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具有法律约束力

以案普法

<p class="ql-block">基本案情:去年10月,曹江因琐事将李莲打伤。双方当事人在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下达成如下调解协议:曹江一次性赔偿李莲1600元,并于当日经由村干部之手赔付。协议生效后,曹江未按约定履行赔付义务。李莲遂将曹江诉至人民法院,请求法院判决曹江履行调解协议,赔偿损失1600元。</p><p class="ql-block"><br></p><p class="ql-block">案例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第三十二条规定,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后,当事人之间就调解协议的履行或者调解协议的内容发生争议的,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本案中,曹江在纠纷中打伤李莲,双方在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主持下达成的调解协议,具有法律约束力,曹江应按照协议履行赔偿义务。曹江拒不履行调解协议,李莲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曹江按调解协议履行赔付义务合法有据,人民法院应予支持。</p>

调解

曹江

协议

人民调解

履行

李莲

达成

人民法院

当事人

委员会