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 class="ql-block">美国宪法自1787年制定以来,历经多次修改,截至2024年,237年间共通过了27条宪法修正案。第十修正案保证了居民最根本的权利!具体时间线和修改明细如下:</p><p class="ql-block">美国宪法最重要的权利法案</p><p class="ql-block">一、宪法修正案时间线及内容</p><p class="ql-block">1. 1791年通过10条修正案,即《权利法案》:(附后)</p><p class="ql-block">确保了公民的多项基本权利,如言论自由、宗教信仰自由、持有和携带武器的权利、陪审团审判的权利等。</p><p class="ql-block">明确了公民的人身、住宅、文件和财产不受无理搜查和扣押的权利等。</p><p class="ql-block">2. 1795年,第十一条修正案:</p><p class="ql-block">主要涉及联邦司法管辖权的限制,明确了联邦法院对一州公民或外国公民对另一州提起的诉讼的管辖权问题。</p><p class="ql-block">3. 1804年,第十二条修正案:</p><p class="ql-block">修正了总统和副总统的选举程序,规定总统和副总统分别由选举人团选举产生,而不是像原来那样得票最多者为总统,次多者为副总统。</p><p class="ql-block">4. 1865年,第十三条修正案:</p><p class="ql-block">废除了奴隶制和强迫劳役,除非是作为对犯罪的惩罚。</p><p class="ql-block">5. 1868年,第十四条修正案:</p><p class="ql-block">定义了美国公民的资格,包括在合众国出生或归化合众国并受其管辖的人。</p><p class="ql-block">规定任何一州,都不得制定或实施限制合众国公民的特权或豁免权的法律;不经正当法律程序,不得剥夺任何人的生命、自由或财产;在州管辖范围内,也不得拒绝给予任何人以平等法律保护。</p><p class="ql-block">6. 1870年,第十五条修正案:</p><p class="ql-block">赋予了黑人男性选举权,规定合众国公民的选举权,不得因种族、肤色或以前是奴隶而被合众国或任何一州加以拒绝或限制。</p><p class="ql-block">7. 1913年,第十六条修正案:</p><p class="ql-block">授权国会有权对任何来源的收入规定和征收所得税,无需在各州按比例分配,也无需考虑任何人口普查或统计。</p><p class="ql-block">8. 1913年,第十七条修正案:</p><p class="ql-block">规定美国参议院由各州人民直接选举产生,改变了原来由各州议会选举参议员的方式。</p><p class="ql-block">9. 1919年,第十八条修正案:</p><p class="ql-block">禁止在美国国内制造、运输、销售酒类(后被第二十一条修正案废除)。</p><p class="ql-block">10. 1920年,第十九条修正案:</p><p class="ql-block">赋予妇女选举权。</p><p class="ql-block">11. 1933年,第二十条修正案:</p><p class="ql-block">规定总统和副总统的任期自当选后的1月20日开始,国会也于1月3日开始开会,以缩短选举后到就职之间的时间间隔,并明确了如果总统当选人在规定的就职时间前死亡,副总统当选人应成为总统。</p><p class="ql-block">12. 1933年,第二十一条修正案:</p><p class="ql-block">废除第十八条修正案,即废除了禁酒令。</p><p class="ql-block">13. 1951年,第二十二条修正案:</p><p class="ql-block">对总统的任期进行限制,规定任何人不得当选总统超过两次;无论何人,在他人当选总统任期内担任总统或代理总统超过两年者,不得当选担任总统职务超过一次。</p><p class="ql-block">14. 1961年,第二十三条修正案:</p><p class="ql-block">给予哥伦比亚特区在总统选举中的选举人票,选举人的数量等于该特区如果是一个州时应分得的参议员和众议员人数之和,但不得超过人口最少的州的选举人人数。</p><p class="ql-block">15. 1964年,第二十四条修正案:</p><p class="ql-block">禁止在联邦选举中以缴纳人头税或其他税作为投票的条件。</p><p class="ql-block">16. 1967年,第二十五条修正案:</p><p class="ql-block">明确了总统职位出现空缺或总统丧失履行职务能力时的程序,包括副总统成为总统、副总统职位空缺时的填补等。</p><p class="ql-block">17. 1971年,第二十六条修正案:</p><p class="ql-block">降低了公民的投票年龄,规定年满十八岁和十八岁以上的合众国公民的选举权,不得因年龄而被合众国或任何一州加以拒绝或限制。</p><p class="ql-block">18. 1992年,第二十七条修正案:</p><p class="ql-block">规定了国会议员的薪资调整生效时间,即众议员和参议员的薪资调整应在国会选举之后进行,且在新一届国会开始之前不得生效。</p> <p class="ql-block">第一修正案(1791 年 12 月 15 日批准)国会不得制定关于下列事项的法律:确立国教或禁止信教自由;剥夺言论自由或出版自由;或剥夺人民和平集会和向政府请愿伸冤的权利。</p><p class="ql-block">第二修正案(1791 年 12 月 15 日批准)纪律严明的民兵为保障自由州安全所必需,人民持有和携带武器的权利不得侵犯。</p><p class="ql-block">第三修正案(1791 年 12 月 15 日批准)未经房主同意,士兵在和平时期不得驻扎在任何住宅;除依法律规定,战时亦不得驻扎。</p><p class="ql-block">第四修正案(1791 年 12 月 15 日批准)人民的人身、住宅、文件及财产安全不受无理搜查和扣押之权利不得侵犯;除非依据可能成立的理由,以宣誓或代誓宣言保证,并具体说明搜查地点和扣押之人或物,否则不得签发搜捕状。</p><p class="ql-block">第五修正案(1791 年 12 月 15 日批准)除非根据大陪审团的报告或起诉书,任何人不受死罪或其他重罪的审判,惟于战争或公共危险期间发生在陆、海军中或民兵中的案件除外;任何人不得因同一罪行而两次遭受生命或身体危害;不得在任何刑事案件中被迫自证其罪;若无正当法律程序,不得被剥夺生命、自由或财产;若无公平赔偿,私有财产不得被征为公用。</p><p class="ql-block">第六修正案(1791 年 12 月 15 日批准)在一切刑事诉讼中,被告享受如下权利:由罪行发生所在州和地区之公正陪审团予以迅速和公开审判,而该地区应事先已由法律确定;得知控告之性质与理由;同原告证人对质;以司法程序获得对其有利的证人;并得到律师帮助为其辩护。</p><p class="ql-block">第七修正案(1791 年 12 月 15 日批准)在习惯法诉讼中,若其争执价额超过二十美元,由陪审团审判之权利则受到保护;而除非按照习惯法规则,由陪审团裁决之事实不得在合众国任何法院中重新审查。</p><p class="ql-block">第八修正案(1791 年 12 月 15 日批准)不得要求过重的保释金,不得课以过高的罚款,不得施予残酷和逾常的刑罚。</p><p class="ql-block">第九修正案(1791 年 12 月 15 日批准)本宪法中列举的某些权利,不得被解释为否认或轻视其他由人民所保留的权利。</p><p class="ql-block">第十修正案(1791 年 12 月 15 日批准)凡宪法未授予合众国行使,亦未禁止各州行使的各种权力,均保留给各州政府或人民。</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