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 class="ql-block">深圳,女子花1600元买了一辆电动车,可刚骑3天,就被巡警以电动车超标为由扣押。女子不服,将巡警告上法庭,要求返还自己的电动车。在法庭上,她提出3点反驳意见,经历9年,法院最终判了!网友:违法成本为0!</p><p class="ql-block">(来源: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p><p class="ql-block">黄丽紧紧拉着新买的电动车不肯撒手,她哭喊着:“这是我省吃俭用好几个月才买来的电动车,你们不能把它拉走。”</p><p class="ql-block">可不管她如何哭闹,她的电动车依然被巡警以电动车不合格为由,强行拉走了。</p><p class="ql-block">黄丽蹲在马路边上,崩溃大哭,她不明白,自己的电动力明明有完整的购车手续,也是从正规车行买的车,怎么还会被巡警认定为不合格电动车。</p><p class="ql-block">这车才骑了3天,是花自己的血汗钱买的,这事不能就这样算了,黄丽决定起诉巡警所属公安分局。</p><p class="ql-block">这是怎么回事呢?</p><p class="ql-block">黄丽是一名从外地来深圳务工的打工妹,工资不高,厂里不包住,她只能花钱在外面租房子,为了省点房租,她租的地方比较远,每天上班都要走半小时的路程,遇到夏天和冬天,简直是苦不堪言。</p><p class="ql-block">同事见她天天跑得气喘吁吁的,便建议她买辆电动车,一来方便上下班,二来就算以后不想用了,还可以卖二手,总之不会亏。</p><p class="ql-block">黄丽觉得很有道理,就省吃俭用,存了1600元,终于买下了人生中的第一辆车。</p><p class="ql-block">果然,有了电动车后,她省心省力了不少,生活幸福指数直线上涨。</p><p class="ql-block">可没想到,第3天她和往常一样,骑着心爱的电动车去上班时,却遇到了巡警查车。</p><p class="ql-block">可黄丽一点儿也不怕,因为她的电动车是从正规车行买的,手续都是完整的。</p><p class="ql-block">她被交警拦了下来,本以为巡警只是例行公事,可没想到,他们围着她的电动车转了一圈后,却说:“女士,你的电动车超标了,按规定不能上路行驶,请你下车!”</p><p class="ql-block">黄丽懵了,她赶紧拿出购买电动车的发票、车辆合格证书等证明材料说:“我是在车行买的,都是经过检测才出厂的,没有超标,你们肯定搞错了。”</p><p class="ql-block">可巡警在查看了她递交的材料后,依然认为她的电动车超标,对她做出了扣押电动车的行政处罚决定。</p><p class="ql-block">于是便出现了开头那一幕!</p><p class="ql-block">黄丽不甘心新车就这样被收走,她一纸诉状,将巡警所属公安分局告上了法庭,要求归还她的电动车。</p><p class="ql-block">在法庭上,黄丽提出了自己的主张:</p><p class="ql-block">1、电动车是在车行购买的,而且有合格证、发票等正规手续,如果说自己的电动车不合格,那怎么可能会在车行销售呢,自己能买到,说明车就是合格的。</p><p class="ql-block">2、就算自己电动车不合格,也应该从源头查起,查清楚再统一回收,而不能直接收缴自己的电动车。</p><p class="ql-block">3、查电动车应该是交警的职能,巡警没有交通执法权,没有权利扣车,属超越职权,所以巡警所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无效。</p><p class="ql-block">综上,黄丽请求法院撤销巡警下达的行政处罚决定,返还自己的电动车。</p><p class="ql-block">巡警所属公安分局反驳:</p><p class="ql-block">1、巡警和交警都同属于警察,均有权利对违法行为做出处理。</p><p class="ql-block">根据《人民警察法》规定:人民警察可以依法维护交通安全和交通秩序,处理交通事故。</p><p class="ql-block">2、经公安分局称重后的数据显示,黄丽的电动车在重量上确实超标,所以巡警将其扣押并无不当。</p><p class="ql-block">3、 根据涉案电动车生产厂家的负责人所述,其生产的电动车确实存在超标的情况。</p><p class="ql-block">根据《关于限制摩托车在部分道路行驶的通告》第4条规定:超过电动车标准的电动车禁止上路行驶。</p><p class="ql-block">所以公安分局认为,他们在处理上并无不当。</p><p class="ql-block">法院审理认为:</p><p class="ql-block">经法院查明,《关于限制摩托车在部分道路行驶的通告》并没有具体的通告文号,也没有有证据证明,这份通告已经对社会进行公开公示。</p><p class="ql-block">根据《行政处罚法》第38条的规定:行政处罚的实施机关、立案依据、实施程序和救济渠道等信息应当公示。</p><p class="ql-block">因此这份《通告》可视为没有进行公示,不能作为行政处罚的依据。</p><p class="ql-block">其次,公安分局在对电动车进行称重等检测时,黄丽并不在现场,无法证明其提供的数据,是否为黄丽本人的电动车数据,且所谓电动车厂负责人的证词,是否确为黄丽所购电动车生产商负责人,身份存疑。</p><p class="ql-block">法院认为,根据黄丽所提供的电动车购车发票、合格证等材料,足以证明其所购之电动车是符合国家标准的。</p><p class="ql-block">交警和巡警虽然同为警察,但每个职能部门的分工大不相同,根据《人民警察法》第6条规定: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按照职责分工,依法履行职责。巡警的行为涉嫌超越职权,且事实不清,不予支持!</p><p class="ql-block">综上,法院判决:撤销公安机关下达的行政处罚决定,公安机关必须归还黄丽的电动车。</p><p class="ql-block">在1审判决书下达后,公安分局表示不服,提起上诉,2审维持原判,公安分局仍不服,官司打了9年,最终还是败诉了。</p><p class="ql-block">可搞笑的是,黄丽在收到终审判决后,来公安分局收车时,当初被扣押的电动车,却失踪了。</p><p class="ql-block">最后,公安分局只能依法院判令,按购车发票所示,赔偿了黄丽1600元。</p><p class="ql-block">黄丽的胜利,取决于她的坚持,在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不法侵害时,只有勇敢地拿起法律的武器,才能最大程度地维护自身权益!</p><p class="ql-block">对此,你怎么看?</p><p class="ql-block">人物均为化名!</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