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 class="ql-block"><br></p><p class="ql-block">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上诉人不服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做出的(2024)陕0115民初246号民事裁决书,现依法提起上诉。</p><p class="ql-block">上诉请求:</p><p class="ql-block">依法撤销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2024)陕0115民初246号中确认被上诉人与上诉人之间的纠纷不属于劳动纠纷案件受理范围的认定,请求维持西安市临潼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临劳人仲案字【2023】第301号裁决书做出的裁决。</p><p class="ql-block">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之规定,请求裁决上诉人与被上诉人自2007年1月至2022年1月存在劳动关系;</p><p class="ql-block">二、请求被上诉人支付上诉人经济补偿24000元。</p><p class="ql-block">理由与事实:</p><p class="ql-block">上诉人认为:临潼区法院(2001陕0115民初246裁定书审查认为……街办专职委员的选聘,工作补贴待遇,工作职责,管理考核接受政府文件规范,街办,社区对专职委员没有独立的人事管理权和财产支配权,其用工形式不同于其他普通用工……原告与被告之间的纠纷不是劳动争议的受案范围。”法院的认为是违背事实和证据证明,第一份协议书明确规定甲方(街办)付给乙方(专职委员)每月工作补贴680元(2007年),即使区残联直接打给专职委员卡上的补贴,也是代替街办发放,中院的裁决书可以证明。另外西泉街办的领导会议记录和情况说明书表明是辞退,不是调整。调整和辞退不是同义词,确认了街办独立的人事管理权和和财产支配权是有的,没有证据证明临潼区残联21.90文件明确要求,授权街办因为学历不够可以辞退上诉人,这就是独立的人事管理权和财产支配。既然上诉人的权利和义务是受政府文件调整,而事实已经演变成辞退,街办就应该按照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劳动部颁发的法律法规办事,给残疾人以经济补偿。事实双方就是存在纠纷,就是劳动争议。 最高院关于(审理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司法解释)第二条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没有签订合同,但形成劳动关系所产生的纠纷,属于法院受案范围。所以,裁定书就是剥夺残疾人发言权,证据证明权,临潼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已经给出了处理结果,一审对临潼区仲裁委员会做出的301号裁决的结果给不出准确的裁定,不符合法规。</p><p class="ql-block">一,根据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向上诉人出具(2023)01民终17900号裁定书中明确表述,一审判决查明的事实属实,本院依法予以确认。结合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向上诉人出具(2023)陕0114民初3626号判决书中,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审理认定的部分事实如下:2007年1月15日,被告郑海刚与西安市临潼区西泉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西泉街办”)签订聘用协议,担任西泉街道残疾人专职委员,协议有效期:2007年1月1日至2007年12月31日止。此后,郑海刚一直在西泉街办从事残疾人专职委员工作,直至2022年1月。并且担任西泉街办残疾人专职委员期间的权利义务受政府文件调整规范,应受西泉街办日常管理。上诉人于2007年1月1日与被上诉人签订了期限为1年的《残疾人专职委员聘用协议》,该协议到期后,上诉人人与被上诉人未再续签,但上诉人一直在被上诉人担任残疾人专职委员至2022年1月24日。根据《残疾人专职委员聘用协议》 中第六条工作考核约定,协议到期前甲方按照区(县)残联的安排,依据“考核办法和标准”对乙方进行考核,考核结果逐级报区(县)残联备案,乙方胜任工作且表现优秀的,在同等选聘条件下,甲方优先考虑乙方参加次年选聘。被上诉人在庭审中未向临潼区人民法院提交有关证据,无法证实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不存在劳动关系,所以,上诉人认为与被上诉人自2007年1月至2022年1月存在劳动关系。</p><p class="ql-block">二,临潼区人民法院(2024)陕0115民初246号民事裁定书,整篇都是被上诉人的诉求理由,没有证据支撑,违背了谁主张谁举证这一原则。更没有上诉人的答辩词,没有采纳上诉人的证据,剥夺了残疾人依法维权的权利。</p><p class="ql-block">三,2022年元月24号上诉人不在担任街办残疾人专职委员不是工作调整,而是辞退。这在被上诉人对上诉人的情况说明书就得到证实。临潼区残联21.90号文件第二章第四条规定街道专职委员选聘具备高中以上文化程度,但却在第四章第十六条规定对年度工作胜任的专职委员予以续聘。上诉人的业务合格证,年度考核合格表,全年优秀员工奖金都可以作证,街办的解聘是非法的,突然的,没有调岗培训,没有补偿金是违法行为。</p><p class="ql-block">四,上诉人不是公务员,也不是在编事业人员,就是普通劳动者,工作期间没有文件或者人员告知上诉人自己的劳动不同于普通用工。劳动法第二条 规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本法执行。上诉人与被上诉人虽自2008年1月至2022年1月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但双方已经形成无固定期限合同及事实的劳动关系,西泉街办作为国家机关更应该遵纪守法。</p><p class="ql-block">五,上诉人的主张有证据证明,上诉人的办公室就在街办民政科,上班时间是根据业务需要。考核表里有街办盖章认可,街办出具的情况说明书第一页就承认了上诉人一直在西泉街办上班,领导会议记录表明了上诉人因学历不够不在担任街办残疾人专职委员,这份会议记录目的就是解除了双方的劳动关系。被上诉人在法庭讲明自己是代替区残联行使职权,那就请拿出授权书证明。</p><p class="ql-block">六,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争议的就是双方是否存在劳动关系,不是工资,也不是工伤保险,更不是赔偿金,就是因为被上诉人非法辞退上诉产生的劳动关系,没有给付补偿金才产生了纠纷,临潼区法院裁定书(2024)陕0115民初246号裁定书认定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纠纷不属于劳动争议案件受理范围显然是错误的。</p><p class="ql-block">依照劳动法第九十一条用人单位有下列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经济补偿,并可以责令支付赔偿金:</p><p class="ql-block">……</p><p class="ql-block">解除劳动合同后,未依照本法</p><p class="ql-block">规定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本案的焦点纠纷就是以上这条。</p><p class="ql-block">七,因为和被上诉人签订了第一份协议,有效期仅仅是一年,但是作为上诉人的劳动单位主体合法,里面的公章和约定的条款真实有效,今年被上诉人和街办专职委员签订的合同和当年被上诉人与上诉人签订的合同是一样的,还在延续使用。这是管理监督人员一种方式。隋然2008年以后没有再续签合同,已经形成无固定期限合同,符合劳动合同法第82条情形。劳部发[1995]309号 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7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形成了事实劳动关系,而用人单位故意拖延不订立劳动合同,劳动行政部门应予以纠正。用人单位因此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按劳动部《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劳部发〔1995〕223号)的规定进行赔偿。2008年的被上诉人就属于故意不签订合同,作为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的上级行政部门并没有给以纠正。在意见的第20条规定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不得将法定解除条件约定为终止条件,以规避解除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应承担支付给劳动者经济补偿的义务。因学历不够辞退上诉人,被上诉人已经严重违反了这条规定。</p><p class="ql-block">八,由于上诉人工作业务接受临潼区残联和被上诉人双层领导,也因为被上诉人一直故意不和上诉人签订合同,在上诉人权益受到损害时手里缺乏资料证据维权,在有限的资料证据下,上诉人于2022年十月申请临潼区人事劳动仲裁委员会仲裁临潼区残联,经过一裁两审,中院依法确认了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了解真相后申请仲裁被上诉人,结果仲裁成功,诉讼时效没有中断,在仲裁法庭上,被上诉人并没有当庭抗辩。</p><p class="ql-block">九,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第一条之规定“……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p><p class="ql-block">1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p><p class="ql-block">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适用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管理,从事用人单位有报酬的劳动。</p><p class="ql-block">3劳动者的劳动是单位业务组成部分”管理监督制度和报酬体现在和被上诉人签订的第一份书中协议书,是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签字盖章同意的,上诉人干的全部业务都是被上诉人辖区内的业务。因此,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符合上述劳动关系的成立标准,应当认定双方具有劳动关系。</p><p class="ql-block">综合以上九条,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从2007年元月15至2022年元月24号存在劳动关系,因为补偿金没有给付存在劳动纠纷,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2020〕26号第一章第2条,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没有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已形成劳动关系后发生的纠纷之规定,望二审法院依法查明事实,依法应预改判或将本案发回重审。支持上诉人的全部请求。</p><p class="ql-block">此致</p><p class="ql-block">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p><p class="ql-block"><br></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