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条文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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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 class="ql-block"> <b>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五十一条规定:“与他人发生不正当性关系,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b></p><p class="ql-block"><b> 利用职权、教养关系、从属关系或者其他相类似关系与他人发生性关系的,从重处分。”</b></p><p class="ql-block"> 该条例对党员领导干部在个人道德修养以及家庭管理方面提出了更高更标准和更严的要求。</p> <p class="ql-block">  该条分两个方面。第一规定的是与他人发生不正当性关系,造成不良影响的行为。关于第一款规定的“与他人发生不正当性关系,造成不良影响的”,一般应具备三个条件:一是双方必须发生了不正当的性关系;二是不正当的性关系必须基于双方自愿发生且不以金钱、财物为媒介;三是造成不良影响。所谓“不正当性关系”,包括双方均有配偶或者一方有配偶而自愿发生不正当性关系;或者通过诱骗或者其他手段,与一名或多名对象发生性关系等情况。之所以强调基于自愿并且不以金钱、财物为媒介,主要是将此行为与强奸、嫖娼行为和钱色交易等行为相区分。与他人发生不正当性关系行为,虽然也有送一些钱物给对方的情况,但钱物不是双方发生不正当性关系的前提条件。</p> <p class="ql-block">  第二规定的是利用职权、教养关系、从属关系或者其他相类似关系与他人发生性关系的行为。“利用职权”,主要是指与对方有直接或间接的领导与被领导等关系,能利用本人职务范围内的权力或者与职务有关的便利条件对对方产生影响。“教养关系”,主要是指教育与养育关系,比如师生关系、师徒关系、监护人与被监护人的关系。“从属关系”,一般是指上下级关系、管理者与被管理者的关系。这里所说的“其他相类似关系”,主要是指与利用职权、教养关系、从属关系在性质上相类似的关系,如雇佣关系等。“利用特定关系与他人发生性关系”行为,严重危害了社会伦理道德,属于与他人发生不正当性关系行为中情节较重的情形。因此,对此类行为“从重处分”。</p> <p class="ql-block">  该条规定的违纪行为与《条例》第一百二十条规定的权色交易、钱色交易行为不同。主要区别在于是否存在利益交换。权色交易、钱色交易行为存在利益交换,往往是通过本人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为对方或对方的亲友谋取一定的地位,职位或者是给付金钱、物质上的利益;而该条规定的行为一般不以利益交换为条件。</p> <p class="ql-block">  2022年,广西某粮食局主任伍某身为国有企业党员领导干部,理想信念丧失,无视党纪国法,擅权妄为,生活作风腐化,与他人长期保持不正当性关系,严重违反党的工作纪律、生活纪律和国家法律法规,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有关规定,给与伍某开出党籍处分、开除公职处分,收缴其违纪违法所得。</p><p class="ql-block"> 权力的阴暗面,往往隐藏在光鲜亮丽的表象之下。不久前,某市某区工信局局长梁某被曝出了令人啧啧称奇的丑闻,这位曾经备受赞誉的官员,竟然与一家电信公司的女经理发生了亲密关系。最终梁某被免去公职,事业就此夭折,前程尽毁。</p> <p class="ql-block">  当今社会,随着各种诱惑和压力的增加,一些人对家庭伦理的认识出现了偏差,出现了出轨、离婚等现象,给家庭关系和社会稳定带来了一定的冲击。</p><p class="ql-block"> 党员干部要认真学习贯彻,时时处处用纪律的长度衡量和校准自身的一言一行,使铁的纪律真正转化为党员干部的日常习惯和自觉遵循。</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