效能热线

破冰回暖

<p class="ql-block">效能热线</p> <p class="ql-block">2024.12.12.效能热线</p><p class="ql-block">1、反映了业委会成立受阻。</p><p class="ql-block">2、广告收入归业主,要求物业作出方案</p><p class="ql-block">3、33号电梯间暖气漏水,住建局监督及时修复。</p><p class="ql-block">4、1235号楼房产证问题。魏局长说没问题。可拨打他的电话18568823330。</p><p class="ql-block">5、维修基金的使用情况,</p><p class="ql-block">魏局长说严加看管。</p><p class="ql-block">6、南北大门人行通道常开,业主充电器丢失问题。</p><p class="ql-block">安阳县住建局魏局长都一一记下回头提出解决方案。</p><p class="ql-block"> 2024.12.12.</p> <p class="ql-block">非常感谢县政府领导做客电台,亲自听取百姓的呼声。我们代表建业桂园东府部分业主,反映几个问题。请问主持人我是一个一个的说呢,还是我一起反映完了之后再统一听领导答复?</p><p class="ql-block">一是小区业主委员会成立受阻,二是监管不作为,导致业主利益受损的问题。</p><p class="ql-block"> :今年初经白璧镇政府批准小区成立了业主委员会筹备组。筹备组的任务就是召开首次业主大会,成立小区的业主委员会。</p><p class="ql-block"> 鉴于小区户数多、入住率低的实际情况,如采用传统的开会投票选举业委会代表的方式,参会人数肯定达不到2/3的法定人数。筹备组同意以楼栋为单位建立业主微信群选举投票。这在第3次筹备组会议纪要中都有纪录。</p><p class="ql-block"> 但自从开发商代表担心通过业主微信群成立业委会后会换掉他们的物业公司,提出书面质疑后。两位筹备组组长就否定了前期筹备组的决定。在第4次筹备组会上提出:由亚龙湾居委会建立微信群,让小区1840户业主带上身份证、户口本、不动产证,还要写承诺书按指纹到居委会加入他们的微信群。</p><p class="ql-block"> 业主代表质疑:成立业主委员会是谁的权利?两位组长有权力擅自否定筹备组的决定吗?</p><p class="ql-block"> 民法典第277条第一款赋予业主的权利就是:“业主可以成立业主委员会”。该条第2款同时规定“居民委员会应当对设立业主大会和选举业主委员会给予指导和协助。”</p><p class="ql-block"> 民法典规定居委会的义务是指导和协助,而不是主导和替代。亚龙湾居委会这种越俎代庖,不经业主同意制定的方案,本身就不符合民法典的规定。</p><p class="ql-block"> 两位组长在第4次筹备组会议纪要中写道:“依据《河南省物业管理条例》第28条第2款,政府及社区坚持以实名制认证为前提进行选举。”经查,该条款原文规定的是:“在满足实名投票的前提下,提倡采用信息化技术手段进行业主大会表决方式。”而不是所谓的“以实名制认证为前提进行选举”。两位组长擅自改动法条,很明显是在规避法律。</p><p class="ql-block"> 该条款恰恰说明了用业主微信群投票正是政府提倡的表决方式。而且我们设计的业主微信群必须使用楼号、房号作为微信名。如:7号楼2楼4号的业主,微信名就是7-204。外人进群是很难冒名顶替的。关健是我们还要求让居委会工作人员进入业主群,对照开发商提供的业主名单册。逐一对照核实业主身份,确保实名投票。</p><p class="ql-block"> 同时业主代表还指出:亚龙湾居委会要求业主带上身份证、不动产证、留下电话等,这些均属于业主个人信息。依据民法典第1034条和1035条规定,个人信息是受到法律保护的。 亚龙湾居委会是个群众性自治组织。不属于民法典1039条授权收集个人信息的国家机关等法定授权机构。其强行收集业主个人信息是违法行为。</p><p class="ql-block"> 由于业主对他们的方案有意见,他们就中止召开筹备组会议。经市长信箱、效能热线、市、县、镇及人民日报网多方反映三个多月过去了,终于在12月2日亚龙湾居委会召开了一次小区居民代表会。但是这个会议不是讨论业主委员会事宜,而是强推小区成立物业管理委员,为什么说是“强推”?因为按照河南省住建厅物管会试行办法第五条,要求“未达到成立业主大会条件的”组建物管会,我们小区己被政府批准成立了业委会筹备小组,完全达到了成立业主大会的条件。不符合文件中组建物管会的情形。即便按亚龙湾居委会说的小区成立物管会,说一个月就可以成立物管会,至今十多天过去了,也没有任何消息。</p><p class="ql-block"><br></p><p class="ql-block">.希望领导深入社区,了解业主真实意愿,不能只偏听居委会的一面之词,所行的每一步都要有法律依据。真正依法推进小区业主委员会的成立。</p><p class="ql-block"> 下面反映第二个问题:希望监管部门履行监管职责。 目前小区业主缴纳的装修押金,业主缴纳的物业费,电梯海报和投屏广告收入都不是收到小区的物业,而是被物业的上级安阳建业物业公司收去了,结果是业主装修完毕后不能及时退回押金,小区的保安的工资拖欠导致20多天小区三个大门无人看守。小区的广告等公共收入,业主不能依法享有。其中重要原因就是因为小区物业不具备法人资格,没有行账户造成的。</p><p class="ql-block">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第32条规定:“从事物业管理活动的企业应当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民法典第937条物业服务合同是物业服务人在物业服务区域内为业主提供的服务)</p><p class="ql-block">当我们将这一问题反映给安阳县住建局的李西明副局长后,李局长却说,“现实情况都是这样”。业主问:按你局长说的现实情况都是这样法律条款就无效了吗?监管部门是怎样履行监管义务的?正是由于监管部门的不作为, 我们小区的物业经济不独立,以至于法律赋予业主的权益得不到保障。</p><p class="ql-block"> .民法典第282条规定:业主共有部分产生的收入属于业主共有。要求监管部门监督小区物业尽早公布近两年的广告收入并将属于业主部分的资金专户保存,公布属于业主收入资金的分配方案。(如果基层领导都不依法履职,不依法为民。业主的权利怎样才能得到保障?)</p><p class="ql-block"> </p><p class="ql-block">三、电梯间暖气漏水,对电梯安全运行造成危险。据说500块钱就能解决的问题,物业经理已多次与开发商联系修理,无果。希望监管部门过问并解决此事。</p><p class="ql-block">四、1、2、3、5#的房产证什么时候能发?</p><p class="ql-block">五、民法典第281条规定定维修基金的所有权属于业主共有。想了解一下现在小区的维修基金的使用情况?</p> <p class="ql-block">效能热线反映的问题录音</p> <p class="ql-block">2024.12.12.效能热线提出的6个问题,电梯间漏水问题已解决。</p><p class="ql-block"> 挖开地板,漏出暖气管,测出是弯头漏水,换了弯头,盖上了新的地板砖。</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