后起诉至某市基层人民法院,法院一审判决二人返还房屋。张某友、李某华不服判决,向某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后被驳回。二审判决生效后,张某友、李某华仍不履行判决确定的在限定时间内搬离涉案房屋的义务,小区业委会遂向某市基层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某市基层人民法院受理立案后,于2021年2月至4月向张某友、李某华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强制迁出公告、涉嫌拒执罪预告书,但二人仍拒不迁出涉案房屋。后法院以张某友、李某华二人涉嫌拒执罪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公安机关以张某友、李某华二人涉嫌拒执罪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本文认为,不应认定二人的行为成立拒执罪。一方面,按照《解释》的规定,只有在采取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后仍不搬离房屋,才可能构成犯罪。但是,在本案中,法院并没有采取强制措施。另一方面,即使在采取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后仍不搬离房屋,如若只要法院强制执行就能够执行,行为人并不对强制执行本身实施妨害行为,就不宜认定为拒执罪。</span></p> <p class="ql-block"><span style="color:rgb(255, 138, 0);">三、诉讼开始后、裁判生效前实施隐藏、转移财产等行为,导致在判决、裁定生效后确实没有能力执行判决、裁定的,不应认定拒执罪</span></p><p class="ql-block"><span style="color:rgb(255, 138, 0);">果行为人在诉讼开始后、裁判生效前实施隐藏、转移财产等行为,但是,在裁判生效后,没有实施伪造、毁灭、隐匿有关履行能力的重要证据等行为,没有妨碍人民法院查明行为人的财产状况的,也不能以拒执罪论处。</span></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