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答辩状(二)

卢少奇文集

<p class="ql-block">  (接上篇)第四,不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壹拾壹条符合再审情形之(四)的情形,即不具备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情形。</p><p class="ql-block"> 我《离婚协议》涉及的″房屋折价款"涉及我婚前财产19万元,早在四川省江油市人民法院、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了审理、质证、认定,为此张艳红申请再审,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也作了审查,认证、论证,维护了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07民终1848号民事判决书,驳回了张艳红的再审申请,绵阳市检察院《(2022)绵检民监36号不支持监督申请决定书》,也对这些关键证据进行了审查、论证,作出了驳回张艳红申请监督的决定。在四川省广安区人民法院(2024)川1602民初214号民事判决,原告、被告都向法院提供了关键证据,张艳红不服该判决,提起上诉,我向二审法院又再次重复提出这19万的关键证据,分别再次提交了银行的汇款明细,其中有3800元,是张艳红有电脑七成新的情况下,又要求我购台新电脑的消费破卡费的收据,不离婚不计较付出,但执意要离婚,当然要偿还,还有我与张艳红一道,到开发商售房大厅,用我的银行卡,划破识机向该开发商交款10万元,共计19万元,主审法官为此也进一步质证,故此,判决书中说:″卢少奇向本院举示:卢少奇支付190000元房款的凭证,100000元是转给开发商的,90000是转给张艳红的。张艳红质证意见:张艳红认可收到卢少奇转账90000元。"该判决有庭审录音录像(法院审判庭有这种设备)、有庭审记录、有双方的签字确认,怎么污蔑没有质证呢?所以,请求高院驳回张艳红再审申请请求。</p><p class="ql-block"> 在法庭上,不仅提供了支付凭证,而且刷卡消费一次3800元,以及向房产开发商转款一次10万元,都是与张艳红共同在一起,卢少奇向张艳红共计转款九次190000元,并经张艳红质证认可,怎么说法官论证叙述是前后矛盾,甚至说是伪造证据呢?连基本的事实就信口雌黄否认,故此,请求高院驳回申请人张艳红的再审申请请求。</p><p class="ql-block"> 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对(2024)川16民终709号民事判决的审理中,不存在没有质证的情形,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壹拾壹条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四),没有必要进行再审。正如该判决书中说:"对卢少奇举示的证据,张艳红认可,本院予以采信″,″二审查明,自2017年11月10日至2018年5月29日,卢少奇向张艳红九次转帐(含刷卡消费一次、向房产开发商转款一次)共计190000元″。这是通过充分审理、调查、质证、认证,是铁的事实,怎么会是未加质证的伪造的证据呢?!</p><p class="ql-block"> 由此可见不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申请再审的事实和理由,正如二审法院判决中说:″综上,张艳红主张532407.79元系夫妻共同债务,卢少奇应承担其中的266203.90元既与客观事实不符,也与离婚约定相悖,本院予以驳回。″故此,请求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驳回张艳红的申请再审的请求。</p><p class="ql-block"> (待续,转下篇)</p><p class="ql-block"> 此致</p><p class="ql-block">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p><p class="ql-block"> 具状人:卢少奇</p><p class="ql-block"> 2024年10月26日</p><p class="ql-block"> 附:</p><p class="ql-block"> 1、卢少奇:《(2024)川16民终709号案&lt;民事上诉答辩状&gt;》,证明作用:阐述,并请求法院确认原江油法院、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四川广安区人民法院、四川省广安中级人民法院、并请求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确认同一案件,各地两级人民法院的判决,不仅处理了夫妻共同财产,而且也依《离婚协议》与《离婚协议补充说明》对共同债务的分配进行了科学认证,即所有(购房贷款)债务归女方偿还。</p><p class="ql-block"> 2、张艳红不服四川省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24)川16民终709号判决,提出《再审申请书》,证明作用:1、提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贰壹拾壹条 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至四),但根据不符合客观事实,不符法律规定,请求确认适用法律错误;2、从张艳红的上诉状得知:张艳红请求向其支付266203.9元,而再审申请书上请求381093.99元,又多114890.09元,她的诉讼请求从不根据客观事实,及法律规定,都是知心妄想法院依她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请求给她判决或裁定,否则,就责怪法官不公正,请求四川省法院裁定驳回其诉讼请求;3、张艳红在《再审申请书》,歪曲事实,不依法律规定,而且说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论证前后矛盾,实际上是她论证不科学,不实事求是,她才是前后矛盾,连经过她质证后的事实就不敢承认。</p><p class="ql-block"> 3、《四川省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24)川16民终709号民事判决书》,证明作用:1、审理了张艳红为《离婚协议》偿还婚前财产19万元给卢少奇,仅分割共同财产6万元,而共同房产所有权全归张艳红,而价值100万元的房产,溢价近40万的共同财产,仅分割6万元给卢少奇,为贷款购房的贷款很明显理所当然协议应由女方承担,如果不这样,且不论张艳艳二次低价卖我绵阳房,与房产推销高串通压价至少损失十万至二十万元,况且不说,很明显对卢少奇太不平公,对张艳红太占大便宜的《离婚协议》、《离婚协议补充说明》,却反复缠诉,却要因征信问题狮子大张口要卢少明超过约定多付数十万元,公理何在?!2、因征信却要卢少奇超出协议多付30多万元,实在无理,绵阳市工行每月如实付按揭2700元,从没通知我愈期,我并不知情,加上广安区信用社的贷款,我本按期归还,没有愈期,是银行工作上的错误,我主观上没有任何过错,且我反对向小贷公司贷款,可以通过诉讼,向正规银行贷款,即没有穷尽救济方式,张艳红却擅自决定去贷款,按″自陷风险"规则,应由张艳红自行负责,而实际上是假构贷款,想敲诈卢少奇几十万元。从广安区人民法院和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书可以看出这一点,没有一笔贷款直接付给开发商(没有直接证据证明是购房贷款。),张艳红自已有钱付购房款,依约承担义务,却假借贷款,向卢少奇诈取其个人财产;(4)从中看出法院依法审理,重事实,重调查,全面审理,逐一质证,科学论证,该判决是完全正确的,正如二审法院判决中说:″综上,张艳红主张532407.79元系夫妻共同债务,卢少奇应承担其中的266203.90元既与客观事实不符,也与离婚约定相悖,本院予以驳回。″</p><p class="ql-block"> 4、卢少奇:《民事上诉答辩状补充意见》,证明作用:1、张艳红虚构贷款债务;2、张艳红亳无事实依据和理由指责法院;3、相关材料汇总;</p><p class="ql-block"> 5、二审《庭审证明没有任行证据支持其诉讼请求》,证明作用:1、没有直接证据,即所列借款,都没有一笔是转账给印象置业集团有限公司帐户上,不能认定是用于共同债务;2、没有间接证据,没有证据链证明购房贷款的真正用途;</p><p class="ql-block"> 6、《拍品推荐|【峨眉、山与湖】住宅房产》拍卖信息,只比涉案房多2.5(即126.33平方米)平方米,但评估价100.4万元(7950/平方米)起拍价70.307万元(5565元/平方米),保证金:7万元,拍卖网:京东,拍卖时间:2023年9月11日。证明作用:用网上的同地点同面积和售价,驳斥张艳红不诚实的谎言。评估价往往低于市价,就以评估价为准,也增值38.4万元。这么有市场潜力的房产,全都所有权都给了张艳红,为什么不满足呢?!(证据前次己于2024年5月23日己供提给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p><p class="ql-block"> 7、法学理论文章:《论离婚协议新房共同财产分割的约定效力》,证明作用:论证《离论协议》、《借条》、《离婚协议补充说明》、《保证书》,依法成立,受法律保护;</p><p class="ql-block"> 8、《相关法律文书、证据目录及证明作用简释》,证明作用:证明同一案件从《离婚协议》、《离婚协议补充说明》开始,到从四川省江油市人民法院诉讼,再到二审、再审申请四川省高院审查裁定、绵阳市检察审查决定,最后到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一审及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诉讼期间等一系列法律文书、关键证据目录及证明作用简释的汇总。</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