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 class="ql-block">唐代建立后,在田赋制度上实行的是“租庸调”制,这种制度仍然是古代井田制、均田制的延续,全国所有的耕地所有权名义上是国家的,实际上是皇帝一家的,即所谓“普天之下,莫非王土”。</p><p class="ql-block">“租庸调”制的内容分为三个方面,第一,“租”是指,土地按照人口分配给劳动者使用,劳动者按一定比例交租给国家。具体而言,一个男丁,当他长到18岁时,自然会分给他一份耕地,他在这块耕地上劳作,每年按一定比例交租。唐代规定交租的比例是收获产品的四十分之一,这比汉代的三十分之一要低。等到这个劳动者年纪大了,到了60岁,国家就把他耕种的土地收回去。这个过程叫作“还受”,以前是接受土地,现在是交还土地。第二,“庸”是指服劳役。劳动者除了交地租以外,每年还要按照规定服劳役。国家经常会兴办一些大工程,比如修道路,架桥梁,修水利,以及为皇室修建宫殿和修筑长城等等,这些工程所使用的劳动力都是向民间摊派,是没有报酬的义务工。唐代规定,每一个成年劳力一年之中必须服20天的劳役,这比汉代的30天少了10天。第三,“调”是指在“租”之外,每户人家还要上缴家庭自制产品,主要指的是丝织品和麻织品。在那个时代,一般家庭里是男耕女织,男性管耕田,女性管纺织,包括丝织品和麻织品。这些产品也要按照规定交出一定数量给国家。</p> <p class="ql-block">实行“租庸调”制,前提是精准的人口统计和田亩统计,特别是对每个男人,从他出生到年老,年龄的不断增长都必须精确的记录在案,因此,必须有另外的制度与之配套才行,这样就产生了“账籍制”。</p><p class="ql-block">“账”指的是给男丁所建立的登记表。一个男孩,从他出生起,就记录在案,到他长到18岁成丁,开始受田和服劳役,直到他长到60岁,交回耕地为止,每一个阶段都必须准确记录。这叫“账”。“籍”是指户籍。从唐代起,中国就建立了户籍制度。户籍是人口登记册,每个人都必须登记在册,人口出生、死亡、迁徙都一项项记录在册。</p><p class="ql-block">“账”的内容需一年一次重新造册,“籍”的内容需三年一次重新造册。无论“账”还是“籍”都是一式三份,县、州和户部各保存一份。每次重造的“账”和“籍”叫一“比”,县和州必须保存以往的五“比”,户部保存三“比”。也就是说,户籍资料在县和州可以倒查十五年,在户部可以倒查九年。</p><p class="ql-block">如此具体详尽的资料统计是一件非常繁琐、非常细致、非常严谨的工作,工程量巨大,必须具备各种客观和主观条件才行。例如,需要许多纸张印制表格,需要许多人力作调查统计工作,需要专人负责向上级报送,县、州以及户部需要有专门机构接收和保管资料等等。在唐代,纸张还是稀缺物资,印刷术也不普及,另外,那时的交通工具也很简陋,赴外地报送资料,出一趟远门也不容易。除了上述客观条件制约以外,从事这项工作的人的素质也很重要,必须具备高度负责的精神和吃苦耐劳的品格,还必须有文化,能写会算才行。所以,如果真正能够按照制度要求把摸清资料、制作完成“账”和“籍”的准备工作做好,最终能够一件件完全落实,并且要年复一年不能懈怠,实在是非常艰难的事。所以,可以想象得出,这样的制度具体执行起来难度会有多么大!</p> <p class="ql-block">中央政府设计的制度听起来不错,可是实际执行起来却往往走了样。由于人都是有惰性的,如果稍有疏忽,在统计资料时出现差错的事是不可避免的。比如,有的统计对象已经到了“受田”的年龄而得不到田,有的人年龄过了60岁却未让他“还”回田;有的男丁该去服劳役的,却因疏忽漏掉了,有的人不该去服劳役的却被错误地强拉了去,如此等等错误,不一而足,比比皆是。应该说,这样的错误都是很难避免的。长此以往,制度执行必然走了样,很难继续坚持下去。更不要说,一些豪门从中弄虚作假,横加干扰,也必然会给制度的执行造成一定困难,这也是可以想象出来的。</p><p class="ql-block">所以,由于以上各种因素导致唐代的“租庸调”制度真正执行的时间并不长,很快就被淘汰了。唐德宗建中元年(公元780年),宰相杨炎建议颁行"两税法"。</p><p class="ql-block">“两税法”是以原有的地税和户税为主,"唯以资产为宗,不以丁身为本",统一各项税收并取消各种杂税。由于分夏、秋两季征收,所以称为"两税法"。“两税法”取代“租庸调”制,应该说是中国土地制度的一个质变。以前的土地制度,无论是“井田制”、“均田制”还是“租庸调”制,它们的前提都是承认土地的所有权是属于贵族或皇帝的,土地不属于耕作者个人,个人只有使用权而没有所有权。自从实行“两税法”起,实际上土地已经变成私有,耕种者可以自由出售或购买土地。自唐德宗建中元年开始,中国的土地成为私有并可以自由买卖,这种制度一直延续到中华民国,以致在新中国成立之后,合作化之前都是如此。</p><p class="ql-block">“两税法”的优越之处在于,它是以财产(主要是耕地)的多少为计税依据,不仅拓 宽了征税的广度,增加了财政收入,而且由于依照财产多少即按照纳税人负税能力大小征税,相对地使税收负担比较公平合理,在一定程度上减轻了广大贫苦人民的税收负担。</p> <p class="ql-block">“两税法”比起“租庸调”制另一个优势是,它的手续简化多了,执行起来也比较方便。在这种税法实行以后,政府税收明显增加。</p><p class="ql-block">不过,再好的制度时间长了,它的弊端也就会逐渐暴露出来,“两税法”也是如此。</p><p class="ql-block">“两税法”执行之初,各地田亩数量和征税数额是按照德宗建中元年的前一年(唐代宗大历14年)的数据为依据的,这两项数据多年间相对固定,不会随时改变。但是,各个地方的耕地面积和人口状况却是随时在变化中,假如征税数据的变化跟不上实际情况的变化,那么就会出问题。比如,某个地方原来居住着十户人家,后来有五户搬走了,可是征税数据没有变,那么,原来由十户负担的赋税现在就要由五户负担,他们的负担增加了一倍。这样,这个地方的人会变得更穷,有的人就会想法逃走,假如最后只剩下一两户人家的话,他们势必无法完税,只有破产。反之,某地因为条件较好,外地人就会迁徙过来,这里人口必然增长,可是税负是按耕地计算的,这样,这个地方税负没有增加,同样的税额却由更多的人分担,这样,这里的人们自然会变得富裕起来。最终结果必然是,一部分人变得富裕了,一部分人变得贫穷了。穷人不得不出卖土地,富人购买土地,逐渐的,土地向少数人手里集中,贫富差距越来越大。</p><p class="ql-block">因为出现上述问题,政府每过三年也会重新统计土地和人口变化情况,不过统计数据的变化总是落后于实际变化,更不要说有人会故意瞒报土地数量,所以很难做到准确无误。</p> <p class="ql-block">“两税法”的另一个弊端是,唐代规定税收不收实物,必须缴纳货币。农民们必须把生产的粮食和各种副业产品以及丝织品、麻织品等出售,变换成货币再纳税。在这个过程中,一些不良商人会借机压低收购价格,使粮食和农户的各种自产货物贬值,因此给农户带来很大损失。</p><p class="ql-block">总之,唐代推行“两税法”的起因是为了征收田赋的方便,带来的却是土地制度的根本变化,从此,历史上相沿已久的平均地权的理想到此彻底破灭。自“两税法”实行后,政府任由民间田地自由转移,失掉了为民置产的精神,结果是造成土地兼并愈演愈烈,贫富越加不平等,不仅耕者不能有其田,反倒是奖励了地主的剥削。由此可知,一千多年来中国农村的贫富分化的现实情况,其根源就在于此。</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