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素里财税笔记第205记】企业分立中自然人股东是否缴纳个人所得税

素里的财税笔记

<p class="ql-block">企业分立中自然人股东是否缴纳个人所得税留言时间:2021-05-06</p><p class="ql-block">纳税人所属地 </p><p class="ql-block">大连问题内容 </p><p class="ql-block">甲公司现有两处厂房,分别经营不同的业务。甲公司资本金为1000万元,有A和B两个自然人股东,各50%的股权。现甲公司股东决定将其中一处厂房和相关的经营业务派生分立成立乙公司,派生分立后甲公司的资本金由1000万元减为500万元。新公司(乙公司)的资本金为500万元,股权结构和甲公司一致。从甲公司转入的资产均按原账面价值在乙公司入账。甲公司的分立符合企业所得税特殊重组,不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由于分立到乙公司的资产中土地价值增值500万元,问A和B两个自然人股东是否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p> <p class="ql-block"><span style="color:rgb(22, 126, 251);">答复机构 大连市税务局</span></p><p class="ql-block">答复时间 2021-05-10</p><p class="ql-block">答复内容 大连市税务局12366呼叫中心答复:尊敬的纳税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非货币性资产投资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41号)</p><p class="ql-block"><span style="color:rgb(22, 126, 251);">第一条规定,个人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属于个人转让非货币性资产和投资同时发生。对个人转让非货币性资产的所得,应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依法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span></p><p class="ql-block"><span style="color:rgb(22, 126, 251);">第二条规定,个人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应按评估后的公允价值确认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收入。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收入减除该资产原值及合理税费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个人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应于非货币性资产转让、取得被投资企业股权时,确认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收入的实现。</span></p><p class="ql-block">综上所述,请参照上述规定处理。如有疑义,建议携带相关资料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判定。感谢您对税务工作的理解与支持。国家税务总局大连市税务局</p> <p class="ql-block">附:</p><p class="ql-block">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企业注销和重组自然人股东个人所得税管理的通知 大地税函〔2009〕212号 发文部门:大连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2009-12-30</p><p class="ql-block">各基层局,市局机关各业务处:为了加强对企业注销税务登记和重组自然人股东的个人所得税管理,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份制企业转增股本和派发红股征免个人所得税的通知》(国税发[1997]19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市信用社在转制为城市合作银行过程中个人股增值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的批复》(国税函[1998]28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盈余公积金转增注册资本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8]333号)等文件规定,现将有关事宜明确如下:</p><p class="ql-block"><span style="color:rgb(22, 126, 251);">一、企业注销税务登记的管理</span></p><p class="ql-block">企业注销税务登记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清算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0号)规定清算的,股东分得的剩余资产扣除投资成本后的余额,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企业注销税务登记未进行清算或无法取得清算所得相关信息的,以企业期末留存收益和资本公积之和,按照股东所占股份比例计算的部分确认为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征收“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个人所得税,不得因企业存在的债权、债务而调整应纳税所得额。本条所指的“注销税务登记”,不包括企业因住所、经营地点变动而改变税务登记机关的情形。</p><p class="ql-block"><span style="color:rgb(22, 126, 251);">二、企业合并的管理</span></p><p class="ql-block">企业合并,被合并企业应当按照清算进行所得税处理,其自然人股东的个人所得税管理按照本通知第一条规定执行。对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规定,企业合并选择特殊性税务处理的,以被合并企业合并前的企业期末留存收益、资本公积和非股权支付对应清算所得和损失之和,按股东所占股份比例计算的部分确认为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征收“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企业期末留存收益+企业期末资本公积+(被转让资产的公允价值-被转让资产的计税基础)×(非股权支付金额÷被转让资产的公允价值)]×股东所占股份比例。</p> <p class="ql-block"><span style="color:rgb(22, 126, 251);">三、企业分立的管理</span></p><p class="ql-block">企业分立后,被分立企业不存续的,被分立企业应当按照清算进行所得税处理,其自然人股东的个人所得税管理按照本通知第一条规定执行。</p><p class="ql-block">对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规定,企业分立选择特殊性税务处理的,以被分立企业分立前的企业期末留存收益、资本公积和非股权支付对应清算所得和损失之和,按股东所占股份比例计算的部分确认为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征收“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企业期末留存收益+企业期末资本公积+(被转让资产的公允价值-被转让资产的计税基础)×(非股权支付金额÷被转让资产的公允价值)]×股东所占股份比例。本通知第二条、第三条所指“企业合并”、“企业分立”、“被转让资产的计税基础”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所定义的“企业合并”、企业分立”和“被转让资产的计税基础”口径一致。</p><p class="ql-block"><span style="color:rgb(22, 126, 251);">四、企业改变登记类型及迁移到境外的管理</span></p><p class="ql-block">企业由法人组织转变为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等非法人组织的,或将登记注册地转移至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包括港澳台地区)的,视为企业进行清算、分配,重新投资成立新企业。原法人企业的自然人股东个人所得税管理按照本通知第一条规定执行。</p><p class="ql-block"><span style="color:rgb(22, 126, 251);">五、纳税人应当提供的相关资料</span></p><p class="ql-block">进行清算的企业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清算报表(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清算所得税申报表》、《资产处置损益明细表》、《负债清偿损益明细表》和《剩余财产计算和分配明细表》)及其他相关信息,主管税务机关应当留存备查。没有进行清算的企业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注销当期财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及其他相关信息,主管税务机关应当留存备查。二○○九年十二月三十日</p>

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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