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 class="ql-block"> 为落实《海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中共海南省委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南省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行动方案的通知》(琼发〔2022〕18号)《文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定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的通告》(文府〔2020〕175 号),加强移动源大气污染防治,加大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监管和执法力度,切实改善我市空气质量,近期我市联合开展非道路移动机械督导检查工作。</p> <p class="ql-block"> 2024年12月3日,市生态环境局联合市执法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开展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状况进行抽测工作。</p> <p class="ql-block"> 现场对未备案登记的非道路移动机械,要求未登记上牌的机械不得入场使用,对超标排放的机械进行维修治理或清场处理,维修整改合格后方可继续使用,禁止机械冒黑烟或排放超标作业。同时要求各非道路移动机械使用者应当按照相关规定落实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管理责任,做好非道路移动机械大气污染防治工作。</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