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 class="ql-block">《民法典》第四百七十二条规定,要约是希望与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内容具体确定;(二)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p><p class="ql-block">关于该法条,详细解读如下:</p><p class="ql-block">一、要约的定义</p><p class="ql-block">要约是在合同订立过程中,一方当事人(要约人)以缔结合同为目的,向另一方当事人(受要约人)提出合同条件,希望对方接受的意思表示。一旦受要约人接受要约,即作出承诺,合同即告成立。</p><p class="ql-block">二、要约的构成条件</p><p class="ql-block">1. 内容具体确定:要约的内容必须具有足以确定合同成立的内容,包含合同的主要条款。要约人发出要约后,受要约人一旦承诺,合同就告成立。要约的内容明确,不能含糊不清,应当达到一般人能够理解其真实含义的水平,否则合同将无法履行。</p><p class="ql-block">2. 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要约人发出要约时,应明确表示一旦受要约人接受要约,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的约束。这意味着,要约一经被承诺,要约人就必须按照要约的内容履行合同义务。即使要约中没有明确写明接受要约内容约束的文字,但只要能够依据要约的条文合理分析出要约人含有已经承诺即受拘束的意旨,或者通过要约人明确的订立合同的意图可以合理推断该要约包含了要约人愿意接受承诺后果的意思表示,即可认为符合该要件。</p><p class="ql-block">三、要约与要约邀请的区别</p><p class="ql-block">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表示。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债券募集办法、基金招募说明书、商业广告和宣传、寄送的价目表等为要约邀请。商业广告和宣传的内容符合要约条件的,也可以构成要约。与要约不同,要约邀请并不具有法律约束力,它只是邀请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一种意思表示。</p><p class="ql-block">四、要约的生效与失效</p><p class="ql-block">1. 要约的生效: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收件人指定特定系统接收数据电文的,该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的时间,视为到达时间;未指定特定系统的,该数据电文进入收件人的任何系统的首次时间,视为到达时间。</p><p class="ql-block">2. 要约的失效:要约失效的情形包括要约被拒绝、要约被依法撤销、承诺期限届满且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以及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p><p class="ql-block">五、实践中的应用</p><p class="ql-block">在商业实践中,要约是合同订立的重要阶段。企业或个人在发出要约时,应确保要约的内容具体明确,并明确表示愿意受要约的约束。同时,在接收要约时,也应仔细审查要约的内容,确保自己能够满足要约的条件并愿意作出承诺。一旦双方就要约达成一致并作出承诺,合同即告成立,双方都应按照合同的内容履行各自的义务。</p><p class="ql-block">总之,《民法典》第四百七十二条关于要约的规定是合同订立过程中的重要法律基础。理解并正确运用这些规定,有助于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并促进交易的顺利进行。</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