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号镇关于露天焚烧秸秆处罚案例通报

本号镇

<p class="ql-block">  3月13日,执法中队巡查发现本号镇亚欠村有村民王某某露天焚烧秸秆,且本人对自己焚烧秸秆的违法行为供认不讳,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海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四十六条规定以及《海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七十条规定,并按照规定给予王某某罚款伍佰元的行政处罚。</p><p class="ql-block"> 执法中队工作人员对王某某从法律法规、环境污染等方面进行了耐心细致的讲解,当事人当场表示,深刻认识到了自身违法违规行为是不正确的,并保证今后会遵纪守法,不再出现此类行为。</p> <p class="ql-block"><span style="color:rgb(237, 35, 8);">温馨提示:焚烧秸秆是违法行为</span></p><p class="ql-block"><b>《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有关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禁止焚烧秸秆,违者将被依法进行行政处罚,情节严重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凡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可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焚烧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垃圾以及其他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的,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故意焚烧造成公私财产损失的,由公安机关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严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b></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