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 class="ql-block"> 2024年12月12日01时,吉阳大队在新风路与祥瑞路交叉口开展夜查涉酒驾驶交通违法行动。期间,执勤民警发现琼BDC60**的小型轿车,有酒驾嫌疑,随即对驾驶人黄某华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含量为24mg/100mL,经三亚市中医院法医毒物司法鉴定所检验,黄某华血液乙醇含量27mg/100mL,已构成饮酒驾驶机动车。经进一步核查,马黄某华于2020年11月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海南省陵水黎族自治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处罚过一次,属于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p><p class="ql-block"> 吉阳大队办案民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规定,对该名驾驶员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交通违法行为,作出行政罚款2000元、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并处行政拘留10日。</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