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复查平反政法系统经手办理的冤、假、错案的意见的报告

锦绣中华

<h3><strong>关于进一步复查平反政法系统经手办理的冤、假、错案的意见的报告</strong></h3></br><h3><strong>(节录)</strong></h3></br><h3>公安部党组</h3></br><h3>最高人民检察院党组</h3></br><h3>最高人民法院党组</h3></br><h3>(1983年1月25日中共中央办公厅转发)</h3></br><h3>一、应把“一切尚未平反的冤、假、错案要坚决平反过来”,作为整个复查平反工作的指导方针。建议各级党委督促公、检、法机关和有关部门,主动复查,主动平反纠正冤、假、错案。各级公、检、法机关对于自己经办的一切尚未平反的冤、假、错案,包括错判、错捕、错劳教、错戴反坏分子帽子等,不管是哪一级组织决定的,不管是谁批准的,都要坚决平反纠正过来,不受任何干扰。</h3></br><h3>二、复查平反冤、假、错案,要坚持历史唯物主义观点,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纠的原则。首先要查清事实,判明性质,弄清楚是不是冤、假、错案。在认定事实时,要对现在的调查证明材料和原定案依据的证据材料,进行综合分析,鉴别真伪,不得任意取舍。凡是据以判决、处理的主要事实失实的,或者定性错了的,都要平反纠正。要根据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的各项方针、政策和《关于建国以来党的若干历史问题的决议》精神,考虑到当时的历史背景,具体案件具体分析。主要事实没有出入,定性准确,只是在枝节问题上有些出入,判刑和处理有些偏重的,一般应当维持原判和原处理决定;如果原判畸重,正在服刑的,应实事求是地予以改判纠正。</h3></br><h3>三、对于“文革”中的案件,要进一步彻底复查,不要半途而废。至今还没有平反纠正的冤、假、错案,要根据中央有关文件规定的方针政策,逐件复查,坚决平反纠正,留有“尾巴”的要坚决去掉,善后工作不落实的要认真落实。对于那些复查平反工作行动迟缓,遗留问题较多的地方和单位,要督促他们抓紧进行。</h3></br><h3>四、对于“文革”前的冤、假、错案,也要坚决平反纠正。建国以后,在党中央和各级党委直接领导下,全国范围内开展的社会镇反和内部肃反运动,是完全必要的,正确的。对于巩固人民民主专政,保障社会主义改造和建设的顺利进行,都起了重要的作用。但在执行中央肃反方针政策上有时出现过某些偏差,工作中有些失误,也曾发生过一些冤、假、错案。当时党中央就明确提出了有反必肃、有错必纠的方针,在运动后期都进行了甄别工作,并陆续发现和纠正了一些冤、假、错案。但是,还有一些冤、假、错案,至今尚未平反纠正。对于这类历史遗留下来的冤、假、错案,都必须实事求是地、平反纠正,要着重从政治上解决问题。凡是本人和亲属提出申诉的,或有关单位和有关人员要求复查的,或公、检、法机关在工作中发现可能是冤、假、错案的,都要逐件复查,分期分批地在两三年内予以解决。坚持真理、修正错误,把这些冤、假、错案及早地平反纠正过来,对于提高党的威信,调动各方面的积极因素,促进四化建设,必将起到积极的作用。</h3></br><h3>五、进一步复查平反冤、假、错案,态度要坚决,工作要稳妥。各地要总结前一段复查平反冤、假、错案的经验,做些典型调查,结合当地情况,认真部署。此项工作,由各级党委领导公、检、法机关和有关部门在内部掌握,有计划、有步骤地进行。不登报宣传,不普遍号召,不搞运动,不要一哄而上。整个工作要有利于安定,有利于团结。</h3></br><h3>六、做好善后工作。对“文革”中冤、假、错案的善后工作,各有关部门要按照中央有关政策规定妥善处理。对“文革”前冤、假、错案的善后工作,可分别情况按以下办法处理:</h3></br><h3>(一)原来是国家干部、职工的,其中有特殊技能和业务专长,又确实能够继续坚持工作的,由有关部门分配工作。除此以外,一般不再收回安排工作,按照国家关于退休、退职的规定,分别处理。</h3></br><h3>按照中央批准的《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文化大革命前一些案件处理意见的通知》的规定精神,不论干部或职工,原来的工资一律不予补发。生活确有困难的,由当地政府酌情解决。</h3></br><h3>党籍问题,建议由党的组织部门研究处理。</h3></br><h3>(二)原居城市已经在农村安家落户的,原则上不再迁返城市。对于个别已经丧失劳动能力,农村无亲属照管,城市中又有亲属愿意扶养的,应准予迁回城市居住。</h3></br><h3>(三)被错误地没收了财物查有实据、原物仍在的,应当归还;原物已变价处理的,退还当时的变价款;原物被个人贪污查有实据的,应向贪污的人追缴或折价,予以发还;原物经过寻查实在找不到的,一般不再偿还,生活确有困难的,可酌情给予补助。错没收的款项,应予发还,数额较大的可分期付给。</h3></br><h3>凡经各级人民法院判决没收的财物,案件平反后,应当发还。</h3></br><h3>被错误没收、占用的房产,能归还的应予归还。由于种种原因无法归还,而本人又无房屋居住的,应由当地政府统筹安排,适当解决。</h3></br><h3>(四)用于善后工作必需的经费,一定要解决。前几年,平反冤、假、错案,落实政策中,已经花了不少钱,是由中央、地方和企事业单位分别负担的。今后两三年内还需要花一点钱。建议首先由原单位和上级主管部门解决,仍有困难的,按照隶属关系分别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解决。</h3></br><h3>(五)对于起义、投诚人员和台属台胞中的冤、假、错案的善后问题,分别按照1979年《中共中央批转<关于落实对国民党起义、投诚人员政策的请示报告>的通知》,1981年《中共中央关于落实居住在祖国大陆台湾同胞政策的指示》、《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落实去台人员在祖国大陆亲属政策的通知》和1982年中央办公厅转发《中央统战部等六部门<关于解决落实起义、投诚人员政策工作中遗留问题的报告>》办理。</h3></br><h3>(六)在善后工作中,要耐心细致地做好被平反的人和他们家属的思想工作。要向他们恳切地说明,实事求是地平反纠正冤、假、错案,是党的一贯政策。由于十年动乱和历史原因,对他们长期蒙冤未得及时解决,表示歉意,并在政治上、生活上给予关怀。对于他们的要求,凡是合理又能够解决的,应当积极地、妥善地予以解决。对于本来应该解决而目前又不能完全解决的经济、物资方面的一些问题,要向他们说明情况,请他们体谅国家困难,为国分忧,顾全大局,向前看。</h3></br><h3>七、在坚决复查平反冤、假、错案的同时,对于该法办的案件也要主动去办。既要防止发生新的冤、假、错案,也要注意防止该办不办,重罪轻判,有罪不判的倾向。</h3></br><h3>复查平反冤、假、错案,要贯彻团结一致向前看的精神,一般不要追究个人责任。对于利用申诉,无理取闹,乘机翻案,或诬陷他人的,要严肃处理。</h3></br><h3> 法治中国系列·刑法337</h3></br> <a href="https://mr.baidu.com/r/1p9Xn5aZulq?f=cp&rs=485262320&ruk=QgDnawrfkdY-VR4pz9dIdw&u=645514a083615000" >查看原文</a> 原文转载自mr.baidu.com,著作权归作者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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