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 class="ql-block">一方未在借款协议上签字,是否债务就不用共同承担,如何避坑</p> <p class="ql-block">本文由上海埃孚欧律师事务所- 郑苒律师供稿,</p> <p class="ql-block">导读】父母给子女出资买房的情况非常常见,如果父母给已婚子女转账买房,子女后来离婚,那子女的配偶需要还这笔钱吗?还真不一定,不同的情况可能带来不同的结果。</p><p class="ql-block">在我们国家,关于孩子结婚买房这件事,有着浓厚的传统伦理观念。父母出钱为子女、甚至是已婚的子女买房,似乎也成为了父母的义务。但在现实生活中,子女在出现离婚问题时,父母为了保全自己出资的财产,也会出现父母要求返还买房出资的情况。那么对于这笔钱,作为子女的另一半,需要还吗?</p><p class="ql-block">这笔钱是否需要还,主要是看当初买房时父母给的这笔钱是属于赠与还是借贷。关于这一点,司法实践中其实也存在着一定的争议,有的案件中会视为是赠与,而另一些案件中又可能视为是借贷。这主要是因为在不同的情况下,当事人的初衷、证据的清晰程度可能有很大差异,需要了解转账或者借款的事实经过,以及结合相关证据情况,才能判断出父母转账时真实的意思表示,从而确定这笔款项是属于赠与还是借贷。</p> <p class="ql-block"><span style="color:rgb(255, 138, 0);">视为赠与</span></p><p class="ql-block">2018年4月17日,郑小勇(化名)与陈小英(化名)夫妻二人购买了位于平阳县鳌江镇的一套房屋,总价为96万元。其中80万元的房款,是由郑小勇的父亲郑大同(化名)直接支付给了出卖人。三天后,郑小勇写了一份借条给了郑大同。</p><p class="ql-block">后来,郑小勇和陈小英一直没有归还,郑大同就将他们告上了法庭,请求法院判决,要求郑小勇和陈小英归还这80万元的借款本金和利息。</p><p class="ql-block">经过一审、二审,案件在二审中以调解的方式结案,二审法院认为:该房产是父亲郑大同出资为儿子郑小勇家庭购买,并且登记成了郑小勇、陈小英夫妻两个人的名字。这个款项的纠纷也是发生在郑小勇与陈小英离婚诉讼的情况下(已经调解离婚,该房产作为郑小勇和陈小英的夫妻共同财产,平均分割),考虑到郑大同与郑小勇是父子关系,他们二人间出具借条非常便利,所以不能仅凭此借条就直接认定这个款项是借贷关系。而且本案中,也并没有证据显示陈小英知道并且表示同意要向郑大同借款买房,借贷关系成立的依据不足,不能认定。这笔80万元的出资,按照房屋产权登记的情况,认定为对郑小勇和陈小英夫妻二人的赠与。</p> <p class="ql-block">二、<span style="color:rgb(255, 138, 0);">视为借贷的案例【2</span>】</p><p class="ql-block">王超(化名)与李丽(化名)是夫妻,二人结婚后,在2013年7月购买了北京市通州区榆滨芳苑的一栋房产。为了购买这套房子以及后续对房子进行加建、装修,以及还需其他相关费用,王超李丽二人多次从李丽的母亲段芳(化名)处借钱。多年下来,一共借了人民币449万元以及美元371万元。在借据中,双方也约定了还款的期限和利息。后来,随着这些分批的借款都到期,段芳多次催促,但王超和李丽迟迟未还,无奈之下,段芳将王超、李丽二人诉至法院。</p><p class="ql-block">经过一审、二审审理,二审法院为,段芳与李丽之间是存在民间借贷关系的,并且,王超作为该房屋的共有人,法院判决王超共同承担这些借款的债务。王超不服二审法院的判决,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了再审申请。</p><p class="ql-block">在最高人民法院审查的过程中,双方对这些转账是为了购买此房屋这件事,都表示认可。只不过,段芳主张转账是属于借款,李丽、王超应该共同偿还本金及利息。对于她的这个主张,她有银行转账明细、李丽的自认、《借款协议》《欠条》等证据来证明。而王超则表示转账是段芳对李丽和他的赠与,并且这些钱中,还有一部分是属于他本人的收入或者算是他与李丽的夫妻共同收入,关于这点,王超并没有提供充足的证据来证明。</p><p class="ql-block">最高人民法院审查后认为:二审判决依据“综合款项的支付过程、支付方式及其他相关证据”认定段芳与李丽之间构成民间借贷关系,并判决王超作为房屋的共有人承担共同偿还责任的认定,于法有据。王超的申请再审,因为没有充足的证据能够推翻原审的事实认定,所以他的申请再审不能成立,驳回了王超的申请。</p> <p class="ql-block">财产保全策略</p><p class="ql-block">上述两个案例,看起来情况非常类似,都是父母在已婚的子女买房时提供了出资。但是为什么在出现纠纷的时候,法院却给出了不同的判决结果呢?这两个案例有什么不同之处呢?其实,这主要是因为,在两个案例中,父母当初转账时是不是表示借款,有没有证据证明子女及配偶知道并认同这是借款,这些依据上面,有很大的不同。那么,什么情况下算赠与,什么情况下算借贷,法律上一般是怎样考量和判断的呢?</p><p class="ql-block">1、首先会以父母的明确意思表示为依据。如果父母与子女之间约定为赠与或者父母明确表示为赠与,一般即认定为赠与关系。父母在出资时表示是赠与,赠与关系就成立生效了。日后父母再主张借贷关系一般也难以得到支持。</p><p class="ql-block">2、如没有明确依据证明父母转账时的意思表示。那么很可能就会推定为是赠与。这里的依据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二十九条【3】,和《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4】。法律的规则是,如果是子女婚前一方父母为双方购房出资的,视为对子女个人的赠与;如果是子女婚后一方父母为双方购房出资的,视为对子女夫妻双方的赠与,除非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子女个人。</p><p class="ql-block">因为血缘关系导致父母出资是赠与的可能性是高于借贷关系的。从现实国情来看,子女刚参加工作无力独立买房,大多数父母出资的目的是为了解决子女的住房问题,出资时的真实想法大多数也没有要求子女归还。所以,推定为赠与是有现实依据的。</p><p class="ql-block">3、主张是借贷关系则需要遵循“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一般来说,既然借贷关系这一事件的概率较低,那么由主张此关系存在的父母来承担证明责任,符合一般人的日常生活经验。另外,借贷关系相比赠与关系更容易保留证据,比如借条和协议之类,若父母主张借贷,也有义务保留并提交这些证据。</p><p class="ql-block">所以,通过实务案例的剖析我们可以看出,对于父母为子女转账买房的这类金钱往来,在转账出资时就明确出资的性质是非常重要的。最好的做法是在提供资金时就通过适当的法律手续,如书面合同等来明确出资的性质,以避免将来可能出现财产权益受损和法律纠纷。</p><p class="ql-block">【结语】实际上,此类型的纠纷大多数都发生在子女离婚时,也就是说,父母这么做最终还是希望财富不要外流。试想,如果子女婚姻幸福、儿孙满堂,父母又怎么一定会和子女对薄公堂要求还钱呢?所以,子女的婚姻财富规划才是核心关键。我们可以用金融工具、法律工具对子女的婚后个人财产进行规划,让资产不受离婚分割的影响。比如,父母自己作为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子女作为受益人购买人寿保险。若子女发生婚姻风险,则因保单属于父母而不会被分割;若子女生活幸福美满,父母可以考虑变更投保人给到子女,同时签署一份单方赠与协议,确认子女获得的保单现金价值属于个人财产。以上这样操作,父母对财富有掌控权,同时还有选择权,可以根据不同的情况对保单进行安排。建议您可以咨询身份专业财富顾问,搭建自己家庭的财富防火墙。</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