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复议机关认为投诉举报人已告知取消短信收发功能的话,市场监管部门就不能通过发短信履行告知义务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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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 class="ql-block" style="text-align:center;"><b style="font-size:20px;">行政复议决定书</b></p><p class="ql-block"><br></p><p class="ql-block">申请人:肖某。</p><p class="ql-block">被申请人:明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p><p class="ql-block"><br></p><p class="ql-block">肖某主张明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3年12月27日收到其邮寄的投诉举报信,但直至申请人提起复议前,均未答复申请人投诉举报案件是否受理,属于超期不予告知投诉事项是否受理情况,办案程序违法,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于2024年1月15日收到申请材料后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p><p class="ql-block"><br></p><p class="ql-block">申请人请求:确认明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未在法定期限内告知投诉件是否受理的行政行为违法,责令被申请人履行职责。</p><p class="ql-block"><br></p><p class="ql-block">申请人称:被申请人明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未在法定期限内告知投诉件是否受理的行政行为属于超期不予告知投诉事项受理情况,办案程序违法,具体理由为:1.申请人于2023年12月14日在拼多多平台上购买福建明溪XXX有限公司的银耳100g,花费16.8元,与店铺宣传的13.5元不符。2.申请人以邮寄挂号信的方式向明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进行投诉举报,并寄送投诉举报信等相关材料,明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3年12月27日签收。3.被申请人直至申请人提起复议前,均未告知申请人是否受理投诉举报信,被申请人属于超期不予告知投诉事项是否受理的情况,属于办案程序违法。</p><p class="ql-block"><br></p><p class="ql-block">申请人提起行政复议申请时向本机关提供下列证据材料的复印件:1.挂号信(单号XB54348969xxx)的物流信息截图一份;2.挂号信(单号XB54348969xxx)封面截图一张;3.投诉举报信一份;4.福建明溪XXX有限公司的拼多多平台网店营业执照截图一份;5.订单页面截图二份、商品快照截图一份。</p><p class="ql-block"><br></p><p class="ql-block">被申请人称:被申请人于2023年12月27日收到申请人通过挂号信邮寄的投诉举报件,于2024年1月5日将相关投诉信息登记录入到全国12315平台,此时申请人13123312XXX的手机号码会接收到一条关于“投诉举报已经分送至明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进行处理”的短信。被申请人将投诉件分流至明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沙溪市场监督管理所(以下简称“沙溪市场监督管理所”)进行处理,2024年1月15日沙溪市场监督管理所开始办理,申请人13123312XXX的手机号码会接收到一条关于“投诉举报已经分送至沙溪市场监督管理所进行处理”的短信。被申请人已经按照《市场监管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的规定,通过全国12315平台向申请人发送短信的方式告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收到投诉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已经做出受理的决定。而申请人要求以书面方式告知是否受理投诉举报,没有法律依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及其他相关规定也没有明确要以什么方式告知申请人,故被申请人按照一般告知方式,默认申请人通过阅读短信方式知晓其投诉举报已经受理。被申请人在答复期限内向本机关提交了下列证据材料的复印件:1.福建市场监管投诉举报平台投诉单二份;2.短信通知截图一份;3.全国12315平台投诉举报件办理流程截图5份。</p><p class="ql-block"><br></p><p class="ql-block">经审理查明:1.2023年12月14日,福建明溪XXX有限公司在拼多多平台的网店宣传100g银耳13.5元。当日,申请人便在拼多多平台上下单购买福建明溪XXX有限公司的银耳100g,花费16.8元;2.2023年12月23日,申请人以福建明溪XXX有限公司涉嫌消费欺诈、价格欺诈为由,以邮寄挂号信的方式向被申请人进行投诉举报,并寄送投诉举报信、订单截图等相关材料,申请人在投诉举报信中注明“投诉、举报人手机号码已取消短信收发功能,请不要发短信告知任何情况,请书面告知所有内容,书信地址真实有效”;3.2023年12月27日,被申请人签收了申请人邮寄的投诉举报信件,2024年1月5日,被申请人将投诉信息登记录入到全国12315平台;4.2024年1月15日,被申请人将投诉件分流至沙溪乡市场监督管理所进行办理。同日,明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某所长吴某与申请人电话沟通,告知申请人投诉举报已经受理,目前正在核查中;5.本机关于2024年1月19日正式受理申请人的复议申请,并书面答复申请人。</p><p class="ql-block"><br></p><p class="ql-block">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1.挂号信(单号XB54348969xxx)的物流信息截图一份;2.挂号信(单号XB54348969xxx)封面截图一张;3.投诉举报信一份;4.福建明溪XXX有限公司的拼多多平台网店营业执照截图一份;5.订单页面截图二份、商品快照截图一份;6.全国12315平台投诉举报件办理流程截图5份;7.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听取意见记录各一份。</p><p class="ql-block"><br></p><p class="ql-block">本机关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一条规定,为了防止和纠正违法的或者不当的行政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监督和保障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发挥行政复议化解行政争议的主渠道作用,推进法治政府建设,根据宪法,制定本法。故行政复议的主要功能是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防止和纠正违法或者不当的行政行为,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本案中,被申请人于2023年12月27日签收申请人的投诉举报信,于2024年1月15日电话答复申请人投诉举报件已受理,2024年1月19日本机关正式受理该复议案件,由此可见,被申请人在本机关受理复议申请前已经履行法定职责,复议机关责令被申请人履行法定职责已不具备现实基础,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告知投诉件是否受理的诉求亦得以实现。另外,在申请人明确告知其手机号码已经取消短信收发功能的前提下,被申请人仍然以短信方式告知,被申请人主张已经以短信方式告知,本机关不予采纳。被申请人于2023年12月27日签收投诉举报信,于2024年1月15日电话答复申请人投诉举报件已受理,存在超期答复的情形,违反了《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属于程序轻微违法,本机关在此予以指正,但因不影响申请人权利义务,不作为案件结果处理。</p><p class="ql-block"><br></p><p class="ql-block">综上所述,明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已经在行政复议案件受理前履行了法定职责。</p><p class="ql-block"><br></p><p class="ql-block">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p><p class="ql-block"><br></p><p class="ql-block">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请求。</p><p class="ql-block"><br></p><p class="ql-block">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p><p class="ql-block"><br></p><p class="ql-block" style="text-align:right;">明溪县人民政府</p><p class="ql-block" style="text-align:right;">2024年3月4日</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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