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章 精神健康与法律

<p class="ql-block">民事收容指可违背个体的意愿而将其送入精神病机构接受治疗的程序。在大多数司法管辖区,决定是否对当事人进行强制收容有三个标准:当事人是否严重缺乏自理能力,不能满足自己的基本生活需求;是否可能对他人形成紧迫的威胁;是否对自身安全具有一种紧迫的威胁。每一条标准都要求临床医生作出主观判断,且常常还要做出他们可能无法胜任的对未来的预测。尤其是对哪个当事人会在未来对他人造成威胁的预测非常难以作出,既是做了也经常是错误的。</p><p class="ql-block">当患者被认为需要强制收容时,他们有权请律师、举行听证会、传唤证人及与之对质、对判决上诉以及被安置于限制最少的治疗环境中。(在紧急情况下,短期强制收拢的听证权经常被免除。) 被强制收容后,患者有接受和拒绝治疗的权利。</p><p class="ql-block">与没有精神障碍的人相比,患有精神障碍的人,尤其是如果同时有物质滥用史的人,某种程度上更可能做出暴力行为,特别是针对其家人和朋友。然而,精神障碍者的暴力行为发生率并不像公众和媒体认为的那样高。</p><p class="ql-block">法律的一条基本原则是,为了接受审判,被告必须对他被指控的罪名和审判的过程有适当程度的理性了解,必须能够参与对自己的辩护。不能理解法庭上正在进行的对他们的审判以及不能参与辩护的人,被认为无受审能力。有精神病史、目前有精神病症状或在重要的认知能力的测验中表现差的被告,可能会被判定为无受审能力。</p><p class="ql-block">在近期历史上有5条规则被用来判定精神病辩护的可接受性:麦纳顿规则、不能控制规则、德赫姆规则、美国法律学会规则和精神病辩护改革法案。每一条规则都要求被告有精神障碍诊断,大部分规则要求证明被告在犯罪时不能鉴别其行为的犯罪性,或不能控制自己的行为。</p><p class="ql-block">“有罪但患有精神病”判决的引入,是在一些受人瞩目的案件中使用精神病辩护引起公众一片哗然之后,被判有罪但患有精神病的人被关押的时间与他们应服的刑期相同,但是假定其在被监禁期间将得到精神疾病的治疗。</p><p class="ql-block">精神健康专家对精神病辩护有很多担忧。首先,这要求对当事人在实施犯罪行为时的精神状况作事后判断。此外,精神病辩护的规则。假定个体拥有自由意志,并且通常可以控制自己的行为。这些假定与一些正常和异常行为的模型相冲突,这些模型认为人的行为受到生物、心理和社会因素的强烈影响。</p><p class="ql-block">社区正日益尝试将犯罪的精神障碍者从监狱转移到基于社区的治疗方案中。精神健康法庭和毒品法庭就是专门为此而建立起来的。</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