儿子去世了,就可以将儿媳赶出婆家房产吗?

岳娇娇律师

<p class="ql-block">1、案情回顾</p><p class="ql-block">李婆婆公证继承所得一套房产,单独所有,配偶早已去世。李婆婆的儿子小张娶妻小美,婚后与李婆婆共同居住在该房产二十余年,三人在同一个屋檐下,必然少不了婆媳矛盾这个世界难题。某一天,小张意外去世,留下李婆婆和小美相依为命,没有了小张做“调和剂”,婆媳的矛盾越积越深,直到李婆婆下定决心将儿媳妇赶出家门。</p><p class="ql-block">李婆婆找到我,提出的诉求就是让小美搬出去,倾诉了一些我都能倒背如流的常见婆媳纠纷琐事。我详细询问了情况,给出了“比较难,但也不是没有可能”的预判。</p><p class="ql-block">从法理来说,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李婆婆享有房产的完全所有权,对儿媳妇享有排除妨害的请求权基础。并且儿子已经去世,儿媳妇失去了作为家庭成员的居住权利基础,请求其搬家具有法律依据和合法性。</p><p class="ql-block">但从情理来讲,又存在很大的障碍,儿子去世了,就将儿媳妇赶出家门,并不符合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和家风,司法裁定也不应当作出这样的导向。另外,虽然儿子去世了,儿媳也不应当完全被排除在家庭成员之列,也不符合公序良俗。</p><p class="ql-block">做了大量同案检索工作,没有标准答案和同案裁判支持,但还是决定试试。</p><p class="ql-block">2、固定收集证据</p><p class="ql-block">经过与李婆婆多次谈话沟通,固定了几个小美具备搬离该房产的客观条件。一、在小张意外去世前不久,小美与小张添置了一套新房空置着。小美有其他居住条件,搬出去不至于流落街头。二、李婆婆与小美常年关系不和,具体细节不赘述,就是婆媳矛盾那些事。三、小美有基本经济生活保障,已领退休金。四、该房产只有两个卧室,李婆婆年事已高,打算雇佣保姆照料起居,但是小美占用了一间卧室。</p><p class="ql-block">法律裁判的依据是法律事实和法律规定,即“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准确说,“事实”指“法律事实”,而不是通常意义上的“我认为的事实”。从事实跨越到法律事实需要证据桥梁。确定诉讼思路以后,再次与当事人沟通,指导李婆婆收集以上待证事实的证据。</p><p class="ql-block">3、得到法院的支持</p><p class="ql-block">经过和李婆婆的共同努力,通过大量证据基本坐实了上述事实,一审法官的判决书小美搬离房屋并向李婆婆支付非法占有期间的租金。法律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百三十八条。</p><p class="ql-block">小美肯定是不服一审判决的啊,案子如期进入到二审程序。二审开庭时,小美及其律师双双情绪失控,揪着一审判决违反公序良俗的“把柄”不放。我针对一审判决是否违背公序良俗这个争议焦点的代理意见是,一,有法律规定时,不应当适用法律原则,所以根本轮不到适用公序良俗。二,我见小美及其律师都急眼了,就借题发挥,反问法官:“情绪这么不稳定的小美,如何与将近90岁的老人同在一个屋檐下,能为老人养老送终?刚才她还在否认婆媳关系不和,法官您现在看到底是和还是不和?瞬间就安静了,当时是口罩期间,线上庭审,我还以为断网了。情绪不稳定的小美和律师助攻了二审维持原判。</p><p class="ql-block">4、结语</p><p class="ql-block">非常钦佩一审法官,敢于担当作出这样的判决,当然也少不了律师和当事人的共同努力。法院在充分审查客观情况后,作出了公正切符合情理的判决。</p><p class="ql-block">就像没有两片完全一样的树叶,也没有两个完全一样的案子,任何诉讼思路和策略都不能生搬硬套。</p><p class="ql-block">为了保护当事人的隐私,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对案情已稍作改动。</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