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 class="ql-block">《民法典》第496条的内容关于格式条款及其使用人的义务,以下是详细解读:</p><p class="ql-block"> 一、格式条款的定义</p><p class="ql-block">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这种条款的特点在于其预先拟定性和未与对方协商性,通常用于大量、重复的交易中,以提高交易效率。</p><p class="ql-block"> 二、使用人的义务</p><p class="ql-block">1. 遵循公平原则: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这意味着格式条款的内容应当公平合理,不得单方面地偏袒提供方或损害对方的利益。</p><p class="ql-block">2. 提示和说明义务: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需要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对方注意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等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并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这里的“合理方式”通常包括字体加粗、颜色区别、位置突出等,以确保对方能够注意到这些重要条款。同时,如果对方对这些条款有疑问或要求解释,提供方应当予以说明。</p><p class="ql-block"> 三、法律后果</p><p class="ql-block">如果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致使对方没有注意或者理解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那么对方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这意味着这些未得到合理提示和说明的条款将不会被视为合同的一部分,对方无需受其约束。</p><p class="ql-block"> 四、实例说明</p><p class="ql-block">假设某通讯公司提供的校园卡续约合同中,包含了一项关于提前注销需要交纳全部合约使用费的条款。如果该通讯公司未以合理方式提示秦某注意该条款,并在秦某询问时未予以说明,那么秦某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因此,如果秦某提前注销校园卡,他无需按照该条款支付全部合约使用费。</p><p class="ql-block">综上所述,《民法典》第496条对格式条款及其使用人的义务进行了明确规定,旨在保护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交易的公平和效率。在签订合同时,双方应当注意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确保合同的合法性和有效性。</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