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秀镇全面推进“提升人居环境暨规范垃圾包处理”大行动——新村入户宣传进行时

海秀镇

<p class="ql-block ql-indent-1">2024年5月15日,海秀镇乡村振兴工作队、镇综合行政执法中队与镇网格所工作人员到新村开展规范垃圾包处理入户宣传工作,全面推进我镇“提升人居环境暨规范垃圾包处理”大行动。</p> <p class="ql-block ql-indent-1"><b>根据《海南省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23条:</b>产生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是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的责任主体,应当在指定的地点分类投放生活垃圾,不得随意倾倒、抛撒、堆放或者焚烧生活垃圾。农村生活垃圾无法按照本条例第五条规定分类投放的,可以结合垃圾成分特点和社会经济条件,因地制宜进行分类投放。</p> <p class="ql-block ql-indent-1"><b>根据《海南省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51条:</b>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未在指定的地点分类投放生活垃圾的,由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环境卫生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p> <p class="ql-block ql-indent-1">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随意倾倒、抛撒、堆放或者焚烧生活垃圾的,由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环境卫生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对单位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p> <p class="ql-block ql-indent-1">规范垃圾包处理人人有责,欢迎举报违规乱象,海秀镇监督电话0898-66814466。</p>

垃圾

生活

海秀镇

投放

分类

罚款

五十万元

规范

第二十三条

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