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 class="ql-block">①必须了解历史时期的时代背景</p><p class="ql-block">1985年1月1日在国有企业试行合同制职工,1986年1月1日在全国正式实施。实施前国有企业分为正式职工,计划内临时工和计划外临时工。这次实行就是把国有企业的临时工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称为全民合同制工人。试行前的临时工工龄在退休时不但计算工龄,还算为视同缴费年限。</p><p class="ql-block">国发1986年77号文件关于工龄认定的具体规定如下:</p><p class="ql-block">工龄计算方法:计划经济时期的临时工,在转为劳动合同制职工后,其最后一次在本单位从事临时工的工作时间与被招转为劳动合同制职工后的工作时间可以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具体来说,1986年9月前从事临时工期间的连续工龄可视为缴费年限;而1986年10月以后从事临时工期间的连续工龄,则需按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后,才能计算为缴费年限。</p><p class="ql-block">政府责任:对于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职工在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前,其视同缴费年限期间应当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由政府承担。当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出现支付不足时,政府将给予补贴。</p><p class="ql-block">实施时间和背景:这些规定自1986年10月1日起开始实施,旨在通过劳动合同制改革劳动制度,废除“子女顶替”制度,并加强劳动人事部门的组织建设,建立劳动争议仲裁和社会劳动保险机构。</p><p class="ql-block">这些规定对当时的劳动市场和工人权益产生了深远影响,确保了工龄的连续计算和养老保险的顺利过渡。</p> <p class="ql-block">②必须了解历史时期的政策方针:</p><p class="ql-block">A中国的社会保障制度经历了从无到有的发展历程,始建于20世纪50年代初期,在20世纪80年代中期伴随经济体制改革进入全面而深的制度变革时期。变革前的社会保障制度总体与计划经济体制相适应,以单位包办社会保障事务为主。1986年国家提出了社会保障社会化的原则,随后几年的重大事件均与国有企业改革尤其是国有企业的劳动体制改革密切相关。到了90年代中期,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社会保障领域进行了多项改革,1995年3月1日,国务院发出《关于深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通知》,确立了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养老保险制度模式,包括医疗保险制度改革、失业保险制度等,我国初步构建起了现代社会保障制度的基本框架。</p><p class="ql-block">B1992年以前合同制工人工龄认定的政策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余例及相关实施细则》相关规定,合同制工人在满足一定条件下,可以视同正式职工,亨有相应的工龄待遇。1.连续工作満10年以上,根据条例规定:合同制工人在同一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以上即可认定为正式职工,亨冇相应的工龄待遇。2.特殊贡献或杰出表现,除了连续满10斤以外,如果合同制工人在工作中取得特殊贡献或杰出表现也可以获得工龄认定!</p><p class="ql-block">劳动合同实施条例第七条:职工名册应当包括劳动者姓名,性别、公民身份证号码、户箱地及常住址、联系方式、用工形式、用工起始时间、劳动合同期限等内容!</p> <p class="ql-block">③时代在进步,用现代文明方法处理过去时代事件,是时代的进步需要。</p> <p class="ql-block">原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对临时工等问题的请示的复函》(劳办发【1996】238号)明确:“《劳动法》实施以后,所有用人单位与职工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度,各类职工在用人单位享有的权利是平等的。</p><p class="ql-block">是否成立劳动关系,应根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法律规定和国务院、劳动部门法规、规章、政策予以认定。即使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依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