芦笛说邮(14)

芦笛说邮

<p class="ql-block"><span style="color:rgb(237, 35, 8);">  一份贴有“红军邮”邮票的包裹单</span></p> <p class="ql-block">  这份贴有“红军邮”邮票的包裹单,寄件人是黑龙江讷河长发王xx,收件人是大连轻工学院宋xx.销票日戳为1996年11月2日,包裹单号码572,包裹内邮寄的是干粉皮,包裹重量5820克,包裹资费12. 45元,保价费0. 3元,共计12. 75元。 包裹单正面贴普27-2元票5枚,背面贴普27-2元,5分,普23-20分,10分各一枚,“红军邮”二枚,计12. 75元,所付邮资与包裹单共计资费吻合。</p><p class="ql-block"> 包裹单上加盖“商包”和“收寄人员”名章。邮件到大连日戳为1996. 11. 9日,投递日戳为1996. 11. 14,投递人员盖章,正面上方加盖“请在三日内带证件、名章到轻工学院邮局领取,过期按规定收取保管费”。该包裹是11月15日领取的,超三天,付保管费1. 50元,贴普23-20分x7枚,10分一枚。</p><p class="ql-block"> 这是一份“红军邮”邮票试用期间贴于包裹单上使用的,邮电部455号文件明确规定“红军邮”邮票只能邮寄国内水陆路普通信函、挂号、航空信函,其它一律不允许邮寄。此包裹单贴“红军邮”邮票是超范围使用,违规。另外还是非义务兵战士使用,邮电部455号文件规定,“义务兵专用邮票”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出售、赠送及投放集邮市场进行交易”。邮政总局也在一份文件中明确解释:非义务兵战士不可以使用“义务兵专用邮票”交寄信件。所以这件贴“红军邮”邮票的包裹单居于多种违规使用。图1、图2。</p><p class="ql-block"> </p> <p class="ql-block"> 图1</p> <p class="ql-block"> 图2</p> <p class="ql-block">  然而,正是这份在“红军邮”邮票试用期间违规使用的包裹单,成为了编组“红军邮”邮集不可或缺的珍贵邮品。它不仅见证了那段特殊的历史时期,也成为了集邮爱好者们梦寐以求的珍藏。</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