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 class="ql-block"> 项目建设如果使用建设用地以外的土地(如农用地、未利用地),一般要求办理征收转用手续,那么哪些情形可以不需转用,按原地类管理呢?2024年12月2日,自然资源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印发《自然资源要素支撑产业高质量发展指导目录(2024年本)》(自然资发〔2024〕273号),规定以下项目可按原地类管理::</p> <p class="ql-block"> 1.光伏发电项目的光伏方阵在避让耕地、生态保护红线、历史文化保护线、特殊自然景观价值和文化标识区域、国家沙化土地封禁保护区、有原生植被覆盖和土壤结皮的草原、天然林地以及其他不符合条件的林地等前提下,使用未利用地或农用地(河道、湖泊、水库除外),不改变地表形态。 </p><p class="ql-block"> 政策依据:《自然资源要素支撑产业高质量发展指导目录(2024年本)》(自然资发〔2024〕273号)</p> <p class="ql-block"> 2.文化和旅游项目中,属于自然景观用地及农牧渔业种植、养殖用地的,不改变原用地用途的。</p><p class="ql-block"> 政策依据:《自然资源要素支撑产业高质量发展指导目录(2024年本)》(自然资发〔2024〕273号),文化和旅游部等6个部门印发的《关于推动文化产业赋能乡村振兴的意见》(文旅产业发〔2022〕33号)。</p> <p class="ql-block"> 3.对自驾车旅居车营地的特定功能区,使用未利用地的,在不改变土地用途、不固化地面。</p><p class="ql-block"> 政策依据:《自然资源要素支撑产业高质量发展指导目录(2024年本)》(自然资发〔2024〕273号),国家旅游局等11个部门印发的《关于促进自驾车旅居车旅游发展的若干意见》(旅发〔2016〕148号)。</p> <p class="ql-block"> 4.经市县发展改革、住房建设、农业农村、文化旅游等部门认定为仅在年度内特定旅游季节使用土地的乡村旅游停车设施,相关设施不使用永久基本农田、不破坏生态与环境景观、不影响地质安全、不影响农业种植、不硬化地面、不建设永久设施。</p><p class="ql-block"> 政策依据:《自然资源要素支撑产业高质量发展指导目录(2024年本)》(自然资发〔2024〕273号),《促进乡村旅游发展提质升级行动方案(2018-2020年)》(该政策原有效期两年,现重新启用)。</p> <p class="ql-block"> 5.依据国土空间规划在矿山修复后的土地上发展旅游产业,建设观光台、栈道等非永久性附属设施,不占用永久基本农田、不破坏生态环境、自然景观和不影响地质安全。</p><p class="ql-block"> 政策依据:《自然资源要素支撑产业高质量发展指导目录(2024年本)》(自然资发〔2024〕273号),《自然资源部关于探索利用市场化方式推进矿山生态修复的意见》(自然资规〔2019〕6号</p> <p class="ql-block"> 6.利用现有山川水面建设冰雪场地设施项目,不占压土地、不改变地表形态。</p><p class="ql-block"> 政策依据:《自然资源要素支撑产业高质量发展指导目录(2024年本)》(自然资发〔2024〕273号),《全国冰雪场地设施建设规划(2016-2022年)》 (该政策原已过期,现重新启用)。</p> <p class="ql-block">其他政策规定参考:</p> <p class="ql-block"> 1.<span style="font-size:18px;">文化和旅游部等14个部门印发的《关于推动露营旅游休闲健康有序发展的指导意见》(文旅资源发〔2022〕111号)规定:</span>在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城镇开发边界外的经营性营地项目,在不改变土地用途、不影响林木生长、不采伐林木、不固化地面、不建设固定设施的前提下,可依法依规利用土地资源,推动建立露营地与土地资源的复合利用机制,超出复合利用范围的,依法依规办理相关用地手续。</p><p class="ql-block"> </p> <p class="ql-block"> 2.<span style="font-size:18px;">《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办公室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支持光伏发电产业发展规范用地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办发〔2023〕12号)规定:</span>光伏方阵用地不得占用耕地,占用其他农用地的,应根据实际合理控制,节约集约用地,尽量避免对生态和农业生产造成影响。光伏方阵用地不得改变地表形态,以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及后续开展的年度国土变更调查成果为底版,依法依规进行管理。光伏方阵用地实行用地备案,不需按非农建设用地审批。</p> <p class="ql-block"> 3.<span style="font-size:18px;">《关于支持新产业新业态发展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用地的意见》(国土资规〔2015〕5号)(该政策有效期为8年)规定:</span>光伏、风力发电项目使用戈壁、荒漠、荒草地等未利用土地的,对不占压土地、不改变地表形态的用地部分,可按原地类认定。</p><p class="ql-block"> </p> <p class="ql-block"> 4.<span style="font-size:18px;">《关于支持光伏扶贫和规范光伏发电产业用地的意见》(国土资规〔2017〕8号) (该政策有效期为5年)规定:</span>对深度贫困地区脱贫攻坚中建设的光伏发电项目,国家能源局、国务院扶贫办确定下达的全国村级光伏扶贫电站建设规模范围内的光伏发电项目,以及符合当地建设要求和认定标准的光伏复合项目,其光伏方阵使用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农用地的,在不破坏农业生产条件的前提下,可不改变原用地性质。其中,农用地、未利用地按照土地调查成果认定,光伏方阵用地面积按照《光伏发电站工程项目用地控制指标》(国土资规〔2015〕11号)核定。</p><p class="ql-block"> </p> <p class="ql-block"> 另外:对架空电力线路走廊(包括杆、塔基础)和地下电缆通道占地,原则上不办理农用地征收转用,只作一次性经济补偿,也属于按原地类管理。(推荐阅读:架空电力线路占地,不征转只补偿)</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