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转让增加履行费用在《民法典》第550条中相关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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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 class="ql-block">《民法典》第五百五十条的内容是:因债权转让增加的履行费用,由让与人负担。</p><p class="ql-block">这一法条明确了在债权转让过程中,如果因转让行为导致履行费用增加,那么这部分增加的费用应当由债权的让与人(即原债权人)来承担。这是基于合同的相对性原则以及公平原则而制定的。债权转让后,虽然债务人向新的债权人履行债务,但转让行为本身可能带来的额外费用,如通知费用、变更登记费用等,并不应由债务人或新的债权人承担,而应由发起转让的让与人负责。</p><p class="ql-block">在实践中,这一规定有助于明确债权转让过程中的费用承担问题,减少因费用承担不清而产生的纠纷。同时,也提醒债权人在进行债权转让时,要充分考虑转让行为可能带来的额外费用,并合理安排费用的承担方式,以确保转让的顺利进行。</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