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何由武警负责监狱看押勤务

至简

看押勤务是武警内卫部队根据《人民武装警察法》《监狱法》及相关执勤规定对监狱外围实施的保卫任务,确保监狱周边的安全秩序。根据规定,监狱内部的警戒和管理工作由人民警察负责,武警部队则在与监狱管理机关密切协同的基础上,专门负责外围警戒。监狱作为国家依法设立的刑罚执行机关,承担着对罪犯的收押、监管、改造等职能。《人民武装警察法》第15条第五项所指称“监狱”就是由武警部队负责外围武装警戒的,国家监狱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和生产建设兵团的直属监狱。武警部队的职权是职责与权限的统一,国家通过立法明确了其职务责任,并赋予其必要的权限,同时对权利的行使进行限制以防滥用。在监狱管理中,武警部队与监狱民警分工明确。内部警戒由监狱民警负责,武警部队则负责外围武装警戒,其主要任务包括防止罪犯逃脱、制止暴力、破坏和骚乱行为,防范外部袭击和劫夺罪犯的犯罪活动,并协助监狱处理灾害、事故等紧急情况。武警部队的看押勤务职权与监狱的法律职权密切相关,二者既相互独立又紧密联系,共同承担着确保监狱安全的目标。在行使职权时,双方必须相互协作,共同维护刑罚执行机关的安全与秩序。武警根据要求部署警力,负责看监狱外围的武装警戒,哨位设置在监区大门、巡逻道、岗楼等关键位置。其主要任务是防范和制止罪犯自杀、脱逃、行凶、破坏、骚乱以及暴动,保护监狱的安全。当罪犯因看病等原因出监时,押解干警需填写《临时出入单》,武警查验后放行,罪犯返所时再由武警核验后准予入监,相关文件由监狱民警保存。来监的外部人员需提供身份证件及相关证明,进入监区的办案人员需持有出入证,并在离所时归还。除看守民警、执勤武警、工勤、驻监检察官和办案人员外,其他人员未经监狱批准且无干警陪同,一律不得进入监区。监狱实行二十四小时值班制度,值班民警必须时刻坚守岗位,负责对监区定期巡视,并根据监狱布局和实际情况划分值班区域,每个区域必须至少有两名干警同时值班。值班期间,干警不得擅离职守、睡觉、饮酒或从事与值班无关的活动,发现问题时需果断采取有效措施,及时处理并按规定向上级报告。值班记录应详细准确,交接班时要仔细清点罪犯人数,并将需要注意的事项交代清楚。干警进入监区时,除特殊情况外不得携带枪支,且需熟知所管罪犯的基本情况,包括姓名、年龄、民族、相貌特征、家庭信息等,并通过观察与交谈随时掌握罪犯的思想动态。武警和监管部门在行使职权时既各自独立,又在维护监狱安全的整体目标下相互配合。武警看押勤务与监狱民警职权虽然在权力行使主体上存在一定的模糊性,但它们各自的职权具有鲜明的特点。武警部队主要负责监区外围的警戒任务,防止罪犯脱逃和外部袭击;而监狱民警则负责监区内部罪犯的教育和日常管理。这样的“内外有别”划分明确了两者在职权行使时的空间范围,各自独立开展工作。武警的职权重点在于安全保障和防逃制逃,而监狱民警职权则侧重于对罪犯的教育改造,双方的职权内容不同,因而在法律责任的承担上也有所区别。武警部队与监狱在法律职权的行使上展现出显著的协同性。武警部队在执行武装追捕任务时承担辅助角色,当在押罪犯脱逃时,公安机关可以请求武警协助追捕,武警在此过程中虽不拥有独立的刑事职权,仍可协助完成任务且不承担法律责任。武警与监狱共同行使凭证查验权,武警负责查验监狱签发的法定凭证,对符合条件的人员准许进入监区,这一权力由武警与监狱联合行使,双方需要密切配合。监狱在武警执行看押勤务时发挥重要的指导作用,提供在押犯的基本信息及动态情况,使武警能够根据具体情况灵活部署兵力,做到早发现、早防范。武警部队与监狱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行使法律职权,共同维护监狱内外部安全。然而,理论上对武警看押勤务法律职权的研究较少,职权界限不清,给实际操作中的“两警配合,共保安全”带来混乱。武警部队的职权是国家通过立法赋予的,旨在完成安全保卫任务,代表国家执法,接受群众监督并承担法律责任。其任务目的是维护国家安全与社会稳定,保护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人民武装警察法》等法律法规,武警部队必须坚持程序合法、执法为民、高效执行、监督制约、权责一致的原则。尽管理论上存在模糊,但武警与狱警在保障监狱安全方面的合作职责不会改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